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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交银成长混合A (51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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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混合A51969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0-23     基金规模:4.05亿份     基金经理: 王少成 
基金全称: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0%
  • 近一月增长率
    -7.64%
  • 近一季增长率
    -10.40%
  • 近半年增长率
    -9.1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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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5
七、基金的存续......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九、基金的转换...... 72
十、基金的投资...... 80
十一、基金的业绩...... 93
十二、基金的财产...... 9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10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9
十八、风险揭示......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
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
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
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H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
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
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出
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
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
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
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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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位,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1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上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8月1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3月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0年10月8日至2015年3月2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炜炜先生,2006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乔宏军(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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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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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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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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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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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06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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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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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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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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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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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利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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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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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A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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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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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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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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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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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电话:(021)38883888
传真:(021)23208550
联系人:徐逸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828,(021)38888828
网址:www.h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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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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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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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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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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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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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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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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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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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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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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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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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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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gs.com
(6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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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6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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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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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iuji.net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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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400-877-3772
(8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A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H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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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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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自2006年10月16日至2006年10月17日进行发售。募集期共募集6,936,363,979.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9,613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自2015年11月17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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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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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直销机构)
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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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12月6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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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11月27日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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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于2007 年4 月26日刊登公告,从2007 年5月8 日起将场内和场外
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
2、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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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
50万元以下 1.5%
申购费率(前端)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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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A类基金份额的
1年—3年(含) 1.2%
申购费率(后端)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A类基金份额的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48%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2%
(前端)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5%,由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2、赎回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 一年以内(含一年) 0.5%
赎回费率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
超过2年 0%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3%,赎回费用100%归基金财产。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对A类基金份额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A类基金份额后端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暂不对H类基金份额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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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40,000/ 1.0400=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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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或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份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3%,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3%= 13.21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3.21= 10,146.79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H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6.79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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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其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数笔申购;
(5)H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6)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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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5)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H类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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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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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2007年1月12日刊登公告自2007年1月15日起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定时不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9年2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投”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智定投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十五)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2007年1月18日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销售网点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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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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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2007年12月11日刊登公告自2007年12月14日起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本基金尚未开放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故本章内容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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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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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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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0份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元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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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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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三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元,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7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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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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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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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高成长性行业和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优化,内在价值成为投资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3、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较大的发展潜力、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具体而言,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
1、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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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综合评分排名前10%;
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2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5-40%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根据富时集团的相关公告,富时集团已正式宣布成为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已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更改名称为富时中国指数系列。其中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将更名为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将更名为富时中国国债指数。相关变更除了指数名称的改变外,还将富时全球指数的准则和运行规范应用于指数中,包括自由流通量和指数审核的变化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2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正式更名为“75%×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于2010年1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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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提示性公告》。
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是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2003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衡量基金业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A600成长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如果富时集团停止计算编制上述基准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为此,本基金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以上市公司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①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GDP增长率;
②根据该成长性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排名前10%;
③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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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一些高成长性行业中具备显着竞争优势的企业,或者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优先考虑。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重点行业选择
高成长性行业通常都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火车头和发动机,这些行业的总体增长率往往大大超过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本基金选择的投资重点行业以这一类行业为主,在这些高成长性行业中具备显着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将优先入选我们的核心股票池。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挑选高成长性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于挑选出的重点行业,该行业中满足下列条件、具备显着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优先入选核心股票池:
①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属于行业前25%之列;
②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③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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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高成长性特征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Flow、P/FCF、P/S、P/EBIT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2)成长性评估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首先对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对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核心股票池的股票数量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如果根据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结果剔除后剩下的股票的数目不足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则这些股票全部直接进入核心股票池。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想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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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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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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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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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05,263,263.55 83.83
其中:股票 4,305,263,263.55 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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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益投资 5,505,795.90 0.11
其中:债券 5,505,795.90 0.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775,274.89 2.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4,185,390.30 12.93
7 其他资产 10,738,455.17 0.21
8 合计 5,135,468,179.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4,429,213.80 1.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32,223,012.47 47.7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111,853,271.60 2.29
F 批发和零售业 145,910,068.33 2.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6,897,961.50 7.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727,933,871.46 14.9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05,016,917.80 2.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7,446,106.40 2.2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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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5,773,421.69 6.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7,779,418.50 1.39
S 综合 - -
合计 4,305,263,263.55 88.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02180 艾派克 9,324,164 410,263,216.00 8.40
2 600389 江山股份 9,237,546 288,580,937.04 5.91
3 600029 南方航空 16,583,492 241,123,973.68 4.93
4 600570 恒生电子 2,140,697 239,865,098.85 4.91
5 600500 中化国际 13,132,551 229,556,991.48 4.70
6 300059 东方财富 2,955,101 186,437,322.09 3.82
7 300347 泰格医药 4,896,581 167,071,343.72 3.42
8 002280 联络互动 3,028,230 161,404,659.00 3.30
9 002568 百润股份 1,102,076 144,956,056.28 2.97
10 600763 通策医疗 1,636,989 138,702,077.97 2.8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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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债 5,505,795.90 0.11
8 其他 - -
9 合计 5,505,795.90 0.1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37,890 5,505,795.90 0.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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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98,377.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318.87
5 应收申购款 8,607,758.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38,455.1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1 600763 通策医疗 138,702,077.97 2.84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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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过去三个月 22.54% 3.05% 9.10% 2.05% 13.44% 1.00%
2015年度上半年 75.69% 2.48% 31.02% 1.65% 44.67% 0.83%
2014年度 5.11% 1.24% 19.64% 0.85% -14.53% 0.39%
2013年度 23.32% 1.34% -1.57% 1.03% 24.89% 0.31%
2012年度 14.58% 1.22% 4.28% 1.06% 10.30% 0.16%
2011年度 -17.70% 1.11% -22.25% 1.00% 4.55% 0.11%
2010年度 1.07% 1.40% -1.58% 1.21% 2.65% 0.19%
2009年度 83.03% 1.89% 65.17% 1.56% 17.86% 0.33%
2008年度 -45.11% 1.98% -54.48% 2.28% 9.37% -0.30%
2007年度 124.76% 2.06% 90.80% 1.66% 33.96% 0.40%
2006年度(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33.11% 1.12% 29.12% 1.11% 3.99% 0.01%
至2006年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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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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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10月23日至2015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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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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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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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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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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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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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差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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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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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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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有权对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告;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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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本项不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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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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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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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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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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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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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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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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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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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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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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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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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成长性的预测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成长性预测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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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H类基金份额风险
H类基金份额的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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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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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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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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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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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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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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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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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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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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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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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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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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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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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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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下列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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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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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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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建仓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备选股票池名单,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备选股票池名单。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较大的发展潜力、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具体而言,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1、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2、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综合评分排名前10%;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2级。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长型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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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于成长型股票的比例。若基金管理人对成长型股票库进行临时调整,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调整后的成长型股票库。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遵循下述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第8条规定。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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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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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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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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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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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双方共同认可的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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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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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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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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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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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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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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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根据《基金法》、《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7年3月签订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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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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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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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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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证券报、证券 20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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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海证券报、证券 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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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证券报、证券 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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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 海证券报、证券 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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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海证券报、证券 2015-8-19
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33 2015-8-25
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海证券报、证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4 海证券报、证券 2015-8-29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海证券报、证券
35 2015-8-31
司手机炒股客户端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36 海证券报、证券 2015-9-15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上
加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旗下 海证券报、证券
37 2015-9-18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报
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海证券报、证券
38 2015-9-24
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 时报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香港代表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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