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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方正鑫悦一年持有债券A (9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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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鑫悦一年持有债券A97005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09-16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李理 
基金全称: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1%
  • 近一月增长率
    -0.07%
  • 近一季增长率
    -0.18%
  • 近半年增长率
    0.82%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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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1 月 20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方正鑫悦一年持有债券 A 基金代码 970052

基金管理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9 月 16 日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基金类型 债券型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集合计划 A 类集合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在锁

定持有期内,A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

持有期,每份 A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方可就该计划

开放频率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锁定持有

期的限制。

对于每份 A 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 A 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

起(含)至 A 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开始担任本基金投 2021 年 9 月 16 日

基金经理 李理 资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6 年 11 月 27 日

本集合计划由“方正金泉友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

其他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方正金泉友 2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变更而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充分考虑集合计划投资安全的基础上,力

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股票(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政策性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

投资范围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

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的

0-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恒生指数收益率×5%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

风险收益特征 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以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注:

投资者可阅读《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集合计划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别 金额(M)/连续持有期限(Y)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 万 0.70% -

申购费(前收费) 100 万≤M<300 万 0.50% -

300 万≤M<500 万 0.30%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赎回费 Y<7日 1.50% -

Y≥7日 0 -

注: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由原方正金泉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动转换而来的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方正金泉友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年费率 0.60%

托管费 年费率 0.20%

其他费用 -

注: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持有人大会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及可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及时关注集合计划管理人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集合计划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集合计划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与集合计划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了解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4)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 A 类份
额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内,A 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自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A 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而言:

1)汇率风险


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集合计划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计价的本计划资产价值,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集合计划净值的波动,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本集合计划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本集合计划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
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集合计划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本计划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计划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本集合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计划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6)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国债期货,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若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的实现和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集合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本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7)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存托凭证,集合计划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集合计划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5)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集合计划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集合计划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6)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集合计划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7)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8)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9)本集合计划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10)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11)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12)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13)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8)本集合计划 A 类计划份额、C 类计划份额合并运作,但不同份额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此等安排可能导致两类份额的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收益不相同。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来源于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3、本集合计划还面临开放式集合计划共有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

4、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方正金泉友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950号)准予变更。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本资料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foundersc.com][客服电话:95571]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方正证券鑫悦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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