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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ETF(QDII) (5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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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ETF(QDII)513400
基金类型:ETF、QDII     成立日期:2024-01-17     基金规模:7.68亿份     基金经理: 罗英宇 李悦 
基金全称: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0%
  • 近一月增长率
    3.90%
  • 近一季增长率
    6.15%
  • 近半年增长率
    3.74%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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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道琼斯ETF

基金主代码 5134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道琼斯 工业平均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 下

公告依据 简称 “基金合同” )、《鹏 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2024年2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2月2日

注: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场内简称为“道琼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自2024年2
月2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
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
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具体交付的申购对价以基金
管理人不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为准;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

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 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

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
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 登记机构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
商处理。 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但如果出现基金投
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停牌、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
理。 当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

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投资的境

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或相关公告处理。

4.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调整或终止人民币以

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有关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
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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