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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汇富债券A (97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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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汇富债券A97008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10-29     基金规模:4.13亿份     基金经理: 哈默 
基金全称: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25%
  • 近一季增长率
    0.66%
  • 近半年增长率
    1.76%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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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1月0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基金简称 国联汇富债券

基金主代码 97008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0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公告依据 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01月0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联汇富债券A 国联汇富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970084 97008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受理时间与本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定期特殊情况,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另外,根据本集合计划于2023年5月16日发布了《国联汇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大额申购
业务限额的公告》,国联汇富债券A和C单个集合计划账户最高持仓限额均为300万元(含本数),对超过
300万元部分的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符合上述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在遵守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各类业务公告约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高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份额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3.2.1 前端收费

国联汇富债券A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 0.40% -

100万≤M〈500万 0.20% -

500万≤M 1000.00元/笔 -

注: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注: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持有人全额赎回时不受此限制。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各类业务公告约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规定的,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费,其中针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针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国联汇富债券A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30天≤N 0.00%

国联汇富债券C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 0.00元/笔

注:投资者依据《国联汇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国联汇富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国联汇富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投业务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
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本集合计划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的起始日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
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
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本集合计划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为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
最低定投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定投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集合计划的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投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4)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在正常情况下,申购份额将在T+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包括
该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若遇非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未开通直销方式销售,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届时将提前在规
定网站上公告。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敬请投资者留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提前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于投
资前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及相关业务
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测评,在了解
产品情况、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咨询方式: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特此公告。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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