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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货币A (4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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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货币A48200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3-20     基金规模:406.61亿份     基金经理: 王朔 郝瑞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3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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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2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6]22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金合同生效 ...... 7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1
八、基金的投资 ...... 79
九、基金的业绩 ...... 89
十、基金的财产 ...... 9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9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六、风险揭示 ...... 10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1
附件一...... 112
附件二...... 12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协议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
及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
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及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基金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基金年收益
率;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 9 年,负责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 年 7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朔先生,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尊利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泰和 39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恒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盛一年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郝瑞先生,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天弘基金交易员;2018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9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云飞先生,2006 年 3 月 20 日至 2006 年 10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欣女士,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

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刘清

电话:86-10-85109619

传真:86-10-85126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卓成文

电话:86-1066596688;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

联系人:王兵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http://www.ccb.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张青

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谢伟

电话:021-63611226

传真:021-63230807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雄鹏(代)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李彬

电话:86-10-58560975;86-10-58560824

传真:86-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联系人:杜春野

电话:86-10-68858158

传真:86-10-68858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http://www.psbcltd.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曹卓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宋继清

电话:010-85238570;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李杨;薛磊;赵强

电话:010-89198383

传真:010-891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冯海峰、费勤国

电话:(86)55165195721;(86)55162667806

传真:(86)55162667661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骆峰(代)

电话:86-571-88268966

传真:86-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毛夏红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江志纯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绍君;付琳

电话:027-82656263;027-82656600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张梦倩;魏婕;何昕

电话:(86)2258789668

传真:(86)2258316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212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李文林;高磊

电话:0533-2178888

传真:0533-2163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http://www.qsbank.cc

(2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李丽君

电话:(0769)961122

传真:(86)07692211184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5)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步凡;吕晓明

电话:(022)28405262

传真:(022)2840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6)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符仲真;王鸣山

电话:0573-82062680

传真:0573-8203008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jxccb.com/

(27)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黄程亮

电话:020-28302628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2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宫萍;陈旭

电话:028-85563910;028-87381771

传真:028-85576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http://www.cdrcb.com

(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朱敏军

电话:0512-69868509

传真:0512-6513511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毕秋波

电话:0631-5208116;0631-5236187

传真:(0631)5210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李志文;张健

电话:0351-7812438;0351-6819529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http://www.jshbank.com

(32)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91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人:钟睿

电话:0871-63134664

传真:0871-63126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曾晖

联系人:赵万先;官鹏程

电话:(86)79186791008;(86)79186791009

传真:(86)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网址:http://www.jx-bank.com

(3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李恒

电话:0633-8781988;0633-8081236

传真:0633-8781479;0633-808173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5)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6)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法定代表人:周万利

联系人:耿爽

电话:0431-89115027;0431-89115000

传真:0431-89115079

客户服务电话:96888

网址:http://www.cccb.cn/

(3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魏菲菲;袁丽童;陈帅;王天姝

电话:0451-85706153;0451-85706349

传真:0451-85706153;0451-87117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3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1695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index.jhtml

(3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

传真:025-88866660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40)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廖承泰;周奕伶;雷雯;徐伟

电话:0871-65236628;0871-65236562

传真:0871-65236625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http://www.yxccb.com.cn/


(4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向阳

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42)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白俊伟

联系人:董波;刘追失

电话:027-85497397;027-85497219

传真:027-85497030

客户服务电话:96555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43)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 101-B101、102 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 26 层 ABJ 单元、30 层、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 101-B101、102 及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 26 层 ABJ 单元、30 层、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彬

联系人:马钰璇;戴张敏;王双

电话:0755-23825555

传真:0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4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网址:http://www.aibank.com

(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

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

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

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冰

电话:010-80926608

传真:010-809267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5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5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张丹蕊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10-576159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5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周纯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5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

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军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14

传真:0571-8578374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bigsun.com.cn

(6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陈劲

电话:020-38286588;020-83988334;95322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6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陈文钦;苏鹏

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传真:021-805088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刘锦峰

电话:0551-62207968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徐海军

电话:022-23839177

传真:022-284519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网址:http://www.sxzq.com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16 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张锋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6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商健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等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王如富

电话:86-021-63326373

传真:86-021-63326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7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周钟山(代)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朱勤

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董曼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7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电话:021-53686888;4008918918

传真:53686200-7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http://www.shzq.com

(7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焦阳

电话:010-83561000;010-69004556;95399

传真: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7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

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8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

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8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储军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8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朱启本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8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


传真:010-84183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袁忠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76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8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亓辰;郭佳兴;胡涌波

电话:010-83270999

传真:010-83270998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8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2021 年报)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喻辉

电话:0791-88250701

传真:0791-6281441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8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8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晖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9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9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索岚、刘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71;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8 楼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宋真真;张晓强

电话:0591-88500419;021-20655122

传真:021-20655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9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张莘榆

电话:0931-489066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com/

(9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孙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9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官勇华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9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李兴

电话:021-6389-8610


传真:021-68776977-8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www.yongxings.

(9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4
层 1.2.3.5.11.12.13.15.16.18 至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

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9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翟栩

电话:0871-63577113

传真:0871-6357907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46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10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

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0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饶琦

电话:020-81008826

传真:020-81008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0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35 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

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

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0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0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宋小坤

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43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fzfinancing.com

(10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任权

电话:021-20321056

传真: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0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李鹏;肖宗裕;吴玺珏;叶含露

电话:10-68085359;0592-5161816;0592-2079967;2079801

传真:010-68086282;0592-207997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10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郭广坤

电话:010-85556675;010-85556364;010-85556765

传真:010-85556690;010-85556405;010-85556381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0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10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岑汉峰、詹昕达

电话:0411-39673333

传真:021-61763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1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联系人:仇成伟楠;陈龙;侯保香;张涵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700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vanho.cn

(1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11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3)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91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11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05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1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6)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储开荣(代)

联系人:黄海清

电话:025-52278884

传真:025-869193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

(117)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118)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5 号东山广场东楼 5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张涛


电话:020-83901022

网址:www.htfc.com

(1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

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cn

(1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2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电话:8565003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12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15195286635

传真:021-53086809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acaijijin.com

(1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duxiaomanfund.com

(12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1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1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tiantianfunds.com

(1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ehowbuy.net

(1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erichfund.cn

(1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51ifund.com

(1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3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cifcofund.cn

(13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02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jincheng-fund.com.cn

(1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13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4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snjijin.com

(14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4936808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网址:gesafecn.com

(14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1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14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chtfund.com

(1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jnjijin.com


(14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5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5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5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gomemyj.com

(15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1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xincai.com


(15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6 层 D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1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1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indmoney.com.cn

(15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15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16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otjijin.com

(16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1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jigoutong.com.cn

(1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vworks.com.cn

(164)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法定代表人:程隆

联系人:陈鹏

电话:156433964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ajcfu.cn

(16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ongdianfund.com.cn

(16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6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5-8771201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dtfunds.com

(16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6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7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7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7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17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7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8595755


传真:021-61098515

网址:my1000.cn

(17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xinglt.com

(17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

传真:010-5905377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7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niangaobaoxian.com

(18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国栋


电话:86-10-63633333

传真:86-10-66575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其中,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有期货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 A类份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 A、B 类份额。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 A、C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联系人: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华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华敏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2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6]
2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生效。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公布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3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若当日收益为负值,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A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零。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6、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金额。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 2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0 元,投资者申请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投资者
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40 元。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 2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负 40 元,投资者申请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20000)×(-40)=99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80,投资者账户
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负 20 元。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相应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6 年 6 月 13 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工银瑞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实
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小组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提出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该小组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 6 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6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
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5)、(16)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 AAA 级;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除第(15)、(16)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1)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1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3)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项、第(5)项第 1 点、第(17)项、第(18)项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4)、(7)、(15)、(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4,258,535,978.28 50.61

其中:债券 23,991,049,215.19 50.05

资产支持证券 267,486,763.09 0.5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26,650,650.60 9.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136,653,318.27 39.93

4 其他资产 107,872,744.10 0.23

5 合计 47,929,712,691.2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421,761,420.43 18.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号 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8.21 18.3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2.3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48.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7.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0.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7.94 18.33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76,377,030.89 6.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44,022,474.35 5.30

4 企业债券 51,292,074.84 0.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97,937,402.46 3.70

6 中期票据 304,094,297.45 0.75

7 同业存单 19,561,348,409.55 48.33

8 其他 - -

9 合计 23,991,049,215.19 59.2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1 112313220 23 浙商银行 12,900,000 1,282,724,157.24 3.17
CD220

2 112315405 23 民生银行 12,500,000 1,242,666,121.84 3.07
CD405

3 112413019 24 浙商银行 10,000,000 991,828,353.73 2.45
CD019

4 112410077 24 兴业银行 9,000,000 895,519,613.07 2.21
CD077

5 210207 21 国开 07 7,200,000 738,111,331.74 1.82

6 230206 23 国开 06 5,900,000 600,641,177.79 1.48

7 112413015 24 浙商银行 5,200,000 515,949,464.53 1.27
CD015

8 112403021 24 农业银行 5,000,000 498,509,029.45 1.23
CD021

9 112321319 23 渤海银行 5,000,000 497,121,918.78 1.23
CD319

10 112373512 23 中原银行 5,000,000 497,109,111.16 1.23
CD439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2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28%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1.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61520 铁建 066A 1,950,000 196,215,621.17 0.48

2 189329 21 工鑫 5A 400,000 41,127,181.37 0.10

3 143902 招盈 2 号 3 期优 150,000 15,094,783.56 0.04

4 261787 熙和 06 优 150,000 15,049,176.99 0.04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外管局的处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地方证监局的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63.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000,000.00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7,863,680.4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07,872,744.10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6 年 3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6.03.20-2006.12.31 1.3999% 0.0024% 1.3554% 0.0002% 0.0445% 0.0022%

2007 年 3.5366% 0.0090% 2.4441% 0.0017% 1.0925% 0.0073%

2008 年 4.1048% 0.0128% 3.4340% 0.0011% 0.6708% 0.0117%

2009 年 1.2863% 0.0054% 1.9800% 0.0000% -0.6937% 0.0054%

2010 年 1.8057% 0.0032% 2.0289% 0.0003% -0.2232% 0.0029%

2011 年 3.3022% 0.0035% 3.0748% 0.0007% 0.2274% 0.0028%

2012 年 4.0542% 0.0045% 3.0447% 0.0007% 1.0095% 0.0038%

2013 年 4.3816% 0.0020% 2.8000% 0.0000% 1.5816% 0.0020%

2014 年 4.8672% 0.0025% 2.7726% 0.0002% 2.0946% 0.0023%

2015 年 3.8287% 0.0019% 1.9164% 0.0012% 1.9123% 0.0007%

2016 年 2.6670% 0.0008% 1.3000% 0.0000% 1.3670% 0.0008%

2017 年 3.8706% 0.0007% 1.3000% 0.0000% 2.5706% 0.0007%

2018 年 3.8149% 0.0012% 1.3000% 0.0000% 2.5149% 0.0012%

2019 年 2.6513% 0.0008% 1.3000% 0.0000% 1.3513% 0.0008%

2020 年 2.0862% 0.0012% 1.3000% 0.0000% 0.7862% 0.0012%

2021 年 2.2214% 0.0008% 1.3000% 0.0000% 0.9214% 0.0008%

2022 年 1.7725% 0.0008% 1.3000% 0.0000% 0.4725% 0.0008%

2023 年 1.7450% 0.0005% 1.3000% 0.0000% 0.4450%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69.9115% 0.0052% 35.5564% 0.0021% 34.3551% 0.0031%


工银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2022.08.05-2022.12.31 0.6869% 0.0007% 0.4915% 0.0000% 0.1954% 0.0007%

2023 年 1.9894% 0.0005% 1.3000% 0.0000% 0.6894%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2607% 0.0007% 2.1147% 0.0000% 1.1460% 0.0007%


工银货币 C

阶段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2023.04.20-2023.12.31 1.2273% 0.0006% 0.8904% 0.0000% 0.3369%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7418% 0.0007% 1.2136% 0.0000% 0.5282% 0.0007%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3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3、本基金自 2022 年 8 月 5 日增加 B 类份额类别。

4、本基金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增加 C 类份额类别。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 4、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按月结转收益到投资者基金账户;此外,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日结转收益,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日结转。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截至上一工作日(含节假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该类基金份额。

上述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该类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日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4、本基金对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01%,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费用时,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2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债券及其它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债券市场及其它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及其它证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及其它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从而影响上市企业信用等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发行的债券违约风险增大,从而其价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9)赎回或提前支付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一些债券可能具有赎回或提前支付等选择权条款,当市场环境变化时,债券的发行人可能会赎回或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债券本息,从而可能给本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10)投资组合杠杆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交易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杠杆程度,以提升整体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但与此同时也相应放大了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银行定期存款投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一部分资产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所存放的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加强对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严格考察存款银行信用水平,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但仍然不可能完全消除上述风险。此外,由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应付基金赎回的需要、基金为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基于其它合理的原因,可能需要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存款,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五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 1 季度、第 2 季度、第 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华为应用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工银微财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金”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关于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2023-07-01;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1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2-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基金合同事先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消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内容,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五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5)、(16)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 AAA 级;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除第(15)、(16)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1)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1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3)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项、第(5)项第 1 点、第(17)项、第(18)项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4)、(7)、(15)、(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等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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