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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阳光添利债券A (8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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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添利债券A86000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1-26     基金规模:4.53亿份     基金经理: 张丁 曾炳祥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3%
  • 近一月增长率
    -1.28%
  • 近一季增长率
    -1.52%
  • 近半年增长率
    0.4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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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
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 合同》” )的约定,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存续 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管理人”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产品存续期限由 “自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年12月31日” 调整为“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 月31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19年11月26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均不设置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各类 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 回申请。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 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管理人未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本集合 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 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年22日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的基本情况 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 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 本集

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 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

的存续 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 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

会进行表决。 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 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自

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集 2024年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定执行。如2024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

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持有人大会。 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 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

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 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集合计划到期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如2024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

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4、特定风险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 债券资产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 债券资产

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 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

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 起存续期限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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