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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产业优选混合(LOF)A (5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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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产业优选混合(LOF)A501189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8-07-05     基金规模:7.89亿份     基金经理: 吴悠 沈玉梁 
基金全称: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8%
  • 近一月增长率
    -4.99%
  • 近一季增长率
    -20.06%
  • 近半年增长率
    -12.1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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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08月05日更新)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08月0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8]925 号《关于准予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注册的 批复》注 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8年 7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08 月 05 日
更新)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 入三年的 封闭运作期,封闭运 作期间投资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 间,基金份 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 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主要参与战略配售 股票的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 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 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 投资策略,需参与并 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交易规 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 市场的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高 低并不预 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 7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08 月 05 日
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十、基金的投资...... 62
十一、基金的业绩......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十八、风险揭示......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132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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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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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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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 者经由境 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特定机构投资者:指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职业年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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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封闭运作期: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 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0、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 历天数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天数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
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即首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依次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只开放申购业务,不开放赎回业务等
42、交易日:在境内、香 港两地均 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开通港股 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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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封闭运作 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 作以后,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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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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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
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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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成 长 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 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混合、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策略股 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 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 沪港深精选股票、嘉 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 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
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嘉实新添 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 势股票、嘉 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 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 短债债 券、 嘉实致 享纯债债 券、嘉 实互通精 选股票 、嘉实 互融精选 股票、 嘉实养老2040 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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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嘉实回报
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持有
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联接 A/C、嘉实医药健康 100 ETF、
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 两年持有期 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 券、嘉实精选平衡混 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 其中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列基 金。同 时, 基金管 理人还管 理多个 全国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特定 客户资 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 ,经济学 硕士,中共党员。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 任;银监会 黑龙江监管 局党委书记 、局长;银监会融资 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 委书记, 经济学博士。曾就职 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 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天 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 究生,中 共党员。曾任保监会 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 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部高级经 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 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 总监兼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兼任 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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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 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 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 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 ,美国纽 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 博士。曾任所罗门兄 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 国福特姆 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 融专业博士。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美国化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 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万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 共党员,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清华大 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现兼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教授,注 册会计师,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 业本科学 历,工商管理学学士 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 党员。曾任华夏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 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 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首 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党委副书记。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 ,硕士研 究生。曾任西安电子 科技大学助教,长安 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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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 研究生。 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汇储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 官,硕士 研究生。曾任职于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鑫晨先 生,本 科, 8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曾任 SPARX Group、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研究员。2017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2019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谭丽女士,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北京海问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及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7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
总监,现任主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6 日至今任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今任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丰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 8 日至今任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5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曾任债券专职交易员、年金组合组合控制员、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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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月21日至2019 年4月26日任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任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月 8 日至 2019 年 12月 5 日任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任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 7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任嘉实新添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任嘉实新添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20日至2019年8月16日任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8 日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4日至今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8日至今任嘉实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华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新
添元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嘉实致宁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张琦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赵学军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主基金经理邵健先生,机构业务 CIO 郭杰先生,主基金经理归凯先生、胡涛先生、谭丽女士、张金涛先生、洪流先生,主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张丹华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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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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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信 息披露、信息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基 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 管理、业绩 评估考核、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紧急应变 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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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 核部具体负 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 险、技术 上量化风险”,积极 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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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 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发事件,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由监察稽 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 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部 门自查、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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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 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 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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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3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 只,
QDII 基金 4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 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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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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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2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刘伟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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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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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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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司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联系人:刘静

电话:(025)867750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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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0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3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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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司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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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5-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3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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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3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公司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4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4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4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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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4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
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公司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4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8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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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miwm.com/

4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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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5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5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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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6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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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6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6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7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71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7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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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7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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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8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8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代)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8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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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8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8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8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8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8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西塔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8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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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9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9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9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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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9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9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9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0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0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
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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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0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0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0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0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0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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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0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0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1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1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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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1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
限公司 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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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1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公司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2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刘玉生

电话 (010)58598907

传真 (010)6621396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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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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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8]925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6个月受限开放一次,每个受限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的月度对日,即首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2个月的月度对日,依次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受限开放期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在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可以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但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受限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适当的申购限制措施对基金总规模及单一个人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在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内可接受场内的申购申请。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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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19日

2、募集方式

本基金只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定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或直销中心办理。

4、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50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投资者类型 认购费率

个人投资者 0.6%

特定机构投资者 每笔 1000 元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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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个人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10.50)/1.00=49,712.29 份

即:该个人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可得
49,712.29 份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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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 同终止,并 由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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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上市交易。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 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 易所, 场内 简称: 嘉实配 售(扩 位场内简 称:嘉 实配售 ),基 金代码:501189。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9 年 3 月 29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等均不 变,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终止上市并 变更为 非上 市基金 时,对于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处理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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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 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优先 开通场外 申购,本基金场外申 购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 。在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等相关机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内,可接受场内的申购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 6 个月受限开
放一次,每个受限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受限开放期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 业务。在受 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可 以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申请,但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受限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可采取 适当的申购限制措施 ,对单一个人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 易后,投 资者可将在其持有的 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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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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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 暂停交易或 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 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 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 延迟交收, 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 延迟办理。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 申购、赎回 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 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 或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且申购
金额应当为 1 元的整数倍。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每个场外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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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封闭运作期内受限开放期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场外申购费率为 0.6%。

2、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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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 :2014 年 9月 2 日,本基金管理 人发布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开通后 端收
费基金产品 的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7 日 起,增加开通本基 金在本公司基 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
端收费模 式(包括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 务)、并对通过 本公司基金网 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 收费进行费率 优惠,本基金 优惠后的费率 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本 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 代销机构暂不 开通后端收费 模式。具体请参 见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公告。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与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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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3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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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1.6280=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 元

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可得到60,517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 满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 LOF)后,某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 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18 个月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25%=156.25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156.25=62,34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18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343.7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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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内以及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受限开 放期内暂停申购的, 该受限开放期的时间可相应顺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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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第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赎回业务恢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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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公告、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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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系 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 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 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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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封闭运作期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封闭运作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通过战略 配售取得 的股票。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金主要采用 战略配售股票及固定收益投资两种投资策略,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市场因 素等四方面指标分析 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并通过 综合分析行 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股票 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等因素,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2、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四) 封闭运作期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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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8)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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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 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五) 封闭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 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流动性高、流 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上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 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该 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 益情况,具 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 影响力,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 封闭运作期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 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 投资策略,需参与并 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范围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 行存款、现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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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 行大类资产配置,根 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 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市场因 素四方面指标,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 导的开放 型股票市场,大部分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 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 策略在港股 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 。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 动频繁,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 大,在资金 外流、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 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A 股和港 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 引力、主
流投资者市场行为、公司 基本面、国 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 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 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选择,采用“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 略。以公司 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 为基础,同时结合数 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 决定行业的 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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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 筛选具有综 合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 投资标的。对价值、 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 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 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 化进行风险 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 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 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 量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 工具。在 进行权证投资时,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 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 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 资、趋势投资、优化组 合、获利等投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时,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 交易制订 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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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 交易制订 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研究 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 程,在各个 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 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的 风险控制上,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 的风险控制 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 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
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等分析 报告,为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基金 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
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
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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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
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风险和流 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 据市场变 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 踪,出具风 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 进行日常监督。
(九)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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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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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2)、(20)、(21)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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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 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十)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益率(人民币计价)×4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 成份股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流动性高、流 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 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 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 布。该指数 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 行债券、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 行债券、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记账式国 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构债、短期 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 债券,综合反映了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 数以债券托 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 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 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 较为权威的 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 及的指数停 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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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 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 及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 年7月 16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18,246,843.67 23.38

其中:股票 3,718,246,843.67 23.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10,467,600.00 74.88

其中:债券 11,910,467,600.00 74.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236,979.74 0.64

8 其他资产 175,499,284.39 1.10

9 合计 15,906,450,707.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6,137,449.90 11.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139,348,368.00 1.08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6,866,740.40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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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0,524,267.40 5.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425,043.77 0.00
务业

J 金融业 1,083,505,572.00 8.42

K 房地产业 211,439,402.20 1.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18,246,843.67 28.8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177,311,000 792,580,170.00 6.16

2 601816 京沪高铁 102,459,016 576,844,260.08 4.48

3 002925 盈趣科技 4,191,927 242,880,250.38 1.89

4 000002 万 科A 8,088,730 211,439,402.20 1.64

5 600031 三一重工 10,901,287 204,508,144.12 1.59

6 600036 招商银行 5,967,200 201,213,984.00 1.56

7 600309 万华化学 3,487,566 174,343,424.34 1.35

8 000895 双汇发展 3,322,669 153,141,814.21 1.19

9 300628 亿联网络 2,169,079 148,061,332.54 1.15

10 000651 格力电器 2,512,862 142,152,603.34 1.1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1,524,000.00 0.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63,873,200.00 28.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63,051,300.00 17.58

4 企业债券 1,791,548,900.00 13.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895,595,500.00 30.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467,926,000.0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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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11,910,467,600.00 92.5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90207 19 国开 07 3,300,000 333,861,000.00 2.59

2 180212 18 国开 12 2,500,000 253,925,000.00 1.97

3 112005016 20 建设银行 CD016 2,500,000 244,150,000.00 1.90

4 143607 18 国君 G2 2,100,000 213,192,000.00 1.66

5 112010131 20 兴业银行 CD131 2,000,000 195,480,000.00 1.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a)2019 年 7 月 3 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

保监罚决字〔2019〕11 号),因未按监管要求对代理营业机构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工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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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综合柜员、员工信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4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3 月 9 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

〔2020〕2 号),因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未传递或缺失可回 溯视频资料、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等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 年 4 月 20 日, 根据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10 号),对监管标准化 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9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于“邮储银行(601658)”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邮储银行基本面研究 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邮储银行”股票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b)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九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3,784.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09,861.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525,637.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499,284.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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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792,580,170.00 6.16 战略配售新股锁定

2 601816 京沪高铁 576,844,260.08 4.48 战略配售新股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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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8 年 7 1.97% 0.03% -5.03% 0.89% 7.00% -0.86%

月 5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4.23% 0.04% 21.41% 0.74% -17.18% -0.70%

2020 年 1 1.26% 0.36% 1.69% 0.89% -0.43% -0.53%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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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三(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围和(四)封闭运作期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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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交易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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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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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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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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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或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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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受封闭期限制)。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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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0%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3%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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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年计提的管理费及托管费合计不得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若
当年合计计提的费用已达到 4000 万元,则当年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3、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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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各 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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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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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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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IV)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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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VI)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IIX)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含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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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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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XI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 的相关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交易事项概述、交 易标的基本情况、交 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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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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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 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 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 金资产保 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 封闭运作 期,在封闭期间投资 人不能赎回及转出基 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在本 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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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及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及转出业务。受限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 券、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现金 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 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 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 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 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 在考虑行 业生命周期、景气程 度、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 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 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济数据、货 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 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 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的行 业配置较为灵活,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 以投资于某 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受 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 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 的股票、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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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含第三年)封闭运作,不开放赎回及转出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 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 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措施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 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 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 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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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 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 债券市场,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 现。本基金 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 原则,实行动态的资 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 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 可能受到影响。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 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 封闭运作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含第三年)封闭运作,不开放赎回及转出业务,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单个开放日内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 取部分延期 办理或暂停办理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因 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 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 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 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 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 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 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将面临无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 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还款来 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 流,现金流预测风险 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
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 额度限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 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 续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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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率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 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 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 汇,将换汇成本按成 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 资面临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境外市场的风险

(1)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 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 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 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 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 市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 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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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 差风险是期 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 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 期货合约无 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 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其他投资风险。

8、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 权证属于是 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 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 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有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卖空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指期 货来剥离 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 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 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 偏股型基金 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 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2)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 风险的过 程中,基金财产可能 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3)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4)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 金财产如 持有未平仓合约,中 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于股 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 商,但不能 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 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6)盯市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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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 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对资金管 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 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 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 证金,以使 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出现极 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 导致期货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补足,按规 定保证金账户 将被强 制平 仓,甚 至已缴付 的所有 保证金都 不能弥 补损失 ,从而导 致超出 预期的损失。

(7)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 财产可能 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 跌停板时出 现。出现这类情况,基 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 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 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中金 所对期 货经 纪公司 的经纪账 户强行 平仓,基 金财产 可能因 被连带强 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8)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 算会员或 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 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 因其他原因 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 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 法规或中 金所交易、结算等规 则,可能会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 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 间,基金份 额可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 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主要参与战略配售 股票的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 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 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 票为投资 策略,需参与并接受 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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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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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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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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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 等服务 的基 金服务 机构并确 定相关 费率,对 基金服 务机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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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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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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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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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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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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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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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 中所述 应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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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 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 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 日期前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 共同担任计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计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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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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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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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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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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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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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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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该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2)、(20)、(21)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 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 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但基金管 理人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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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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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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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 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 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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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月 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直接损失,相关责 任方应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或 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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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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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B、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C、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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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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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 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 通过 销售渠 道定期定 额申购 基金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的 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 和机构投 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 业务。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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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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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17 日

2 关于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 2020 年 1 月 2 日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第三个受限开放期开放

申购业务的公告

3 关于增聘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0 年 1 月 8 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2020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海证券交易 2020 年 3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所上市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4 月 8 日 含本基金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任职公 2020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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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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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
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备查 文件。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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