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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聚利债券 (5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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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聚利债券51922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9-22     基金规模:27.08亿份     基金经理: 刘田 
基金全称: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6%
  • 近一月增长率
    0.23%
  • 近一季增长率
    0.68%
  • 近半年增长率
    1.49%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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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C 0.8848 3.97%
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A 0.8892 3.96%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C 0.4412 3.91%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A 0.4492 3.89%
西部利得事件驱动股票 1.7864 3.26%
南方信息创新混合C 1.3346 3.26%
南方信息创新混合A 1.3896 3.25%
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发起式A 0.7530 3.18%
东方专精特新混合发起式C 0.7469 3.18%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LOF)A 0.5851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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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39%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39%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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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88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 基金的投资 39
十、 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 风险揭示 6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07
一、 绪言《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
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 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行行
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路透香港亚太区
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黄正红先生,董事,国民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员、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任助理、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新余
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责
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
组织部部长。
陶乐斯( 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
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 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
工作,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
官, 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3 年 7 月至今
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兰通
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券部
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
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
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 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 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
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
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副主
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
财务总监。
魏海诺( 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
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
(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 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安盛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
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2003 年 4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
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
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通银
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
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监, 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
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
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谈云飞女士,硕士,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兼
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双福分级债
券、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利债券和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谈云飞女士,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
经理助理;邵佳民,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
构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10)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1)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2)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
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
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
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
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
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
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
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
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
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
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
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
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
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
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
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 银行家》 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交通银行
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
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交通
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交通
银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交通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
通银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
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
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 021-38650797
传真: 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傅琛慧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六、 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8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M<100 万元 0.6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10,000×0.6%/( 1+0.60%)
=59.64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9,940.36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940.36+5.00)
/1.00=9,945.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9,945.36 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
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0.80%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0≤Y<180 天 0.10%
Y≥18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8%/(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未满 180 天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未满 180 天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此约束下,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
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根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力求在
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
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
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方面
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
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券的
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
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
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
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
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
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着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
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
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级
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流
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
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
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
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
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
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
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
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
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
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
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
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构建基金组合。
(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
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
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风险揭示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情形,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易对手
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或
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状
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有真
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由于
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
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
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
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
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五) 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出现延期赎回或暂
停赎回的风险。
(六)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涉及
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
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
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
较大的差异。
(十) 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的情
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托资
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十一)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三)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 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
行。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
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
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
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
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
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
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
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 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 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 fund_hft
五、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 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 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方可
退任。
(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登
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
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登记
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机构处
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
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 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2)证券登记与过户;
(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
件 (
2) 《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法律意见书
( 7) 注册登记协议
(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的信
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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