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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阳光添利债券A (8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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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添利债券A86000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1-26     基金规模:5.03亿份     基金经理: 张丁 曾炳祥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9%
  • 近一月增长率
    -0.72%
  • 近一季增长率
    -0.77%
  • 近半年增长率
    0.4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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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

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即最晚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到期。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调整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1、《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1、《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变更为: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管理人未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本集合
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年十七日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第 四 部 分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集 合 计 划 的 3 年。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基本情况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第 五 部 分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集 合 计 划 的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存续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
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
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
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集 合 计 划 资产净值低于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第七部分 集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合 计 划 的 存

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


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 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
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
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
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4、特定风险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
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 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 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中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第 十 九 部 分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
风险揭示 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 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
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
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资产
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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