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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海量化优选一年持有股票A (9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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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量化优选一年持有股票A970041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1-08-23     基金规模:0.20亿份     基金经理: 石雨萌 
基金全称: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68%
  • 近一月增长率
    -3.38%
  • 近一季增长率
    -12.47%
  • 近半年增长率
    -8.42%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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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海

量化优选一年持有股票”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

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5年2月21日,并对《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

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对《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

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延长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

年2月21日”。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1年8月23日。

二、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

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集合计

划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登载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年8月22日(含)至2024年8月28日(含)),在特殊开

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上述赎回不受1年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

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

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同时自2024年8月19日起暂停申购,暂停申购及

恢复申购事宜详见管理人公告。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

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

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

明书更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

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

投资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4、咨询方式: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3。

5、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

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

前后文对照表

一、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四部分 自《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基本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情况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3年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本资产管理合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同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

第五部分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集合计划的存续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人大会进行表决。 2025年2月2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

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简况 (一)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设立日期:1993年06月28日 设立日期:1993年06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230687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230687E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肆亿肆仟肆佰伍拾贰万伍仟伍佰壹 注册资本:6,386,174,477元

拾肆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63

联系电话:95563 ……

第七部分 …… 二、托管人

资产管理合同当 二、托管人 (一)托管人简况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 146号)

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5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

……

…… ……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

(2)更换管理人; 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3)更换托管人; (2)更换管理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3)更换托管人;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第八部分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集合计划份额持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有人大会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人大会;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 人大会;

(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事项;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 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 ……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

(2)更换管理人; 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3)更换托管人; (2)更换管理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3)更换托管人;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部分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资产管理合同内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容摘要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人大会;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 人大会;

(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事项;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 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二、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的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

第七部分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

集合计划的存续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 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025年2月2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

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

4、特定风险

……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新增)

第十七部分 …… (6)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集合计划自本

风险揭示 4、特定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2月

…… 2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将面临在2025年2月21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

风险。

…… ……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决的程序和规则 程序和规则

…… ……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2)更换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3)更换托管人; (2)更换管理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3)更换托管人;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第十九部分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持有人大会;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 有人大会;

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

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

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响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事项。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 项。

……

本招募说明书一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主要股东、管理人董监高
信息、托管人基本信息、相关服务机构信息、投资组合情况、投资业绩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披露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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