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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A (97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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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A97006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09-14     基金规模:1.03亿份     基金经理: 张轩 
基金全称: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3%
  • 近一月增长率
    0.33%
  • 近一季增长率
    0.91%
  • 近半年增长率
    1.8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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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月


重要提示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13年5月20日成立。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及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B类份 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对B类份额不
设置滚动运作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A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C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3个月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A类、C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 12
四、集合计划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29
七、集合计划的存续...... 30
八、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集合计划的投资...... 43
十、集合计划的财产...... 52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五、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 侧袋机制...... 72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123
二十四、 产品资料概要......12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集合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3、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
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7、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8、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7、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8、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B类份额:指对于投资者依据《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51、A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2、C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3、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A类、C类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

54、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55、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成立日期: 1996年5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同意成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深人银复字[1995]第339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10,340.5351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张巍,男,1970年12月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育培训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一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其间,挂职四川省科技厅任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华能资本党委委员、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2、周朝晖,男,1971年1月出生,硕士,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业务主办、证券部业务副主任、业务主任、副部长、证券事务代表,深圳能源董事长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经理、代职主
任、主任、总经理,深圳能源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20年10月任本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3、段一萍,女,1975年11月出生,高级会计师,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职员、财务部出纳、会计、会计主管,华能资本研究发展部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副经理(主持工作)、部门经理,华能资本研究发展部主任,华能资本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研究发展部主任。2020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4、祝建鑫,男,1975年11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华能资本计划财务部主管、经理助理、副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华能资本计划财务部经理,华能资本计划财务部主任,华能资本监事。2015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5、段心烨,女,1976年12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建筑文化中心文化事业部干部,华能资本研究发展部业务主管,华能资本研究发展部主管、投资管理部副经理、股权管理部副经理、股权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华能资本股权管理部经理,华能资本股权管理部主任。2019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6、陆小平,男,1962年6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衡南县茶市镇人民政府会计、湖南省衡阳市油泵油嘴厂科长助理、湖南省望城县监察局监察员兼会计、深圳市鹏基工业发展总公司科员、深圳市中深国际技术经济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任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审计师、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能源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7、苏敏,女,1968年2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共党员。历任合肥市西市区(现蜀山区)财政局科员、局长助理,安徽省经贸委财政金融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财务科科长,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行财处副处长,任安徽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COO)、党委副书记,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常务),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党委副书记(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级)。现任本公司董事。

8、彭磊,女,1972年10月出生,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主管,友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审计稽核部经理、中国业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5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9、马庆泉,男,1949年9月出生,博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授、校委秘书、研究室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常务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2届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第3届协会常务副会长,第4届协会常务副会长、基金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山财富论坛副理事长,中国金融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导师,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0、王化成,男,1963年1月出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2016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1、何捷,男,1975年2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硕士,美国注册会计师、香
港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SOHU.COM INC. ( 搜 狐 ) 财 务 部 高 级 财 务 总 监 、
CHANGYOU.COM LIMITED(搜狐畅游)首席财务官狐狸金服(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2、李建辉,男,1969年6月出生,本科。历任齐鲁制药厂干部、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监事会成员

1、米爱东,女,1968年5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华能资本人力资源部经理,华能资本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华能资本总经理助
理。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纪委书记;2015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顾文君,女,1982年10月生,硕士,国际注册内审师,中共党员。历任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审部职员,深圳能源审计风控部专员、高级专
员,深圳能源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深圳能源审计风控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3、李晓霏,男,1970年9月出生,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深圳市平方汽车园区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行政人事部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党委委员。2015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4、曾晓玲,女,1975年8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控合规管理部总经理、风控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5、许明波,男,1971年8月出生,博士,中共党员。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2021年4月至今,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群与宣传工作部主任。2021年5月至今,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高管人员

1、李翔,男,1968年12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北京石景山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秘书,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青岛营业部(筹)总经理、新开发筹备小组成员、广州营业部筹备组组长、广州营业部总经理、深圳营业一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兼深圳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2010年7月至2015年3月,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9月至今,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行总裁职责);2019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总裁;2020年6月至今,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委员会委员。

2、何青,女,1968年11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1991年7月至2014年5月,就职于华能财务,历任管理部负责人、营业部副经理、信贷部副经理、客户服务部副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4年6月至 2016年5月,任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

3、徐浙鸿,女,1969年5月出生,硕士。历任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农业信贷部经理助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量控制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总监、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15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

4、韩飞,男,1974年4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东园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员工、郑州健康路证券营业部(筹)筹建组组长、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


5、曾贽,男,1975年3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五金矿产部员工,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五金矿产部员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部员工、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公司总裁助理;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

6、崔学峰,男,1964年6月出生,本科,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项目经营部经理、成都公司总经理、上海公司总经理,华能综合产业公司企管部经理、监察审计部经理,上海华能实业公司总经理,华能综合产业公司政工部经理、监察审计部经理,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202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202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

7、赵昕倩,女,1982年6月出生,硕士。历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借调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一处工作)、副处长,深圳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其间,在世纪证券现场监控工作组负责资管、经纪、两融、投行、运营等业务),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前海办公室)副处长。2020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21年3月起,兼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8、吴礼信,男,1969年11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7年至今,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合规负责人


赵昕倩,女,1982年6月出生,硕士。历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借调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一处工作)、副处长,深圳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其间,在世纪证券现场监控工作组负责资管、经纪、两融、投行、运营等业务),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前海办公室)副处长。2020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21年3月起,兼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五)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张轩,男,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12年证券从业经验,已取得中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注 册 投 资 经 理 ( 证 书 编 号 :
F5960000000018)。先后就职于博时基金、平安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中山证券资产管理部,自2014年起担任投资主办人,主要从事信用债券的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加入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现任资产管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对大类资产配置、产品流动性管理、信用债券研究有较深刻的理解。

冯媛,女,金融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投资经理(证书编号:F5960000000110)。2016年加入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现任长城证券资产管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曾从事宏观和信用研究、量化和期货策略开发等工作,对于固定收益账户运作、资产配置、宏观研究具有较深理解。

(六)公募业务投资组成员

1、公募业务投资组组长

唐弋迅,男,1988年生,2010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和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和理学双学士学位,201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已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通过CFA一级考试,目前担任长城证券资产管理公募投资部员工。

2、公募业务投资组组员

冯媛,女,1993年8月出生,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投资助理,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1月,任本公司资产管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轩,男,1984年12月出生,200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获学士学位,12年证券从业经验,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投资经理。先后就职于博时基金、平安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中山证券资产管理部,自2014年起担任投资主办人,主要从事信用债券的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加入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现任资产管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

3、公募业务投资组列席组员

邱勇,男,1983年1月出生,硕士。2008年参加工作,现任资产管理部内控部总经理。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集合计划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它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人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健全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合规负责人、内控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业务分支机构等多层级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明确了各级机构应当承担的内部控制职责。根据公司业务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公司已按照科学、高效、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部门内部岗位名称、职责等,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业务之间依照合规和风控要求,建立起互相制衡、信息沟通、隔离墙等内部控制机制,各部门及部门内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互相协调。

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科学、良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对于上述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与风险管理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监督与风险管理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对象、托管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托管产品的核算、托管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托管产品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托管产品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管理人予以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工商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工商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工商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10,340.5351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400-6666-888

(二)其他销售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854

联系人:徐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核大厦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联系电话:18675591677
联系人:陈子涵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子涵


六、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自2013年5月7日开始募集并于2013年5月15日结束募集,于2013年5月20日成立。该计划于2013年5月31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函《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2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其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A类、C类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

对B类份额不设置滚动运作期,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赎回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3个月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
满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对于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管理人仅接受处于运作期到期日份额的赎回申请。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其持有的处于运作期到期日的份额,管理人将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管理人仅办理A类、C类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集合计划账户中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低于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集合计划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管理人仅办理A类、C类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2)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

(1)A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3%)/(1+0.3%)=29.9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29.91=9,970.09元

申购份额=9,970.09/1.1280=8,838.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8,821.14份A类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170=9,832.8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可得到9,832.84份C类份额。

3、集合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4、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对A类、B类、C类份额均按如下标准收取赎回费: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B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27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27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2,500.00元。

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B类、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集合计划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对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账户或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满足客户对于短期固定周期的资金配置和保值增值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组合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在具体操作中,组合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存量资产”为组合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中短期限的国

债、金融债、信用债等,确保总体组合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略,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核心存量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供积极管理的机会。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障使组合有很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其中主要包括: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水平评估能否满足组合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益率。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
(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以减少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4、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的策略参与信用债的投资。本集合计划将在公司内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信用债,其信用评级需在AA(含)以上,且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5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20%。

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以及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6、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内嵌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集合计划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前述信用债评级和投资比例限制。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0%-2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单一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基础资产质量、主体资质、未来现金流、发行条款、增信措施以及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的方式,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本集合计划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4)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6)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信用债,其信用评级需在AA(含)以上,且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
5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20%。
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以及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0%-2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单一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3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

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与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新综合财富细分指数,分别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1年以下及 1-3 年(含 1 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集合计划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的目的。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所以本集合计划对上述两个债券指数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照 60%、30%、10%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集合计划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
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
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证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为净价交易则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下同);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持有期与原份额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管理人可对各类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

6.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 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G=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G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A类、B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经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为《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23、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
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信息: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集合计划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1、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集合计划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集合计划面临信用风险。

(6) 购买力风险。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
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证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证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 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及股票市场,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
则,债券及股票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债券及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虽然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集合计划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集合计划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以上的,管理人有权对其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八、集合计划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 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和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侧袋账户集合 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集合计划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即便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集合计划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 计划资产的8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及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长城季季红2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 合计划B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对B类份额不设置滚动运作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业
务。

A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C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3个月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A类、C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7、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集合计划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
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
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改;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集合计划份额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等业务规则;

(6)管理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7)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
(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管理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
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
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
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
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资产管理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设立日期: 1996年5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同意成立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深人银复字[1995]第339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10,340.5351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集合计划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集合计划实际投资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开募集
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本集合计划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4)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6)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信用债,其信用评级需在AA(含)以上,且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50%-10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

5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20%。
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以及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0%-2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单一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托管人对上述第(4)、(8)、(11)进行监督时,仅包括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托管人,经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管理人知晓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第1至第5点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管理人应事先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及时更新。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法规,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托管人不对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五)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管理人披露业绩表现数据未经托管人核查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将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因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管理人先行承担。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托管人的要求配合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托管人提供经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集合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人还应提供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集合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集合计划出现风险,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或电话、邮件提醒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相同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核查。对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事项,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十一)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托管人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管理人并改正。
(三)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二)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并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托管人可以通过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集合计划财产承担,若因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管理人先行垫付。

4.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集合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集合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金额。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证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为净价交易则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下同);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确定。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集合计划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集合计划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集合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管理人应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管理人接管集合计划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集合计划投资者对账单:

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集合计划,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联系方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cczq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季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文件
(二)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 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6月16日
送出日期:2021年6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集合计划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 A类份额:970064
集合计划简称 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集合计划代码 B类份额:970065
计划 C类份额:970066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管理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资产管理合同 - 上市交易所及 -

生效日 上市日期

集合计划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投资经理 张轩、冯媛 证券从业日期

开始担任本集 张轩2021-4-20 张轩2009-04-16

合计划投资经

理的日期 冯媛2021-1-28 冯媛2016-9-5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
年。

其他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则本集合计
划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注: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

二、 集合计划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具体请查阅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 详细情况。

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满足客户对于短期固定周
投资目标

期的资金配置和保值增值的需求。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投资范围

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
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
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充分发挥公司投研团队优势,基于高质量的宏观
和信用研究,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的资产的配置
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各类资产的比例,力
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本集合计划的主要投资策略包
主要投资策略 括:

(一)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组合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
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

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在具体操作中,组合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其中信用债投资策略为本集合计划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的策略。本集合计划参与信用债的投资在公司内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信用债,其信用评级需在AA(含)以上,且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50%- 10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5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20%。

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以及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评定的最新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资产总值的0%-2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单一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对基础资产质量、主体资质、未来现金流、发行条款、增信措施以及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的方式,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新综合财
业绩比较基准 富(1-3 年)指数收益率*3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风险收益特征 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三、 投资本集合计划涉及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集合计划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 - -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A类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

申购费(前收

费) M≥1000 万元 1000元/笔

B类 - - -

C类 - - -

N<7日 1.50% -

A类

N≥7日 0.00% -

N<7日 1.50%

赎回费 B类 -

N≥7日 0.00%

N<7日 1.50% -

C类

N≥7日 0.00% -


A类 - - -

销售服务费 B类 - - -

C类 M≥1元 0.30%/年 -

注:3个月为90天,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 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申购费: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集合计 划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二)集合计划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年

托管费 0.10%/年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详见本集合计划的
其他费用

《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集合计划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
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
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它风险及特定风险等。

1、 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
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非现金资产的
8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3)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其他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集合计划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证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证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 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债券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集合计划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债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虽然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集合计划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集合计划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以上的,管理人有权对其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和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集合计划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即便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集合计划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的具体内容。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集合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www.cgws.com][客服电话]

《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长城证券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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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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