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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阳光混合A (8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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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混合A86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06-23     基金规模:2.53亿份     基金经理: 曾炳祥 
基金全称: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7%
  • 近一月增长率
    -3.00%
  • 近一季增长率
    -5.62%
  • 近半年增长率
    -16.4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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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
同》” )的约定,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管理人” )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 《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 调
整为“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6月23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均不设置锁定持有期,本集合计划各类 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 回申请。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 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 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ebscn-am.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的基本情况 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自2023 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自

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 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 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的存续 会进行表决。 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自2023 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集合计划自

年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如2023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定执行。如2024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定。 规定。

(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存续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3年 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

12月31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如2023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2024年12月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规定。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4、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 ……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6)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日起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份额 日起存续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在2023年12月31日资产管理合 持有人将面临在2024年12月31日资产管理合

同到期的风险。 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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