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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开债A (51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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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开债A51966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8-09     基金规模:0.13亿份     基金经理: 何晶 
基金全称: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众禄费率:0.08%(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7.14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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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9 月 2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回报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66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公告依据 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河回报债券 A 银河回报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662 51966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
注:(1)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含该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交易时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2 年 10 月 29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含
该日)起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将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含该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交
易时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2 年 10 月 29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
期并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含该日)起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50 万元 0.08%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50 万元<=M<200 万元 0.05%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费率

50 万元<=M<200 万元 0.5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费率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费率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费率

注:上述费率表格中前四行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后四行为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各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以上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2、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补差。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5.2.2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的计算

采用外扣法计算,具体为:

A=[B×C×(1-D) /(1+E)]/F

其中,A 为转入基金份额;B 为转出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F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2.3 转换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
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 10 份),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2.4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6)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5.2.5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须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办法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 A-F 座 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2215(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02 号轻工大厦 12 层 1203 室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 A 座 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联系人:史忠民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

2、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开放式基金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您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您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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