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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债券A (5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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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债券A51994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5-11-23     基金规模:13.19亿份     基金经理: 冯彬 
基金全称: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1%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0.66%
  • 近半年增长率
    2.01%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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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合利混合C 1.034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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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标普100等权重… 2.011647 0.71%
长信标普100等权重… 2.009 0.50%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长信长金通货币B 0.4819 1.78%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 0.4486 1.71%
长信长金通货币A 0.4431 1.64%
长信长金通货币C 0.4164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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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9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6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公告依据 基金招募说明书》、《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开债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开债
券 A 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945 51994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具体可查阅 2024 年 5 月 31 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公司网站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富安纯
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自此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安排 20 个工作日
的选择期,即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
同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申购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在《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即 2024 年 7 月 2 日)后全部转换为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长信富安纯债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或赎回的长信富安纯债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产品”)的基金份额适用于新产品的费率,详情请参考新产品的法律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选择期内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在《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即 2024 年 7 月 2 日)后全部转换为新产品的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且每份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起始日为《长信富安纯债 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100 万元 0.6% 0.03%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0.01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A 类/C 类基金份额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注:N 为持有期限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
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选择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本基金本次选择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的相关事宜。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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