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3 月 17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光大阳光对冲 6 个月持有混 基金代码 860010
合
下属基金简称 光大阳光对冲 6 个月持有混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860010
合 A
基金管理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3 月 25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6 个月锁
定持有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3 年 3 月 17 日
基金经理 陈韵骋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注:1、集合计划的首任投资经理,其"任职日期"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
2、非首任投资经理,其"任职日期"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通过深度研究,捕捉宏观环境及政策趋势走向,灵活精选投资策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
险和保障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含
投资范围 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券业
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2.金融衍生工具对冲策略;3.融券投资策略;4.其他绝对收益投资策
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
划、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注:详见《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认购费 - - 本集合计划 A 类
份额无认购费
申购费 - - 本集合计划 A 类
(前收费) 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费 N<7 日 1.5% -
7 日≤N<30 日 0.75% -
30 日≤N<180 日 0.5% -
N≥180 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A 类份额管理费为 1.5%/年;
管理费 A 类份额当年化收益率≤5%时,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A 类份额当年化收益率>5%时,
管理人收取持有期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托管费 0.2%/年
销售服务费 A 类份额无销售服务费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信用风险;(4)利率风险;(5)购买力风险;(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7)再投资风险。
2.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操作或技术风险
5.合规性风险
6.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管理人不办理 A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业务,只开放赎回业务。
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管理费率、业绩报酬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 A 类份额、B 类
份额和 C 类份额,各类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成本将有所不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原光大阳光稳健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 A 类份额。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后,管理人不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赎回业务后的任一开放日
办理赎回业务。本集合计划 B 类或 C 类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 B 类或 C 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6 个月,
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每个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 B 类或 C 类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3)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4)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计划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计划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集合计划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因国家对股指期货市场政策及其他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货合约展期风险: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甚至资产无法保全。
强行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集合计划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计划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5)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6)投资策略失败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主要为量化对冲策略,具体通过构建股票多头组合,同时卖空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力求获得股票多头组合超越股指期货合约表现的超额收益。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有效,本集合计划将获得正的超额收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将上涨;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无效,本集合计划将获得负的超额收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将下跌。极端情况下,若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多头组合下跌,同时卖空的股指期货合约上涨,本集合计划将可能在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承受损失,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将下跌。
7.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
网址:http://www.ebscn-am.com/,客服电话:95525
1.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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