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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摩根亚洲总收益美元 (96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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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美元968003
基金类型:HK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1-1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累计)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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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分派成分信息补充提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2017年12月

基金分派成分信息补充提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

根据香港证监会指引对本基金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基金分派成分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有限度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本基金须承受可能影响债券价格之利率风险、信贷、新兴市场、货币、流通性风险、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

因素,以及货币对冲类别的对冲及类别货币相关风险。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之投资,可能须承受相比投资级别债券较高之流通性风险及信贷风险,并增加投资损失之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人民币货币及货币对冲类别风险。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概无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及╱或分派。

当基金所得之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基金宣布之分派时,管理人有权可酌情决定该分派可能由本金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本金

拨款支付分派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基金之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本金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基金作出任何分派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下跌。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派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 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 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文件作出投资决定。

详情请联系上投摩根投资顾问、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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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根据香港证监会指引对基金资本和基金收益的定义编订,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参考:

月内可分派 月内资本所派发的 自上个年结日 自上个年结日

除息日 报价货币 每单位分派收益 收益净额1) 相对金额2) 可分派收益净额1) 资本所派发的

相对金额2)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2017年10月31日 美元 0.0319 73.3% 26.7% 73.3% 26.7%

2017年9月29日 美元 0.0342 59.2% 40.8% 72.5% 27.5%

2017年8月31日 美元 0.0342 69.2% 30.8% 74.4% 25.6%

2017年7月31日 美元 0.0342 77.7% 22.3% 75.3% 24.7%

2017年6月30日 美元 0.0342 70.3% 29.7% 74.9% 25.1%

2017年5月31日 美元 0.0342 83.2% 16.8% 75.6% 24.4%

2017年4月28日 美元 0.0342 68.0% 32.0% 74.3% 25.7%

2017年3月31日 美元 0.0342 81.4% 18.6% 75.4% 24.6%

2017年2月28日 美元 0.0342 76.9% 23.1% 74.2% 25.8%

2017年1月26日 美元 0.0342 71.1% 28.9% 73.6% 26.4%

2016年12月30日 美元 0.0319 80.3% 19.7% 74.5% 25.5%

2016年11月30日 美元 0.0319 66.7% 33.3% 71.7% 28.3%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2017年10月31日 人民币 0.0503 47.4% 52.6% 47.4% 52.6%

2017年9月29日 人民币 0.0485 43.5% 56.5% 38.1% 61.9%

2017年8月31日 人民币 0.0465 49.3% 50.7% 37.6% 62.4%

2017年7月31日 人民币 0.0553 47.4% 52.6% 36.6% 63.4%

2017年6月30日 人民币 0.0682 34.2% 65.8% 35.4% 64.6%

2017年5月31日 人民币 0.0610 44.7% 55.3% 35.6% 64.4%

2017年4月28日 人民币 0.0571 40.9% 59.1% 34.4% 65.6%

2017年3月31日 人民币 0.0641 43.5% 56.5% 33.6% 66.4%

2017年2月28日 人民币 0.0737 35.9% 64.1% 32.0% 68.0%

2017年1月26日 人民币 0.1166 20.2% 79.8% 31.2% 68.8%

2016年12月30日 人民币 0.0792 32.5% 67.5% 37.1% 62.9%

2016年11月30日 人民币 0.0575 37.8% 62.2% 39.9% 60.1%

1)已扣除基金所支付之所有费用及收费

2)包括香港证监会所定义为资本之基金收益

由2017年12月1日起,在现有累积派息成分以外,新增每月派息成分。

资料来源:摩根资产管理。

请务必注意,正数派息率并不代表正回报。投资者不应只根据上述表内的资料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投资者应参阅基金的有关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涉及风险。过去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无保证。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新兴市场投资的波动程度或会较其他市场更高,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敏感,而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风险也因此而较大。另外,这些市场的经济及政治形势亦会比成熟经济体系较为动荡,以致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摩根资产管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基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信托与摩根资产管理的合资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管理资格。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均来自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其此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

本文件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的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拟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发。本文件并未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阅。

详情请联系上投摩根投资顾问、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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