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1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 基金代码 162605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162605
下属基金前端交易 162605 下属基金后端交易代 162606
代码 码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8600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5 年 3 月 16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深圳证券交易 2005 年 5 月
期 所 25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15 年 7 月 10 日
基金经理 刘彦春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2 年 7 月 15 日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他 场内简称:景顺鼎益(LOF);申赎代码:162605;前端交易代码:162605;后端交易
代码:162606
注:1、本基金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
3、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动的基本面选股和最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获取超额收益,力求基金财产长期
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含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依据以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MEM 为基础的资产配置模型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并运
主要投资策略 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及 GVI 等选股模型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依据。
与此同时,本基金运用多因素模型等分析工具,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主观判断,根据风险
收益最优化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8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
本基金严格控制证券市场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是风险程度适中的投资品种。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风险收益特征 构已对本系列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系列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如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基金份额增设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500,000 1.00% 场外
认购费 500,000≤M<5,000,000 0.80% 场外
5,000,000≤M<10,000,000 0.60% 场外
M≥10,000,000 1,000.00 元/笔 场外
M<500,000 1.50% 场内
500,000≤M<5,000,000 1.20% 场内
5,000,000≤M<10,000,000 1.00% 场内
申购费 M≥10,000,000 1,000.00 元/笔 场内
(前收费) M<500,000 1.50% 场外
500,000≤M<5,000,000 1.20% 场外
5,000,000≤M<10,000,000 1.00% 场外
M≥10,000,000 1,000.00 元/笔 场外
N<7 天 1.50% 场内
N≥7 天 0.50% 场内
赎回费 N<7 天 1.50% 场外
7 天≤N<1 年 0.50% 场外
1 年≤N<2 年 0.25% 场外
N≥2 年 0.00% 场外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7 天 1.50% 场外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50% 场外
N≥30 天 0.00% 场外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1.2%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服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 0.6% 销售机构
务费 (LOF)C
审 计 费 13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用
信 息 披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为由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金额为当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3、管理费、托管费为最新合同费率。
4、销售服务费(如有)为最新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
5、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0%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LOF)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0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
3、管理风险
4、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5、模型风险
6、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景
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 月 12 日证监基金
字【2005】7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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