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8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1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特别提示: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1. 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计价基础。收益增长线则是基金管理人为控制基金资产下跌而自设的风险预算目标,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基金份额净值不跌破的底线。
2. 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优化组合保险等金融工程技术,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但这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可能性。
3. 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
4. 收益增长线的计算、披露和差错处理
收益增长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当收益增长线的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管理人承诺采用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果,并对外公告。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七、基金的转换......53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57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业绩......69
十一、基金的财产......7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二、基金注册登记人......116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
金合同: 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
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
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
月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委托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
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
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分红方式设臵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3月12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
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服务: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陶乐斯(Ligia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黄金源(AlexNGKim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券部经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4月至
2015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雪军先生,硕士。历任北京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任天治财富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兼任天治趋势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15年2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起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陶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08年8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2017年6月起任海富通收
益增长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分别为张炜先生,任职时间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
月;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2006年3月至2006年9月;陈绍胜先生,任职时间
为2004年3月至2009年1月;蒋征先生,任职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
月;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及2012年1月至2013
年10月;黄春雨先生,任职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丁俊先生,任职
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副总监;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业意见。
2)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批准防范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风险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管理层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就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业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长负责对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还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对于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和定期安全检查,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臵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74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暴潇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33830161
2、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
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
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联系人:陈莹
电话:021-28966000
传真:021-28963332
客户服务热线: 8008301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 citicssd.com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或010-66045777或010-66045678(基金)
联系人: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或40088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袁媛
网址:www.csco.com.cn
(4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4008895335或95335
联系人: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或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 firstcapital.com.cn
(4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福建)或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6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或021-9625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网址:www.jhzq.com.cn
(6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95317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或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7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7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9、10、11、16、17、18层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5)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7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8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8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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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8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8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8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9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10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2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22)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8)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已于2004年4月22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
常交易业务。
2.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申购金额之
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
高金额为99,999,900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
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不能超过99,999,999份且须是整数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
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6%
100万≤M<200万 1.0%
50万≤M<100万 1.2%
M<50万 1.5%
4、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0%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注: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选择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4年4月26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建立随时间推移非负增长的收益增长线,运用优化组合保险机制实现风险预算管理,力争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地把握市场时机,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力求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股票投资将坚持充分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差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投资理念。债券投资将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通过积极有效的久期管理和组合投资策略,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实现投资收益目标的基础上争取超额回报。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0-80%,债券资产20-100%,权证投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金融工程化投资管理策略。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并结合把握市场时机,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和股票间的配臵比例,实现风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保证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臵、类属资产配臵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保证基金份额净值超越收益增长线;第三层次,从定价指标、盈利预测指标和流动性指标三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和构建分散化的股票组合,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1. 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框架下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并辅以VaR控制仓位上界,合理配臵基金资产,防止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是指以收益增长线为保险目标,将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收益增长线水平的固定倍数进行股票投资。公式如下:
WM(NAVI)
其中,W表示基金的股票投资额,M表示CPPI乘数,NAV表示基金份额净值,I为收益增长线的数值。
本基金将对上述CPPI机制进行优化:一是在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基金份额净值不跌破收益增长线为前提,确定合理的CPPI乘数区间;二是运用多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为选定具体的CPPI乘数值和组合保险策略的优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周期调整和幅度调整有机结合,以更多参与股票市场上涨收益,更有效控制市场下跌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在市场趋势明确的情况下把握市场时机,在纪律的基础上融合投资管理团队的能动性。此外,将运用不同期限VaR,控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上界,严格控制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3.精选股票策略
股票投资是充分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关键。本基金将遵循风险预算管理和收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挖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精选价值被低估、业绩具有成长性且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将不间断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识别风险,对盈利预测和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臵策略的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 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组合保险策略,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曲线,即收益增长线。
1. 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按日历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当期收益增长线的提升幅度按
照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的 60%和上期期末日收益增长线的绝对水平来确
定,当期任何一天的收益增长线水平为上期期末和当期期末的收益增长线水平的线性插值。如果上期基金份额净值为零或负增长,则当期收益增长线保持上期期末水平。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含分红除权日),收益增长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收益增长线自本基金开放之日起计算,在起始期内180天的水平固定为0.92。收益增长线在t+1期第T日的水平为:
NAVt(180) T mDn D
It 1(T)It(180)Max( t(0) 1,0)60%It(180)180 t1(T)
NAV n1
其中,t:收益增长线的调整期(t≥1);
T:t+1期的第T日(0≤T≤180);
TD:t+1期的分红除权日;
It+1(T):收益增长线在t+1期第T日的水平;
NAV1(0)=1;I1(T)=0.92;It+1(0)= It(180);
NAVt(T):t期第T日的复权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T
|
D
) =0
T≥TD, Dtn1(T
D
如果 )为t+1期内第n次单位分红
2.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则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不可抗力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由基金管理人估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向下调整须报持有人大会批准。
3. 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在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增长线水平和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产品,追求风险预算目标下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本基金管理人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并承诺: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如果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则基金管理人将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的下一日开始直至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收益增长线的当日止期间暂停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将同样暂停收取管理费。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指计算公式中的NAVt(T)
(七)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根据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债券分析师和定量分析师
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确定优化组合保险策略的相关参数值;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定量分析师按照组合保险策略计算出资产配臵比例,
结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债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决定具体的资产配臵方案;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对资产配臵的定量分析,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在优化投资组合保险保险模型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每日的跟踪与风险评估,同时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10.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
程序作出调整。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ChinaA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参照40%MSCIChinaA+60%
上证国债。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MSCI China A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证券承销;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73,785,754.59 77.99
其中:股票 1,573,785,754.59 77.99
2 固定收益投资 419,324,153.60 20.78
其中:债券 419,324,153.60 20.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368,656.43 0.86
7 其他资产 7,388,985.42 0.37
8 合计 2,017,867,550.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62,991,033.10 38.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69,139,240.24 3.45
应业
E 建筑业 317,225,702.15 15.83
F 批发和零售业 73,586,509.60 3.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314,139.76 2.7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50,767,557.84 2.53
业
J 金融业 186,122,798.50 9.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08,174.40 0.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7,329,960.48 2.3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8.52 0.00
S 综合 - -
合计 1,573,785,754.59 78.5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00018 神州长城 18,961,32 143,537,192.40 7.16
0
2 600309 万华化学 4,065,948 116,448,750.72 5.81
3 300116 坚瑞沃能 9,627,538 103,496,033.50 5.17
4 300083 劲胜精密 10,489,35 96,921,612.48 4.84
2
5 600703 三安光电 3,216,138 63,357,918.60 3.16
6 002241 歌尔股份 2,922,068 56,337,471.04 2.81
7 002245 澳洋顺昌 6,132,388 55,314,139.76 2.76
8 300418 昆仑万维 2,219,832 50,767,557.84 2.53
9 000651 格力电器 1,210,595 49,840,196.15 2.49
10 002396 星网锐捷 2,484,921 48,083,221.35 2.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262,153.60 0.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9,062,000.00 20.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9,062,000.00 20.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9,324,153.60 20.9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70203 17国开03 800,000 79,712,000.00 3.98
2 150207 15国开07 600,000 60,150,000.00 3.00
3 160217 16国开17 600,000 59,688,000.00 2.98
4 150201 15国开01 500,000 49,995,000.00 2.50
5 170401 17农发01 500,000 49,810,000.00 2.4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劲胜精密(300083)于2016年7月22日公告称,公司存在部分融资租赁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到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明确转型高端装备与工业4.0领域,未来发展可期:并购国内CNC加工设备龙头企业创世纪,享受30%行业增长;定增募资资金,投入自动化无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参股自动化企业嘉熠精密和系统软件企业艾普工华。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歌尔股份(002241)于2016年7月16日公告称,公司因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于 2016年 7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为微型电声元器件和消费类电声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在微型驻极体麦克风领域,公司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业之首,国际同行业第三名;在手机用微型扬声器/受话器领域,公司居国内同行业第二名。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8,119.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80,161.30
5 应收申购款 50,704.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88,985.4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3) 准差(4)
2004年3月12日
至2004年12月31 -5.50% 0.41%. -11.85% 0.56% 6.35% -0.15%
日
2005年1月1日至 1.38% 0.70% 5.10% 0.55% -3.72% 0.15%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1日至 79.70% 0.93% 43.45% 0.56% 36.25% 0.37%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至 109.04% 1.79% 49.02% 0.96% 60.02% 0.83%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至 -52.00% 1.97% -28.00% 1.16% -24.00% 0.81%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至 52.04% 1.37% 34.03% 0.81% 18.01% 0.56%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至 7.54% 1.14% -0.90% 0.62% 8.44% 0.52%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至 -20.43% 0.96% -9.35% 0.52% -11.08% 0.44%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 -3.28% 0.95% 5.37% 0.52% -8.65% 0.43%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至 7.87% 1.19% 0.58% 0.54% 7.29% 0.65%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 3.58% 0.97% 20.49% 0.47% -16.91% 0.50%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 37.15% 2.40% 9.42% 0.98% 27.73% 1.42%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 -1.51% 1.56% -3.17% 0.60% 1.66% 0.96%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 1.53% 0.78% 2.59% 0.25% -1.06% 0.53%
2017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2017年6月30 233.02% 1.36% 138.30% 0.71% 94.72% 0.65%
日
2、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4年3月12日至2017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自2007年8月7日至2007年11月1日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建仓期满至今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股票资产0-80%、债券资产20-100%,同时满足第18章(七)有关投资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不含本数)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投资者未选
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交易账号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澄清公告;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采取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仍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和市场剧烈波动等因素不能达到风险预算管理目标,产生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管理费,同时,在面临该风险时,将视情况将基金资产转换为安全资产。
(六) 投资模型风险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模型具有助涨助跌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风险。
(七)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对其基金销售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
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
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
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b)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本《基金
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
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
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该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持
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
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 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注册资本:1.5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资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
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
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臵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
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
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后,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监管部门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存。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 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 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3日内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十二、基金注册登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
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
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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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