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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A (8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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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A87203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3-20     基金规模:1.19亿份     基金经理: 骆霖苇 
基金全称: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2%
  • 近一月增长率
    0.41%
  • 近一季增长率
    0.93%
  • 近半年增长率
    2.36%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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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1
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2
【重要提示】
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由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7月29日《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
(机构部函[2022]1365号)准予变更。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
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
产品资料概要及集合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集合计
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额以及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的风险等。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计划,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持有期,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
3
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具体请见“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7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28
第八部分 份额的申购、赎回..........................................29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48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八部分 集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6
第十九部分 集合合同内容摘要........................................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17
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解释。本集合计划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集合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集合
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
投资者披露与本集合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集合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者自依集合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份额持有人
和集合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
欲了解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集合合同。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集合合同:指《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及对集合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广发资管弘利 3 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7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颁布实施的《证券公
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
指引》
15、大集合产品、集合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依据《操作指引》
进行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并按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管理运作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集合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合同约束,根据集合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8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份额持有人:指依集合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份额的投资人
25、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销售份额,
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资
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9、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
管理的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集合合同生效日:指根据《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32、集合合同终止日:指集合合同规定的集合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
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集合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9
39、《业务规则》: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管理人
所管理的大集合产品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以及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申购:指集合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集合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集合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集合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份额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集合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份额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50、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份额总数
51、份额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52、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0
53、规定媒介: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
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集合计划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各类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57、 A 类集合计划份额或 A 类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
58、 C 类集合计划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年费率
为 0.25%的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集合份额类别
59、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的第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指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
始日,指该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60、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合
同生效日(对集合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集合合同生效日
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11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集合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集合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12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191号写字楼2005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0—32

法定代表人:秦力
设立日期: 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13】 1610号)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 66338888
联系人: 张紫欣
股东情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力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自1997年3月起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行业务管理总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
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新栋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自1993年起历任农业银行深圳信托经理助
理,招商证券宝安营业部总经理、深圳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13
联合证券总裁助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广发经纪(香港)公司董事。
孔维成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自2000年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证
券金融部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临时负责人。现任广发证券资产管
理(广东)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2、管理人监事
张英女士,监事长,硕士研究生。自2000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投资银行部工作,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执行董事(ED),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监事。
唐凯先生,监事,博士研究生。自2009年起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工作,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ED)、市场风险主
管。
黄磊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自2007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
划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秦力先生, 总经理, 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孔维成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蒋荣(Jiang Ron)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 自1997年
历任哈佛医学院医学系和MGH总医院癌症研究中心研究员,普林斯顿大学研究员,
法国巴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主管,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裁、经理、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MD)、技术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MD)(期间, 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负责全面工作)。现
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
4、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孔维成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14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不涉及
6、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骆霖苇先生,硕士研究生, 7年从业经验。 2015年加
入广发证券,曾任广发证券风险管理部业务经理, 2018年加入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债券交易员,现任固收投资部广发资管全球精
选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助理。
7、公募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董事长兼总经理秦力先生、 固收投资部负责人柳雯青女士, 固收公募投资部
负责人黄静女士, 固收投资部研究员林炜佳先生,固收投资部研究员杨帆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
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
15
合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
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
反《集合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
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
16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未能达到集合计划的备案条件,《集合合同》不能生效的, 管理人按规
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或者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25、 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集合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份额持有人或其他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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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集合计划人员形象;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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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管
理人集合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
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
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
并行使职权。
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
章程已经明确规定了董事会职权、议事方式及决议程序等。
管理人设监事3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监督、
质询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带领经营管理层落实
合规管理目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在公司经理层的授权范围内和制度约束下,针
对业务产品设计、投资交易、运行管理、客户服务、销售等诸多环节存在的各类
风险隐患进行评估、督导和完善。
管理人设立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合规负责人、首
席风险官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以及风险管理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19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管理人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管理人开展业务和进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投资交易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
(3)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具体业务的指导规范、操作指引。它不仅是管理人的
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制定的
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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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4
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21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与风险管理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监督与风险管理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2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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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24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对象、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
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集合计划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发现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行为,
及时通知管理人予以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国工
商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中国工商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
作为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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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191号写字楼2005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0-32楼
公司网站: www.gfam.com.cn
联系电话:(020) 66338888
联系人: 张紫欣
2、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020) 66338888
联系人: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
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191号写字楼2005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0-32楼
法定代表人:秦力
电话:(020) 66338888
联系人:熊敏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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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厦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赵雅,马婧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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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金管家弘利债
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
年3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68号文核准设立,自2012年7月9日开始
募集, 于2012年8月3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8月9日正式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
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资
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广发资管弘利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
生效之日起生效,《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同日
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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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集合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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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合同生效日(对集合合同生效
日登记在册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
请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
次一日起,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日起该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管理人和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仅可在
该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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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仅在该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合同生效日(对集合
合同生效日登记在册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
额申购申请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集合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 6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
推。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集合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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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份额时,申购生效。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管
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各类份额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
计划收益转购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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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现接
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该日到期的集合计划
份额赎回。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0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份。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七、集合计划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 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
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33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4、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本
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A类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 万 0.3%
1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5、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持有期,投资人每笔
转让买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个月,在三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投资人持有满三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6、管理人可以在集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
在促销活动期间,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集合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4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费率为0.3%,假
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
申购费用=50,000× 0.3%=1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50=49,850元
申购份额=49,850/1.0400=47,932.6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
划份额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47,932.69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
计划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
申购份额=50,000/1.0400=48,076.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类集合计划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
划份额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48,076.92份C类集合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T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净值
是1.1160元,持有满3个月到期当日赎回, 赎回费率为0, 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1160=11,16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1160×0=0元
净赎回金额=11,160.00-0=11,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集合计划10,000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
额净值是1.1160元, 持有满3个月到期当日赎回,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60.00元。
3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
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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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集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份额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份额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
37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别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
定增加公告次数。
2、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如在暂停公告中已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三、份额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合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
3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份额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39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0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直接买入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的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发生变更,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等因素的前瞻性分析和定
41
量指标跟踪,捕捉不同经济周期及周期更迭中的投资机会,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
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
析判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
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集合计划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
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
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
素,本集合计划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
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
42
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
的基本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
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
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券,下同)的信用评级应在 AA+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 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A 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以上评级为债项评级,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其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
的最新评级结果。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
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
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
价值评估。
5、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现货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43
值操作,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7、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
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
债券(含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 10%;
(4)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及大集合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及大集合产品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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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
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集合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及大集合产品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集合计划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集合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集合合同生效之
45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8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本集合计划是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设定 3 个月的滚动
持有期,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采用 85%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15%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
46
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
债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旨在反映中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能
较好的反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
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集合计划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 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计划,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47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
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
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
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8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 股票、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9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以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以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若第
三方估值机构无估值数据, 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50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51
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
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
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
合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份额净值错误。
集合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5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53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份额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集合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
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5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
收益分配次数、比例等,若《集合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某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
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和 C 类份额的费用存在不同,不同类别的份额在
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管理人可对各类别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
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集合计划份额,每份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6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集合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
裁费;
6、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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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各类
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365
H 为每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
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
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59
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0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集合合同》
生效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集合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1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
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
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
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62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集合合同》、集合
计划托管协议
1、《集合合同》是界定《集合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
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集合合同》 生效后, 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集合
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3、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
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合同》生效后,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
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管理人、 托管人应
当将《集合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官方网站上。
(二)《集合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集合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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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
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四)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
合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
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集合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集合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依法组织清算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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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在规定报刊上登载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
(七)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集合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 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管理人、托管人专
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 集合计划管理业务、 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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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 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设置;
23、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集合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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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集合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约定,
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份额净值、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
划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 管理
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集合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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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
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以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管理人按照集合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份额的申购、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
额赎回按照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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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1、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管理人应当按
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净值信息
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集合计划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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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计划,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集合合同》、 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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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8)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产品) ,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
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
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本集合计划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
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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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申请超过集合
计划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全部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净
赎回申请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后, 管理人
可以在集合计划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份额的申购、赎回”“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集合计划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
集合计划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集合计划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以
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集合计划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
法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若本集合计划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
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集合计划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之“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集合计划暂停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
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另一方面集合计划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集合
计划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集合计划。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之“估值
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集合计划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获得
72
的申购份额及赎回集合计划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集合
计划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
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
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申购。投资者可能面临
因上述原因而无法申购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因上述原
因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的风险。
(3)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合同约定可不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可能
73
面临由于上述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风险。
(4)变更集合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合同约定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
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
获知合同变更事项,从而存在风险。
(5) 滚动持有运作方式的风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仅在该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在非运作期到期日,管理人不能为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且本集合
计划不上市交易,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份额持有人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到期的集合
计划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风险
如果份额持有人在每份份额的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
失败,则该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
险。
3)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个实际运作期可能长于或短于3个月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名称为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原因,每份份额的每个实际运作期期限
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个月。
投资者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集合计划运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
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权利。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期和申购赎回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6)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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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风险。
3)与SPV管理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SPV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
违规风险、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等风险。
4)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和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7) 投资于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可转换债券,
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
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7、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集合计划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本集
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
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以及大集合产品政策调整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 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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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集合计划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集合计划并不是代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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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集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合同约定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合
同约定可不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集合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集合合同》应当终止:
1、 《集合合同》 期限届满的;
2、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4、《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
77
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将集
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发布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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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集合合同内容摘要
一、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份额持有人和《集
合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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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
产;
3)依照《集合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集合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
合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
记业务并获得《集合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集合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集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集合计
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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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
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
合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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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
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
反《集合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
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未能达到集合计划的备案条件,《集合合同》不能生效的,管理人按规
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或者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25)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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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集合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集合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
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
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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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集合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
理人有未执行《集合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管理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集合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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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
理人因违反《集合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份额持有人组成,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集合合同》;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集合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集合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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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合同》进行修改;
4)对《集合合同》的修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集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规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合同》另有约定外,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
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份额10%以上(含10%)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份额10%以上(含10%)的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份额10%以上(含10%)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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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份额10%以上(含10%)
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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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集合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
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
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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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
合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集合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法律
法规及《集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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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
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集合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总数。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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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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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集合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合
同约定可不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 2)关于《集合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2、《集合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合同》应当终止:
( 1)《集合合同》期限届满的;
( 2)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3)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 4)《集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
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3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将集
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发布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之间因《集合合同》产生的或与《集合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为深圳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集合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集合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94
五、集合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集合合同的方式
《集合合同》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191号写字楼2005房
法定代表人:秦力
成立时间: 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13】 1610号)
注册资本: 1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 66338888
传真:(020) 31420467
联系人: 张紫欣
2、 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9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集合计划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
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直接买入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卖出。
9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发生变更,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2、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的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
划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及大集合产品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 20%;
98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及大集合产品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9)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
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集合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及大集合产
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 2)、 10)、 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集合
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99
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3)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
的,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托管人,经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管
理人知晓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
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集合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约定对于集合计划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100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管理人应事先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托管人,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责任。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
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
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托管
人不对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集合计划造成的
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管理人先行承担。管理人履行先行赔
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管理人履行
先行赔付责任。
7、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101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集
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托管人对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如相关制度、预案、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
管人,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管理
人和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集合
计划出现风险,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
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集合合
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02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
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
人应当监督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集合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集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集合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托管
人并改正,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
人限期纠正。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集合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103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管理人并改正。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集合计划财产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集合计划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
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集合计划财产。
(二)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
104
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
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
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集合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负责以集
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集合计划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
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七)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05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托管人、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
计划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
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管理
人和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
1、本集合计划不同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将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
T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日集合计
划份额余额总数。
各类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
合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股票、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106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以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若第三
方估值机构无估值数据,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7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
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
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份额净值错误。
集合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109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集合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110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集合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
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托管人在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111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集合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管
理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管理人应当按照托管人要求及时向托管人提
交下列日期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合同》生效日、《集合合同》终
止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管理人或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集合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集合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托管业
务;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管理人接管集合计划管理业
112
务;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集合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集合计划财产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
照《集合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集合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
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113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将集
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发布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集合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管理人承诺为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保留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交
易记录。
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网站、 95575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管理人每季度以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向投资者或销售机构提供对账单:
1、电子邮件;
2、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gfam.com.cn/);
3、柜台系统;
4、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数量及净值,申购/参与、赎回/退出明
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以上任一种方式自行或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对账单,如需帮助可
咨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5。
四、咨询服务
1、客户服务与投诉、建议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产品法律文件具体内容、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
额、集合计划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
拨打如下电话: 95575,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30-21:00。
2、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gfam.com.cn
电子信箱: 95575@gf.com.cn
115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合同变更的
文件
二、《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将
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资管弘利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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