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
告
根据《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起不得超过 3 年,即最晚将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到期。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
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
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
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调整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
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0 年 3 月 25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设置 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为特殊开放期。在特殊开放期
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以及部分 B 类份额持有人、C 类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满 6 个月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附件:《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第 四 部 分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
集 合 计 划 的
3 年。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3 年
基本情况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
第 五 部 分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集 合 计 划 的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存续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表决。
定时,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
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光大阳光对冲策略 6 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集 合 计 划 资产净值低于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第七部分 集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合 计 划 的 存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续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
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 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规定时,从其规定。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
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 ……
无 (7)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
第 十 八 部 分
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风险揭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
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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