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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ETF (5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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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ETF51392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12-20     基金规模:2.16亿份     基金经理: 倪斌 
基金全称: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93%
  • 近一月增长率
    -3.19%
  • 近一季增长率
    7.61%
  • 近半年增长率
    20.99%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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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3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港股

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2023〕2567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

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6、本基金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

月13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8、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9、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

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

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0、投资者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上海A股账户。

1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需缴纳认购费。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

的认购费用/佣金。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0%。

12、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

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

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

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

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14、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

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5、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所得的基金份

额都属场内份额。

16、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3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恒生港

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3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

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

相关事宜。

17、各发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

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

发售机构,或已有发售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

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9、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告或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

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

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将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

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

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

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认购代码:51392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920

场内简称:央企40

扩位简称:港股通央企红利ETF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的合计募集

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现金认购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

理方式如下:

(1)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

部予以确认。

(2)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超过人民币30亿元,将对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按照“全程比例确

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当发

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和结果。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的计算方法如下(不含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份(/ 募集期内有效网上现金认购份

额+募集期内有效网下现金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份额×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3)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对募集期每笔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

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

募集期利息)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30亿份。最终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

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

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10、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11、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

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

13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

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

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14、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100万 0.50%

M≥1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

笔500元。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

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

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即投资者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

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

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

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

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

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4,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

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

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网点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3、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申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但受到本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的限制。

5、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

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

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

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

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3日的9:00-16:00(周

六、周日不营业)。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

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

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

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

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

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

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

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①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②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③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④ 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⑤ 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ET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

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安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华安直销中心联系电话:

(021)38969933;传真:(021)33626833。

2、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

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

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4、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

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

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3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3

2、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华

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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