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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基金汉鼎 (5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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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汉鼎500025
基金类型:封闭式、股票型、传统封闭式     成立日期:1994-01-0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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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1.269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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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草案摘要)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草案摘要)

一、前言
订立《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订立;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上市后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将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扩募、续期。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宝鼎基金经规范而来。宝鼎基金的历史沿革如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四家基金之一,1994年1月1日正式设立,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为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封闭期十年。
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于《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就基金资产的具体托管、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订立《汉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信息技术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充分注重投资组合的成长性并兼顾流动性,同时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信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体竞争力有着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反映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信息产业上市公司是指其产品和技术属于信息产业范畴,能够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上市公司,其中信息产业包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及增值服务、软件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中具行业领先或技术领先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经营业务方向转向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研究策划部负责提供投资依据、基金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运作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控制工作。
3、决策程序
(1)由基金管理部经理牵头,基金经理会同研究策划部一起,提交证券市场的走势预期、各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前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品种的基本面情况等。
(2)基金经理在上述论证成果的基础上,拟订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管理部经理审核、批复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3)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审核后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决策委员会对其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据此达成投资决策纪要。
(4)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制订最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然后据此下达投资指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5)反馈机制:集中交易室在投资目标出现操作性问题和市场异动时需及时向基金管理部经理和基金经理反馈情况。基金经理对反馈信息分析后决定是否调整投资指令、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当基金经理通过市场观察发现原先对总体或单个投资品种的判断可能有误时,需立即向基金管理部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基金管理部经理或决策委员会接到反馈意见后进行论证、批复,基金经理根据批复下达新的投资指令。
(7)基金管理部建立一套对重仓投资品种的管理办法。基金经理须对拟投资和已投资的重点行业、重点品种作反复、连续的跟踪研究及论证,以保证完成基金的投资目标,尽量减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8)当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或因调整而终止执行后,基金管理部对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成效检验、论证方法的检讨和改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品种的跟踪调研计划等等。总结报告上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保存。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于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程度,严格遵循稳健经营、理性投资的投资风格,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及变化、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各行业的变化动向、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未来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特点,建立智能化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分析交易系统,对所投资的股票进行量化分析,力求精准,在此基础上决定基本投资组合,并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调整投资组合中的证券构成,高度重视基金资产安全,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的长期稳定收益。
(1)稳健原则,通过分散投资,力求有效地规避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本基金投资信息产业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70%,另外不超过30%的比例投资于其它行业中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它具有良好成长性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②企业科研开发力量较强,每年的科研开发的投入量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大;
③公司主营产品处于成长期,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较大,市场占有率增长较快。
④公司股本结构合理,流通股本适中,股本扩张能力较强,资本运作能力较强。
⑤公司管理层具有良好的素质,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和良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收入和利润的增长较为持续稳定。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拥有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上市公告书;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以及《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基金利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有监督管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法规;获得基金托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有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所有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与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该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契约,以及与该基金有关的凭证;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机密;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建立并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各项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按法定程序召开,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订本契约;如本契约的修订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影响,并经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在此限;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三)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新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4、退任: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新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4、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1)基金的管理费;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 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值×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刊物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本基金年报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编制完成,于每年8月31日前公告。
2、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须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共查阅。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两方或三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两方或三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契约的,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
契约正本一式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基金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原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确定;
二十七、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00年 月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00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00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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