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
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即最晚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到期。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调整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1、《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1、《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变更为: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管理人未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本集合
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年十七日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第 四 部 分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集 合 计 划 的 3 年。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基本情况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第 五 部 分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集 合 计 划 的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存续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
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
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
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集 合 计 划 资产净值低于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第七部分 集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合 计 划 的 存
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
续
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 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
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
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
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4、特定风险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
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 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 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中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第 十 九 部 分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
风险揭示 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 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
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资产
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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