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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A (5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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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A54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5-23     基金规模:2.47亿份     基金经理: 蔡若林 吴刘 
基金全称: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5%
  • 近一月增长率
    -0.08%
  • 近一季增长率
    1.12%
  • 近半年增长率
    1.6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7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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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29 日证监基金字【2006】5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3
九、基金的转换...... 7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76
十一、基金的投资......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95
十三、基金的财产...... 100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10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9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1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十九、侧袋机制...... 120
二十、风险揭示...... 12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二十七、备查文件...... 16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
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
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费用类别: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
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
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股票类资产: 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权证及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
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固定收益类资产: 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
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司董事。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美国 Crating.com 公司董事、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MI 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王云峰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 年
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行政委员。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高级投资经理、股票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学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若林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策略分析师、助理研究员、固定收益信用分析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募固定收益副总监、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纯债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宁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刘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汇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及条线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万文俊先生,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至 2008 年 3 月 4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贺轶先生,于 2008 年 3 月 5 日至 2009 年 9 月 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冯烜先生,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侯玉琦先生,于 201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郑宇尘先生,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李羿先生,于 2014 年 6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郑屹先生,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24 万亿元。2024 年
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49.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
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
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9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代销机构

1)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张春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6637262
邮箱:fengjing@citicbank.com
网址:www.citicbank.com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客
服务中心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16)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8)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1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8.com

(2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5)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7)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9)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3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3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D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3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35)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3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3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4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4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4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4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4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4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4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0)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5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52)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5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5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 年 8 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2)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6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 : 95518
(6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6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67)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6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7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7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7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7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7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7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7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78)名称: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 12 号院 3 号楼 2 层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官网 :https://www.hsbcbroker.com.cn/

客服热线:400-820-0030转 1,或是 400-818-6676

2)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D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6)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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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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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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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3)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1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1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1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2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21)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2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2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24)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2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07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06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第 53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办法、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06 年 4 月 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6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十)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①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A 前端认购费率%

A < 50 万元 1.2

50 万元<= A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A < 500 万元 0.6

A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②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后端认购费率%

T<1 年 1.5

1 年<=T<2 年 1.2

2 年<=T<4 年 0.5

T 〉=4 年 0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0×1.2%=12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 元

认购份额=(9,880+3)/1.00=9,88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88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6 年 4 月 10 日至 2006 年 5 月 18 日,共 39 天。(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9,25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921,117,535.97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 801,675.84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921,919,211.8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
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
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起
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本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
入,赎回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但最迟于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日 2 日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如投资人在 2011 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如投资人在 2011 年 5 月 31 日之后申购本基金,投资人只能选择前端收费
方式申购。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本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赎
回及转换转出。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时间段 申购金额 A 前端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 A < 50 万元 1.5

同生效之日)至 2011/05/31

(含 2011/05/31) 50 万元<= A <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A < 500 万元 0.8

A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011/06/01 起 A < 50 万元 0.75

50 万元<= A <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 A < 500 万元 0.4

A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②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时间段 持有时间 T 后端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 T<1 年 1.8

同生效之日)至 2011/05/31 1 年<=T<2 年 1.5


(含 2011/05/31) 2 年<=T<4 年 0.5

T 〉=4 年 0

2011/06/01(含 2011/06/01)

停止后端申购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N ≥7 天 0.3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3%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N ≥7 天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和 2016 年 5 月 31 日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 元、
1.5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申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申
购 购

申购金额(A) 10,000 元

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 1.5% 0.75%

(B)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2000 1.5000

(C)

净申购金额(E=A/ 9852.22 元 9925.56 元

(1+B)

申购费用(D=A-E) 147.78 元 74.44 元

申购份额(F=E/C) 8210.18 份 6617.04 份

即投资人分别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和 2016 年 5 月 31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可相应得到8210.18份和6617.04份A类基金份额。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
用,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选择缴纳后端申购
费用,可得到 9,090.91 份 A 类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于 T 日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T 日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则其可得到 9,090.91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3)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10,000份,T 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元,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超过 7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3%=36.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36.00=11,964.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
用类别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20,000 份,申购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1 年后该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T 日)的A类基金份额值为 1.5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00 元

赎回费用=15,000.00×0.3%=4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00 元

赎回金额=15,000.00-45.00-180.00=14,775.00 元

例七,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为 5 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18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赎回和基金转换行为;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拒绝或暂停基金的申购、以及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8 日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正式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
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投资人可选择“一次性转托管”,即在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就指定转入销售机构和转入营业网点;也可选择“分步转托管”,即先在转出销售机构处申请转托管转出成功后,再到转入销售机构申请转托管转入。

对于一次性转托管,投资人 T 日提交转托管申请,T+1 日注册登记人确认,
如确认成功,T+2 日转入销售机构处的基金份额可用。如确认失败,T+2 日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被记回转出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中。

对于分步转托管,投资人须在注册登记人确认转托管转出成功后,再至转入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析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对象与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投资人目标期限的临近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逐年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逐年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比 固定收益类资
例(%) 产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07/5/31 0-65 35-100

2007/6/1-2008/5/31 0-60 40-100

2008/6/1-2009/5/31 0-55 45-100

2009/6/1-2010/5/31 0-45 55-100

2010/6/1-2011/5/31 0-40 60-100

2011/6/1-2012/5/31 0-35 65-100

2012/6/1-2013/5/31 0-25 75-100

2013/6/1-2014/5/31 0-20 80-100

2014/6/1-2015/5/31 0-15 85-100


2015/6/1-2016/5/31 0-10 90-100

2016/6/1 起 0-5 95-100

注: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三)投资理念

(1)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以逐步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

(2)严格控制风险

成功的投资是由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本基金将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3)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中国的资本市场具有不同于海外成熟市场的转轨中的新兴市场的特性,就总体而言是弱有效的,因此为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中,通过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可能更有机会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动态调整型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时间目标型”基金。概括而言,本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2)自上而下的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上述确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每年
确定的可浮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即从全球、区域和中国的宏观层面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结合市场估值水平的历史和区域比较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判断各类资产和资产细类的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和债券资产中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与此同时, 我们将通过由下至上的选券流程,从个体股票和债券品种的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的和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个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遵守各个时间段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将通过
调整股票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
收益最大化。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所示:

(2)股票投资策略

1)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股票筛选策略

针对中国股票市场所具的弱有效性特点,本基金以风险指标为前提,利用本公司 VM(波动管理)模型在具有可投资性的 A 股市场所有股票当中首先筛选出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作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库。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公司治理评估,进一步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部分股票,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流程相结合,构建具有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组合。

我们所采用的选股指标首先是流动性和波动性的筛选指标,在此基础上得
出股票初选库。我们会以 CFROI 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为基础平台对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辅之以 ROE 等成长性指标和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的交叉比较,从中构建核心股票池和最终的投资组合。

2)以 CFROI(投资资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 Cash Flow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值公式如下: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3)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4)风险调整的行业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实行以风险调整和内在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行业优化配置策略。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动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 10 年目标期生命周期基金。在投资初始阶段,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奉行较为“积极”的策略;随着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达到,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逐步转向“稳健”和“保守”,在组合久期配置和个券选择上作相应变动。

2)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采取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利率预期、收益率利差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等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
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2016 年 6 月 1 日前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 = X *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 +(1-X)*中债新综合指数
(全价)

其中 X 值见下表: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比例% X 值(%) (1-X )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0-65 45.5 54.5

至 2007/5/31

2007/6/1- 0-60 42.0 58.0

2008/5/31

2008/6/1- 0-55 38.5 61.5

2009/5/31

2009/6/1- 0-45 31.5 68.5

2010/5/31

2010/6/1- 0-40 28.0 72

2011/5/31

2011/6/1- 0-35 24.5 75.5

2012/5/31

2012/6/1- 0-25 17.5 82.5

2013/5/31

2013/6/1- 0-20 14.0 86.0

2014/5/31

2014/6/1- 0-15 10.5 89.5

2015/5/31

2015/6/1- 0-10 7.0 93.0

2016/5/31

注:

1、2008 年 11 月 11 日,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更名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
全债指数。

2、2010 年 12 月 16 日,新华富时指数系列更名为富时中国指数系列。此业
绩比较基准更名已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进行公告。

3、2013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 2016 年 6 月 1 日前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
“X *富时中国 A 全指 +(1-X)*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X*富时中国 A 全指 +(1-X)*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此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已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进行公告。

4、2015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 2016 年 6 月 1 日前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先
“X *富时中国 A 全指 +(1-X)*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变更为“X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1-X)*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此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进行公告。

5、2018 年 3 月 1 日,MSCI 中国 A 股指数更名为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
(2)2016 年 6 月 1 日后业绩比较基准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生命周期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的接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收益在投资初始阶段属于中等水平;随着目标投资期限的逐步接近,本基金会逐步降低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转变成为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临近目标期限和目标期限达到以后,本基金转变成为低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 2016 年 6 月 1 日后,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属于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 6)、8)、9)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4,698,178.31 97.67

其中:债券 304,698,178.31 97.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00,000.00 1.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2,646,889.07 0.85
合计

8 其他资产 136,714.02 0.04

9 合计 311,981,781.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9,452.05 0.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96,995.95 32.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96,995.95 32.39

4 企业债券 41,903,262.52 13.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3,232,427.33 30.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8,446,040.46 22.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4,698,178.31 98.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230208 23 国开 08 200,000 20,641,639.34 6.68

2 230207 23 国开 07 200,000 20,391,967.21 6.60

3 190205 19 国开 05 100,000 10,595,868.85 3.43

4 102280759 22 晋能煤业 100,000 10,591,626.23 3.43
MTN006

5 102383038 23 鲁钢铁 100,000 10,457,989.07 3.38


MTN0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17.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56.00

5 应收申购款 112,740.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714.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3 隆 22 转债 2,729,181.45 0.88

2 127020 中金转债 2,622,195.70 0.85

3 127015 希望转债 2,414,703.91 0.78

4 113623 凤 21 转债 2,354,559.13 0.76

5 128109 楚江转债 2,221,529.19 0.72

6 128144 利民转债 2,170,211.85 0.70

7 110084 贵燃转债 2,136,607.52 0.69

8 113047 旗滨转债 2,118,125.83 0.69

9 113632 鹤 21 转债 2,080,094.76 0.67

10 128136 立讯转债 2,013,041.07 0.65

11 113605 大参转债 1,922,954.61 0.62


12 113046 金田转债 1,892,211.78 0.61

13 123022 长信转债 1,876,453.92 0.61

14 113024 核建转债 1,793,759.17 0.58

15 128142 新乳转债 1,675,983.70 0.54

16 113021 中信转债 1,616,516.71 0.52

17 127027 能化转债 1,525,244.47 0.49

18 110075 南航转债 1,493,307.19 0.48

19 113616 韦尔转债 1,455,597.53 0.47

20 113061 拓普转债 1,430,985.86 0.46

21 118015 芯海转债 1,378,121.23 0.45

22 128135 洽洽转债 1,357,714.68 0.44

23 123108 乐普转 2 1,156,533.55 0.37

24 113579 健友转债 1,097,394.36 0.36

25 128097 奥佳转债 1,095,928.74 0.35

26 127016 鲁泰转债 1,092,056.99 0.35

27 110073 国投转债 1,085,113.10 0.35

28 132026 G三峡 EB2 1,082,669.67 0.35

29 110076 华海转债 994,778.55 0.32

30 113067 燃 23 转债 967,989.70 0.31

31 113563 柳药转债 954,127.12 0.31

32 128083 新北转债 939,735.78 0.30

33 113049 长汽转债 939,491.51 0.30


34 113629 泉峰转债 906,355.48 0.29

35 113593 沪工转债 901,902.47 0.29

36 127030 盛虹转债 883,471.01 0.29

37 123145 药石转债 836,017.42 0.27

38 110095 双良转债 825,227.62 0.27

39 111017 蓝天转债 819,483.45 0.27

40 123210 信服转债 808,827.91 0.26

41 110062 烽火转债 802,573.97 0.26

42 110063 鹰 19 转债 802,542.47 0.26

43 128132 交建转债 800,372.71 0.26

44 127084 柳工转 2 747,008.30 0.24

45 127022 恒逸转债 735,670.51 0.24

46 110081 闻泰转债 721,086.88 0.23

47 113048 晶科转债 685,661.63 0.22

48 113519 长久转债 665,285.18 0.22

49 118030 睿创转债 617,453.03 0.20

50 127044 蒙娜转债 601,008.55 0.19

51 127031 洋丰转债 540,600.07 0.17

52 123114 三角转债 510,244.71 0.17

53 110093 神马转债 482,770.20 0.16

54 127085 韵达转债 62,910.37 0.02

55 123119 康泰转 2 4,646.19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6/5/23(基金合同 43.48% 0.77% 19.92% 0.68% 23.56% 0.09%
生效日)-2006/12/31

2007/1/1-2007/12/31 68.24% 1.12% 64.11% 1.01% 4.13% 0.11%

2008/1/1-2008/12/31 -25.16% 0.95% -24.46% 1.22% -0.70% -0.27%

2009/1/1-2009/12/31 22.25% 0.76% 33.97% 0.71% -11.72% 0.05%

2010/1/1-2010/12/31 2.95% 0.65% 0.52% 0.47% 2.43% 0.18%

2011/1/1-2011/12/31 -9.82% 0.45% -4.38% 0.35% -5.44% 0.10%

2012/1/1-2012/12/31 -0.02% 0.30% 5.00% 0.28% -5.02% 0.02%

2013/1/1-2013/12/31 2.33% 0.56% -2.83% 0.23% 5.16% 0.33%

2014/1/1-2014/12/31 17.46% 0.41% 10.29% 0.17% 7.17% 0.24%

2015/1/1-2015/12/31 13.03% 0.54% 7.67% 0.21% 5.36% 0.33%

2016/1/1-2016/12/31 -1.79% 0.17% -1.61% 0.11% -0.18% 0.06%

2017/1/1-2017/12/31 -0.30% 0.13% 0.35% 0.00% -0.65% 0.13%

2018/1/1-2018/12/31 7.08% 0.16% 0.35% 0.00% 6.73% 0.16%

2019/1/1-2019/12/31 5.67% 0.08% 0.35% 0.00% 5.32% 0.08%

2020/1/1-2020/12/31 4.32% 0.13% 0.36% 0.00% 3.96% 0.13%

2021/1/1-2021/12/31 5.77% 0.12% 0.35% 0.00% 5.42% 0.12%

2022/1/1-2022/12/31 0.48% 0.09% 0.35% 0.00% 0.13% 0.09%

2023/1/1-2023/12/31 1.88% 0.08% 0.35% 0.00% 1.53% 0.08%

2024/1/1-2024/3/31 0.43% 0.10% 0.09% 0.00% 0.34% 0.10%

2006/5/23(基金合同 250.04% 0.52% 126.43% 0.47% 123.61% 0.05%
生效日)-2024/3/31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3/9/19(C 类份额 -0.42% 0.07% 0.10% 0.00% -0.52% 0.07%
成立日)-2023/12/31

2024/1/1-2024/3/31 0.32% 0.10% 0.09% 0.00% 0.23% 0.10%

2023/9/19(C 类份额 -0.10% 0.09% 0.19% 0.00% -0.29% 0.09%
成立日)-2024/3/3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 A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 年 5 月 23 日)至 2007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6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35-100%。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06年 11 月 23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60%,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40-100%。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5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45-100%。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4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55-100%。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40%,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60-100%。
6.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3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65-100%。
7.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2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75-100%。
8.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20%,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80-100%。
9.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1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85-100%。
10.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10%,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90-100%。1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95-100%。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 年 5 月 23 日)至 2007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45.5%×富时中国 A 全指+54.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调整为:42%×富时中国 A 全指+58%×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38.5%×富时中国 A 全指+61.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31.5%×富时中
国A全指+68.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28%×富时中国 A 全指+72%×新
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24.5%×富时中国 A 全指+75.5%×新华巴克莱资本
中国全债指数。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调整为:17.5%×富时中国 A 全指+82.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17.5%×富时中国A 全指+82.5%×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2013年 6月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14%×富时中国 A 全指+86%×中
债新综合指数(全价)。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调整为"10.5%×富时中国 A 全指+89.5%×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10.5%×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89.5%×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7%×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93%×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2016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新华富时中国 A 全指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14.2008 年 11 月 11 日,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更名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
指数。

15.2010 年 12 月 16 日,新华富时中国 A 全指更名为富时中国 A 全指。

16.2018 年 3 月 1 日,MSCI 中国 A 股指数更名为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 C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0-5%,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95-100%。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增加 C 类份额。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与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并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 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各类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50

2011/05/31(含 2011/05/31)

2011/06/01(含 2011/06/01)至 2016/05/31(含

0.75

2016/05/31)

2016/06/01 起(含 2016/06/01) 0.38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

0.25

日)至 2011/05/31(含 2011/05/31)

2011/06/01(含 2011/06/01)至

0.20

2016/05/31(含 2016/05/31)

2016/06/01 起(含 2016/06/01) 0.10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
年费率为0.4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托管人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到期后的认知风险

依据基金合同,在 2016 年 6 月 1 日后,本基金将最终完成资产配置的到期
目标调整,即股票资产的投资比重上限将降低为 5%,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重下限将提高为 95%,同时,股票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重将不再发生变化。

因此,在 2016 年 6 月 1 日后,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属于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更换基金托管人;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⑤变更基金类别;

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⑦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第①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2)债券;

3)央行票据;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逐年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

比例% 资产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7/5/31 0-65 35-100

2007/6/1-2008/5/31 0-60 40-100

2008/6/1-2009/5/31 0-55 45-100

2009/6/1-2010/5/31 0-45 55-100

2010/6/1-2011/5/31 0-40 60-100


2011/6/1-2012/5/31 0-35 65-100

2012/6/1-2013/5/31 0-25 75-100

2013/6/1-2014/5/31 0-20 80-100

2014/6/1-2015/5/31 0-15 85-100

2015/6/1-2016/5/31 0-10 90-100

2016/6/1 起 0-5 95-100

注: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指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募集的证券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证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1)-3)、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按 0 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8 日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正式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
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
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9-18 关于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
2023-09-18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23-09-18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9-18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9-18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23 年第 2 号)

2023-09-18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18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销售机构为汇
2023-09-26 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类别
代销机构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相投顾为汇丰晋
2023-10-11 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丰保险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023-11-1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赎回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
骗的公告

2023-11-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
2023-12-14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
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兴业证券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
2023-12-23 新投资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


2024-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第四季
度报告

2024-03-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为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年度报


2024-04-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

2024-05-22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024-05-22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22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5-22 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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