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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摩根亚洲总收益人民币现金红利 (96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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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人民币现金红利968001
基金类型:HK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1-1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现金红利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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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产品单页(2017年10月)
本产品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并且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中国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2017年11月

本基金主要投资於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有限度投资於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本基金须承受可能影响债券价格之利率风险、信贷、新兴市场、货币、流通性风险、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以及货币对冲

类别的对冲及类别货币相关风险。低於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之投资,可能须承受相比投资级别债券较高之流通性风险及信贷风险,并增加投资损失之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人民币货币及货币对冲类别风险。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概无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後,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及╱或分派。

当基金所得之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基金宣布之分派时,管理人有权可酌情决定该分派可能由本金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本金拨款支付分派即代表

从投资者原先投资基金之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本金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基金作出任何分派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下跌。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派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於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於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於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於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於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文件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目标 2016.01.11至2017.10.31表现(以报价货币计)

透过一个主要投资於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之积 20 摩根亚洲总收益

极管理组合,致力提供具竞争力的总回报(包括资本 15 债券PRC人民币

增长及定息收益)。 变 对冲份额(累计)

动 10



基金资料 幅

%

5

基金经理 张冠邦(香港) 0

成立日期 2016.01 2016.04 2016.07 2016.10 2017.01 2017.04 2017.07 2017.10

美元(每月派息)类别△ 2005.01.18 累积表现(%)(以报价货币计)

互认基金系列份额 2016.01.11

总资产值 3,862.7百万美元 自成立

近一个月 近六个月 近一年 至今 成立日期

报价货币及每单位资产净值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0.6 3.8 6.5 15.4 2016.01.11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11.54人民币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0.6 3.8 6.6 15.6 2016.01.11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10.08人民币 PRC美元份额(累计) 0.3 2.4 2.9 8.7 2016.01.11

PRC美元份额(累计) 10.87美元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0.3 2.4 3.0 8.8 2016.01.11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10美元

12个月之资产净值 年度表现(%)(以报价货币计)

PRC人民币对 最高 11.54人民币(2017.10.16) 2016* 2017上半年 年初至今

冲份额(累计)最低 10.63人民币(2016.12.02)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6.6 5.6 8.3

现时费用: 申购费 资产净值的1.0%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6.8 5.6 8.3

赎回费 现在为0% PRC美元份额(累计) 3.9 2.8 4.6

管理费 每年1.0%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4.0 2.8 4.7

上次分派及除息日╱年化分派率1):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0.0503人民币(2017.10.31)/6.16% △此份额为基金於香港成立的初始份额,并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不会向中国内地的公众人士发售。以上资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0.0319美元(2017.10.31)/3.86% 料仅供参考。所有资料截至上一个月之最後计值日(特别列明除外)。资料来源:摩根资产管理(以报价货币资产净值计,红利

分派频率 (每月派息)份额 预期每月 再投资收益。)债券评级来源: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本基金於任何项目之投资比重如有超越投资限制所指定之限额,乃基

於市场变动所致,并会在短期内修正。

基金代码 *互认基金系列PRC份额自2016.01.11成立,2016年度表现以成立日起至年底计。1)年化分派率=[(1+每单位分派/除息日资产净值)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968000 ^12]-1,年化分派率是基於每月分派计算及假设红利再投资,可能高於或低於实际全年分派率。分派并不代表基金取得正回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968001 报。2)除「平均每年回报」外,所有数据均以成立後第一个月底开始计算。

PRC美元份额(累计) 968003 「(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不保证,本基金的分派来源可能为本金。投资回报以报价

货币计算。若基金/份额以外币报价,以人民币为本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汇率波动影响。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96800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每月派息)份额」分配取得的收益,将依法扣取20%的个人所得税。

Bloomberg编号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JFATRARHK 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新兴市场投资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JFATRMRHK 的波动程度或会较其他市场更高,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敏感,而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风险也因此而较大。另

外,这些市场的经济及政治形势亦会比成熟经济体系较为动荡,以致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

PRC美元份额(累计) JFATRUAHK 影响。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JFATRMUHK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

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摩根资

ISIN编号 产管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HK0000259686 基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信托与摩根资产管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HK0000259694 理的合资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管理资格。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文

PRC美元份额(累计) HK0000259702 件所述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主销售商刊发本文件。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前瞻或意见均属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於刊发日期所有,并可能会作出变更。上投摩

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HK0000259710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其意见、建议

或陈述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本文件所载资料均来

查询请联络上投摩根投资顾问或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自被认为可靠的来源,但仍请自行核实有关资料。

本文件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的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拟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www.cifm.com 员会监管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发。本文件并未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审阅。

本产品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并且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中国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2017年11月

投资组合特点 投资组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等级 未评级:11.0% 货币分布 87.0% 类别分布

3.4%

债券评级 AAA:0.5%/AA:1.6%/A:14.6%/ 美元 流动资金

BBB:38.4%/
3.0年/3.9年 人民币 2.5% 11.0% 可转换债券

平均久期╱平均到期期限 马币 2.3% 16.2% 政府

平均到期收益率 3.58% 印度卢比 1.9% 27.5% 企业(高收益)

其他 1.0% 31.6% 企业(投资类别)

统计分析(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新加坡元 0.9%

自成立 港元 0.7%

近三年 近五年 至今2) 菲律宾比索 0.7%

年化波幅(%) – – 2.83 地区分布

Sharpe比率 – – 1.69 中国 35.8%

平均每年回报(%) – – 8.26 印度尼西亚 13.1%

香港 11.2%

其他 10.5%

印度 9.6%

新加坡 6.3%

马来西亚 5.2%

韩国 4.9%

流动资金 3.4%

十大投资项目(截至2017年9月底)

项目 票息率 到期日 占资产净值比例(%)

Pertamina4.3%20/05/23 4.300% 2023.05.20 1.3

PCCW-HKTCapital3%14/07/26 3.000% 2026.07.14 1.2

GovernmentofIndia7.8%11/04/21 7.800% 2021.04.11 1.2

RepublicofIndonesia7.88%15/04/19 7.880% 2019.04.15 1.0

MalayanBanking3.91%29/10/26 3.910% 2026.10.29 1.0

CahayaCapitalCB0%18/09/21 0.000% 2021.09.18 1.0

ChinaOverseasLand&InvestmentCB0%05/01/23 0.000% 2023.01.05 0.9

RepublicofIndonesia8.25%15/07/21 8.250% 2021.07.15 0.9

ThetaCapital7%11/04/22 7.000% 2022.04.11 0.9

RepublicofIndonesia4.75%08/01/26 4.750% 2026.01.08 0.9

△此份额为基金於香港成立的初始份额,并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不会向中国内地的公众人士发售。以上资

料仅供参考。所有资料截至上一个月之最後计值日(特别列明除外)。资料来源:摩根资产管理(以报价货币资产净值计,红利

再投资收益。)债券评级来源: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本基金於任何项目之投资比重如有超越投资限制所指定之限额,乃基

於市场变动所致,并会在短期内修正。

*互认基金系列PRC份额自2016.01.11成立,2016年度表现以成立日起至年底计。1)年化分派率=[(1+每单位分派/除息日资产净值)

^12]-1,年化分派率是基於每月分派计算及假设红利再投资,可能高於或低於实际全年分派率。分派并不代表基金取得正回

报。2)除「平均每年回报」外,所有数据均以成立後第一个月底开始计算。

「(每月派息)份额」旨在每月进行分派。分派率并不保证,本基金的分派来源可能为本金。投资回报以报价

货币计算。若基金/份额以外币报价,以人民币为本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汇率波动影响。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每月派息)份额」分配取得的收益,将依法扣取20%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风险因素。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

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新兴市场投资

的波动程度或会较其他市场更高,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敏感,而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风险也因此而较大。另

外,这些市场的经济及政治形势亦会比成熟经济体系较为动荡,以致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

影响。

本文件所述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

该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摩根资

产管理涵盖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在香港经营摩根资产管理的集成

基金业务,是本文件所载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信托与摩根资产管

理的合资公司,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金管理资格。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文

件所述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主销售商刊发本文件。

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前瞻或意见均属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於刊发日期所有,并可能会作出变更。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保证或负责本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就其意见、建议

或陈述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发售或邀请认购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本文件所载资料均来

查询请联络上投摩根投资顾问或代销机构客户经理 自被认为可靠的来源,但仍请自行核实有关资料。

本文件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的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拟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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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监察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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