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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基金安瑞 (5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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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安瑞500013
基金类型:封闭式、股票型、传统封闭式     成立日期:1992-04-29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安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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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订立《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续期,经批准后,本基金的存续期可调整为10年。投资于小型上市公司,即公司市值低于市场平均市值的上市公司,以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金龙基金、沈阳万利基金、沈阳富民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
金龙基金历史沿革如下:金龙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6年11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10000万份,存续期为10年。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
沈阳富民基金历史沿革
沈阳富民投资基金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设立,基金份额为3450万份,不定存续期。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基金管理人为沈阳北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部。
沈阳万利基金历史沿革
沈阳万利投资基金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设立,基金份额为7320万份,不定存续期。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基金管理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银信支行万利投资基金管理部。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安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小型上市公司,即公司市值低于市场平均市值的上市公司。投资目标是发掘小型上市公司中的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
由于有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作支撑,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小型上市公司均具有相当大的成长潜力。事实上,许多蓝筹股都是从小型上市公司成长而来。而且,相对而言,证券市场上市值低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都要好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有理由认为,投资小型上市公司的获利潜力相当大。
另一方面,小型上市公司市场表现的波动性大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其市场流动性也要小于那些市值高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因此,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决策能力来减少风险,同时也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风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公司研究部门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部门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四)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眼于长期资本增值。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基金投资;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1)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二)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在各家席位上的交易量挂钩。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四)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拥有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申请设立新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不能成立时的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运作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有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设立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保守基金商业秘密;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年费;基金交易佣金;基金证管费、印花税;基金登记过户费;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基金分红手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发行费节余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3、基金投资组合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当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四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双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确定。
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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