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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5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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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51901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7-04-09     基金规模:2.30亿份     基金经理: 黄峰 
基金全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3%
  • 近一月增长率
    -0.43%
  • 近一季增长率
    5.16%
  • 近半年增长率
    5.6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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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海富通精
选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7】 63 号)和 2007 年 3 月
21 日《关于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
部函【 2007】 7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4 月 9 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上
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但本基金与海富
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在投资组
合上可能不同,从而造成两只基金业绩的差异。请投资者注意区分对待,谨慎投
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 基金的募集...................................................... 4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九、 基金的转换...................................................... 52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3
十二、 基金的业绩.................................................... 6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6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77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107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08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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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分红方式设臵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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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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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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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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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电话: 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杨明先生, 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 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 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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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 董事,金融硕士学位。 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
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
战略合作总监。
郑国汉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巴约特)先生, 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金融学荣誉教授, 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 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
堡)独立董事、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杨仓兵先生,监事长,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
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 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 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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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涛先生, 监事,博士, 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 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管理学博士。曾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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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及管理工作。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宝兴业
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宝兴
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和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任职时间为 2007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 丁俊,
任职时间为 2007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 蒋征,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 丁俊,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
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 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
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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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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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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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 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
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专业意见。
2) 董事会下设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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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
批准防范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
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理层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
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
控制的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
救措施,并就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作出报告。
4) 业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
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
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5)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
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长负责对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向董事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还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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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设立独立董事, 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
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臵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
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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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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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电话: 021-38650797、 38650799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 www.hftfund.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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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2587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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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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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 www.htsec.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 安岩岩
网址: 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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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 www.gtja.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 www.swhysc.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 www.newone.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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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xyzq.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址: www.95579.com
(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24、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 www.lhzq.com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或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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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邓颜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转 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 www.ctsec.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555 或 010-66045777 或 010-66045678(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 www.txsec.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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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或 40088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 www.htsc.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 www.ebscn.com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 www.cs.ecitic.com
(3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或 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3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 www.csco.com.cn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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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 www.ghzq.com.cn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 www.cnht.com.cn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或 40088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 www.scstock.com
(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或 4008888777
联系人: 李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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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gyzq.com.cn
(4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 www.tebon.com.cn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 www.zts.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 www.xcsc.com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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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或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 010-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 www.cicc.com
(4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 www.e5618.com
(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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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 www.cindasc.com
(5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www.cgws.com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福建)或 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 www.hfzq.com.cn
(5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 www.dgzq.com.cn
(5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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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www.ewww.com.cn
(5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 www.gzs.com.cn
(5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5368 (甘肃)或 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 范坤
网址: www.hlzq.com
(5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17 或 400883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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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6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www.i618.com.cn
(6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6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 www.dxzq.net
(6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联系人: 谢立军
网址: www.daton.com.cn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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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 www.shzq.com
(6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 www.guodu.com
(6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6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 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 www.grzq.com
(6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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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 www.zszq.com
(7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 www.hx168.com.cn
(7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9、 10、 11、 16、 17、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 www.xzsec.com
(7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 www.s10000.com
(7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397
联系人: 唐昌田
网址: www.tpyzq.com
(7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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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8866
联系人: 袁伟涛
网址: www.kysec.cn
(7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 www.huajinsc.cn
(7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 www.hysec.com
(7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 www.citicsf.com
(7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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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网址: www.tfzq.com
(8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 www.hxzq.cn
(8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 www.dtsbc.com.cn
(8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 www.sczq.com.cn
(8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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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 蚂蚁财富APP
(8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 www.ehowbuy.com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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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00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 、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 www.5ifund.com
(9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 www.zscffund.com
(9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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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t.jrj.com
(9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9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 www.66zichan.com
(9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 www.zcvc.com.cn
(9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 010-56183769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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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网址: www.chinapnr.com
(9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0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0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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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 www.chtfund.com
(10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联系人: 赵明
网址: www.dtfunds.com
(10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 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 www.lu.com
(10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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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 www.jnlc.com
(11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联系人: 刘娜
网址: www.jinqianwo.cn
(11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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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1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 8.gw.com.cn
(11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11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 www.xds.com.cn
(11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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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 finance.sina.com.cn/fund/
(11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 fund.jd.com
(11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 www.fengfd.com
(12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 www.jfzinv.com
(12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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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2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 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 www.snjijin.com
(12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2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 www.cmiwm.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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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 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都晓燕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07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第 63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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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7 年 3 月 26 日至 2007 年 4 月 3 日,共募集
8,599,641,74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3,554 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4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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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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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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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3、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500 万≤M<10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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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2.0%
4、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以上, 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满 7 日或以上的, 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
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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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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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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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九、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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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
的转换业务。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臵的投资策略,实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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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
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50%-80%,
债券投资 20%-50%,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
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臵,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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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
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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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臵;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 MSCI China A 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 A 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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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8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7) 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除了遵守上述已有投资比例限制
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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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 8)、 9)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限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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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4,457,559.24 72.64
其中:股票 384,457,559.24 72.64
2 固定收益投资 102,998,221.76 19.46
其中:债券 102,998,221.76 19.4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476,493.76 7.46
7 其他资产 2,330,690.30 0.44
8 合计 529,262,965.0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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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194,048,113.75 39.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755,202.87 2.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5,607,175.96 9.19
J 金融业 96,010,240.24 19.35
K 房地产业 27,246,655.00 5.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17,911.80 0.7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35,600.00 0.8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4,457,559.24 77.4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142 宁波银行 1,316,500 25,052,995.00 5.05
2 002050 三花智控 1,247,355 22,153,024.80 4.47
3 601688 华泰证券 1,259,300 21,710,332.00 4.38
4 600885 宏发股份 460,556 19,467,702.12 3.92
5 600104 上汽集团 551,129 18,743,897.29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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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338 潍柴动力 1,842,500 15,219,050.00 3.07
7 601336 新华保险 320,422 14,745,820.44 2.97
8 300017 网宿科技 948,600 14,181,570.00 2.86
9 000963 华东医药 209,600 13,728,800.00 2.77
10 600276 恒瑞医药 148,600 12,929,686.00 2.61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1,283,911.80 14.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12,000.00 6.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12,000.00 6.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702,309.96 0.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998,221.76 20.7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9563 17 国债 09 383,200 38,327,664.00 7.73
2 170410 17 农发 10 300,000 30,012,000.00 6.05
3 010107 21 国债⑺ 251,790 25,461,004.80 5.13
4 019571 17 国债 17 74,900 7,495,243.00 1.51
5 128024 宁行转债 14,813 1,702,309.96 0.34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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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华泰证券(601688)于2017年6月13日公告称,因公
司营业部员工刘某蕾代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抄写“以上《融资
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本人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
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的内容,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收到天津证监局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综合实力突出,多项指标排名行业前五。
目前公司资产规模、资本规模、市值规模、盈利能力等主要指标均进入并稳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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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五名。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1)-(3) (2)-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044.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36,397.84
5 应收申购款 4,247.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0,6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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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1) 率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4)
2007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9.60% 1.52% 46.49% 1.49% -6.89% 0.03%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74% -45.76% 1.91% 3.40%
-0.17
%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4.65% 1.34% 57.89% 1.32% -13.24%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26% 1.10% -3.92% 1.01% 9.18% 0.09%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95% 0.94% -17.10% 0.85% 1.15% 0.09%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6% 0.90% 6.14% 0.84% -6.30%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02% 0.95% -1.15% 0.88% 10.17%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43% 0.83% 31.14% 0.76% -26.71%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5.46% 2.08% 10.53% 1.60% 14.93% 0.48%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9% 1.14% -7.74% 0.98% 5.15% 0.16%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84% 0.79% 7.42% 0.44% 2.42% 0.35%
2007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57.96% 1.27% 46.30% 1.16% 11.66%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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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07 年 4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
仓期满至今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股票
投资 50%-80%,债券投资 20%-50%,权证投资 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同时满足第 14 章(七)有关投资
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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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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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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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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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不含本数)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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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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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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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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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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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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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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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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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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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
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我
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
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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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
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 50%-80%,
债券投资 20%-50%,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从 A 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
资标的中,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
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
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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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
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八)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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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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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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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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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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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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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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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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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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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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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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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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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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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8、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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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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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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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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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部门负责人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1.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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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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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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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3.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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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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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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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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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7.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7.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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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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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 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 fund_hft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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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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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 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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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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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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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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