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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摩根亚洲总收益美元现金红利 (96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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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美元现金红利968004
基金类型:HK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1-1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现金红利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暂无增长率显示信息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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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分派的补充提示
有关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在中国内地进行分派的补充提示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年度分派 本次分派为2017年度第10次分派

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派的基金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

份额类别 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元份额(每月派息)-现金红

现金红利 利

本次分派的基金

份额类别的交易 968001 968004

代码

本次分派的基金

份额类别每份额

的分派金额(单 人民币:0.0503 美元:0.0319

位:元/份基金份

额)

本次分派的基金 税前:6.16% 税前:3.86%

份额类别的年化 税后:6.16% 税后:3.86%

派息率(%)

注:

1. 有关本次分派的全部信息投资人可参阅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登载

的基金分派成分文件。

2. 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类别为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收益分配。所有收

益将累积及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拟在扣除以“(每月派息)”为后缀的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将该等类别在

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收益的最少85%(按香港有关会计准则核算),分别分配给该等

类别的份额持有人。

4. 税前年化派息率=[(1+税前每单位份额的分红金额/除权日基金的单位净值)^12]-1

税后年化派息率=[(1+税后每单位份额的分红金额/除权日基金的单位净值)^12]-1

5.请务必注意,正数派息率并不代表正回报。税前/税后的年化派息率是基于最近一次派息

的数据进行计算且假设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派方式,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全年派 息率。投资者不应只根据上述表内的资料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投资者应参阅基金的有关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涉及风险。过去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6.“(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不保证,本基金的分派来源可能为本

金。

7.由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将面临不同的税率,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税后年化派息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2. 与分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 2017年10月31日

中国内地除息日 2017年10月31日

中国内地现金红利发放日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968001)PRC美元份额(968004)

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13日

分派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全体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

[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

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

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

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

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

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

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

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

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地代理人就本次分派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额应为内地个

人投资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约为人民币 0 元(交

易代码968001)和美元 0 元(交易代码968004)。由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将所有内地个人投资者分派

红利总金额统一扣税后再进行税后红利的明细分摊处理,因

此依照前述每份基金份额类别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而计算所得的投资人所持份额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

与投资人实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可能存在尾差。

有关本次分派成分比例及与税款有关的事项的详细信息请

参阅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登载的基金

分派成分文件。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中国内地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派权益,中国内地权

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派权益。

3.2 此次分派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派。

3.3 咨询办法:

(1)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94888、

4008894888。

(3)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ifm.com。

风险提示:

1. 除本基金税后年化派息率之外,本文件所载的任何与基金分派有关的金额内

容均来自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相关金额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此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的分派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注意。

3.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及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

4. 本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

地市场向公众销售,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摩根资产管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基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信托与摩根资产管理的合资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管理资格。

5.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

或服务。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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