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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A (9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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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A97012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2-01-25     基金规模:3.35亿份     基金经理: 杨孝梅 李博航 
基金全称: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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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许可【2012】1261号文核准设立,自2012年10月15日起开始募集,于2012年11月9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号)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了30天(自然日)的滚动运作期。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集合计划份额。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管理型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计划份额总数的
50%,但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目录


一、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1
二、 绪言 ...... 2
三、 释义 ...... 4
四、 集合计划管理人 ...... 10
五、 集合计划托管人 ...... 20
六、 相关服务机构 ...... 25
七、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7
八、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 集合计划的投资 ...... 40
十、 集合计划的财产 ...... 48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 侧袋机制 ...... 67
十七、 风险揭示 ...... 70
十八、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77
十九、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7

一、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德邦资管月月鑫 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德邦心连心 2号
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
许可【2012】1261号文核准设立,自2012年10月 15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年
11月 9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年 11 月 19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年 11月 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德邦心连心 2 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德邦资管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类份额。


二、 绪言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集合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三、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即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同)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2、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7、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7、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
份额总数

48、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集合计划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各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份额:指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划份额

52、C类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划份额

53、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依据《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依据本合同申购获得的计划份额而言);对于上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

54、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运作期起始日后的第30天(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运作期起始日后的第60天(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55、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资产管理合同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四、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13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日期:2015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4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万蓉蓉

电话:021-38655588

股权结构:

主要股东名称 占实收资本比例(%) 企业性质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1973年9月出生,硕士学历。曾历任长沙市第九中学数学组教师,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2009年9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裁,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子公司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2020年12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1年3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承炜,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第三方)负责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年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平安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1年2月加入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瑾,女,197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党总支青年委员和公司团支部书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张扬支行副行长、金陵支行行长、古北支行行长。2017年8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CHO)、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21年6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建龙,男,1965年1月出生,法学学士。曾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上海申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集团总法律顾问(国内),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4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稽核督察部总经理,子公司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子公司德邦创新资本有限公司董事。自2020年12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监事会成员

汤骏,男,1976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11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
2020年12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王承炜,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第三方)负责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年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平安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1年2月加入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倩,女,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柜员及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飞跃路支行对私负责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富中心负责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主持工作兼金融机构部总经理。2018年5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发展部总经理,2020年1月起担任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自2020年12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质量控制部总经理,自2021年4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伟,男,1973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中期期货公司虹杨营业部电脑部负责人,盐城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研究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及首席风险官。2020年12月加入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陈凌云,男,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成都倍特集团时代系统集成公司高级程序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清算部总经理。2010年10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担任副总裁,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CIO),分管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自2021年2月起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合规负责人


孙伟,男,1973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中期期货公司虹杨营业部电脑部负责人,盐城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研究和
客户服务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及首席风险官。2020年12月加入德邦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

5、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为杨孝梅女士。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近10年固定收益投资交易工作经验,在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注重大类资产配置的分析框架,擅长绝对收益策略。曾任职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等相关工作。后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担任定向产品和小集合产品投资经理,管理资金规模超100亿,任职期间产品业绩表现优异。2020年10月加入德邦资管,负责管理德邦心连心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公募投资的专业管理、集体审议决策机构,负责
研究决策本集合计划投资管理的重大事宜。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合
规风控主要负责人、公募投资条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组成。公司总经
理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集合计划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它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覆盖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督、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应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通过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减少风险的发生;

(5)适时有效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市场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持续性原则:各业务部门应对风险实施持续控制,对业务中的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7)防火墙原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研究、风控、销售等业务环节应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总体要求,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建立了以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了公司制度体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五大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资产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证券化内核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

目前,公司共有17个部门,分别为资产业务总部、另类资产部、机构销售部、渠道销售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公募业务部、多元策略部、研究部、交易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产品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金融科技部、人力资源部和综合规划部。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抓手、以风控合规为底线,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资产管理服务。

3、内部控制制度

为做好公司制度环境的梳理工作,公司根据《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规定,比对大集合产品对标公募基金规范底稿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了梳理,主要工作具体如下:

(1)查缺补漏,制定相关制度

公司根据规定新增制定了《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办法》《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基本办法》《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信用债券内部评级管理
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管理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估值管理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公募基金业务对外言论发布管理办法》《员工通讯工具使用管理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规定》等18项公司级管理制度,其中《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办法》《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公募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基本办法》及《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5项制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实施。

(2)对公司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将公募及私募相关规定有机融合

公司修订了《会计制度》《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稽核审计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办法》《业绩评估考核管理基本办法》《档案管理基本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防控内幕交易管理办法》《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办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池管理细则》《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12项公司级管理制度,其中《会计制度》《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稽核审计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办法》《业绩评估考核管理基本办法》《档案管理基本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实施。

综上,公司制定并修订制度共计30项,其中12项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18项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制度内容覆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监察稽核、业绩评估考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以及信息系统等内容。

4、管理人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管理人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和营运管理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程序、客户服务机制等
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组织构架方面,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控岗位加强风险监管。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管理人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财务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对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置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管理人已建立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系统,借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预警;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配置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

(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及时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管理人制定了多层的业务报告制度,投资管理及风险状况需报告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及相关领导,投资实施及风险状况受到多重的监管。

(6)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

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业务内控的有效性,对内控机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风控措施。

5、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五、 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托管人基本情况

1、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7万亿元。2021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43.6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97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
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 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 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六、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13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日期:2015年3月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55588

联系人:万蓉蓉

2、其他销售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130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17楼

联系电话:021-38655588

联系人:万蓉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清滨、沈佳云、张健、张晓荣、耿磊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联系人:杨伟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伟平


七、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自然日)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30天(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对于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经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统一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并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资产及收益并退回投资者账户。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管理人仅接受处于运作期到期日份额的赎回申请。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其持有的处于运作期到期日的份额,管理人将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集合计划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集合计划账户中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集合计划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或单日申购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了30天(自然日)的滚动运作期,故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3、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A类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20%,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20%)=9,98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0.04=19.96元

申购份额=9,980.04/1.1280=8,847.55份

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8,847.55份A类份额。

(2)申购C类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1280=8,865.25份

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8,865.25份C类份额。

2、集合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10,000份C类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10,000份C类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2,500.00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 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设定的集合计划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为了保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集合计划 到期前6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集合计划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对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过集
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账户或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充分考虑集合计划投资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且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利率风险、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本集合计划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A.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两种策略:

A.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B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管理人将采用变化
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
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本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参考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50%-100%

AA+ 0%-50%

注:以上信用评级以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则参照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

本集合计划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后尽快调整。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A.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B.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利率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利率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利率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集合计划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集合计划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2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的 80%;

(2)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资管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进行逆回购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 40%;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超过 365 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管计划(包括开放式公募资管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公募资管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作为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的指数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管理型集合计划。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证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为净价交易则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下同);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且其运作期起始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期起始日相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等;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G=E×0.20%÷当年天数

G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05%÷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前述费用根据《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原合同变更为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3、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4、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23)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集合计划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1、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集合计划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证券跌破发行价的风险。证券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是指获配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成本价以下的风险。如果参与的是网下申购,由于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证券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
响,价格的不确定性更大,增加价格下跌到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7) 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证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证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 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
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集合计
划资产估值等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在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部
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债券
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债
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虽然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集合计划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八、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
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 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收取短期赎回 费、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当本集合计划出现上述情形时,可能出现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 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 增加投资者申购和/或赎回的成本等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 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和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侧袋账户集合 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集合计划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即便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集合计划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集合
计划份额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
资产的8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了30天(自然日)的滚动运
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 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集合计划份额。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7、投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债券市场,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 的风险。另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 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8、因可转债转股形成权益资产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不主动参与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但仍可能持有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权益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显著,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变化产生较大影响。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0、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

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 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 实、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 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2、申购申请失败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未到账或资金不到申购下限也将造成申购申请不被确认。若投资者为首次申购且确认的申购金额低于1.00元,则对该笔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拒绝,资金全额返还投资者;若投资者为追加申购且确认的申购金额低于1.00元,则对该笔追加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拒绝,追加资金全额返还投资者。投资者申购申请存在失败的风险。

13、电子合同签署风险

投资者如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相关合同的,在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
中,由于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供的个人(或机构)信息不全或有误被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需补正的,投资者面临补正上述信息后重新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管理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电子合同相关系统出现故障或人为操作因素,导致投资者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没有被系统接收,投资者面临重新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

14、关联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投资者在同意并授权之前,应充分考虑管理人投资关联方证券的投资不当、道德风险等。


1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6、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集合计划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集合计划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集合计划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
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

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
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
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
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改;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集合计划份额交易、转托管、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
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
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管理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
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为资产管理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资产管理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130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5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422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且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的80%;

(2)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资管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进行逆回购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40%;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超过365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

(8)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2)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管计划(包括开放式公募
资管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公募资管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二)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2、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集合计划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银行存款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3、本集合计划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集合计划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集合计划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前,管理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管理人负责申请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协议正本由管理人保管。

(五)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集合计划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集合计划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管理人公章。

本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时,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集合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集合计划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八)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托管人、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资产管理合
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集合计划按以下方法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证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为净价交易则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下同);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集合计划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4)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托管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集合计划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集合计划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和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更新的产品资料概要还需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
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计
划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集合计划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财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集合计划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管理人接管集合计划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集合计划财产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集合计划资产安全的职责。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集合计划投资者对账单:

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1-38655588

网址:www.tebonam.com.cn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文件

(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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