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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上证50指数(LOF) (5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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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上证50指数(LOF)502040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5-08-13     基金规模:0.20亿份     基金经理: 陈亘斯 
基金全称: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众禄费率:0.12%(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0.66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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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
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上证 50LOF 基
金,基金代码:502040)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日终,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将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今日)进入清算程序,依法履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提示投资者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5 月 29 日、5 月 30 日、6 月 3 日、6 月 4 日、6 月 5 日发布《关于长
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场外简称:长盛上证 50 指数(LOF)

基金场内简称:上证 50LOF 基金

基金代码:50204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 1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项下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已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
放赎回业务。同时,为保护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
8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自 2024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5 日止,该期间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自 2024 年 6 月 6 日(今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自该日起,本基金停牌至终止上市。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变现的,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财产清算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自 2024 年 6 月 6 日(今日)起,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再受理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申请。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并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中的律师费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的部分除外)、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变现的,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 2024 年 6 月 6 日(今日)起,本基金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敬请投资者注意。

自 2024 年 6 月 6 日(今日)起,本基金停牌直至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财
产清算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的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发生巨额赎回的,场内赎回申请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敬请投资者注意。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将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3、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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