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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债券C (97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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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债券C97015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2-05-25     基金规模:0.97亿份     基金经理: 宫健 
基金全称: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16%
  • 近一季增长率
    0.43%
  • 近半年增长率
    1.1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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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债券

基金主代码 9701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5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鑫享
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7 月 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7 月 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 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
滚动债券 C 滚动债券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970150 97015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1、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于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额而言,下同)起,至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 集 合 计 划 份 额申 购 申 请 日 满 三 个 月对 应 的 月 度 对 日(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六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2、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但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情形,运作期到期日可相应顺延;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延期办理赎回等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可延期至下一交易日办理,具体安排见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类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E 类计划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分为 C 类和 E 类份额,两类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费,仅从本集合
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 C 类计划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E 类计划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
3.2.1 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 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 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采用三个月滚动持有的运作方式,投资者需至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满三个月,在三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三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联系人:李奕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方正金泉友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
计划合同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

2、本集合计划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本公司网
站 ( https://www.foundersc.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方正证券鑫享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4、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1,公司网站:https://www.foundersc.com。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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