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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 (4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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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481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08-31     基金规模:155.30亿份     基金经理: 何肖颉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43%
  • 近一月增长率
    -1.97%
  • 近一季增长率
    2.09%
  • 近半年增长率
    12.1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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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7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5]1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8月31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
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6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业绩........................................................................................................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53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9
二十四、备查文件.................................................................................................... 69
附件一........................................................................................................................ 70
附件二........................................................................................................................ 8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协议作出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人):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书面确认之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
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及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
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0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 年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
长。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4 年9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
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
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
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
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太地区执行
委员会成员。2010 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
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 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 资产管理公司。Harvey 先生1993 年
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
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
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
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 先生:独立董事,1978 年至1983 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
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 年至1990 年任职于
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
(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 年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
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 年6 月至今,成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
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 年任中
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 年任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
2009 年7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7 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
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执教美国南
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2006,获终身教职);曾担任中国留美经济
学会2004-2005 届主席以及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目前担任国务院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等职,同时承担了包括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等直接立项资助的重大课题。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 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理、总经
理。1999-2000 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兼)。2000 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总裁。
蔡昀先生:董事,学士。1990-1993 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 年任职于中远
(集团)总公司审计处。1994-1996 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 年任中远(集团)总公
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 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1999-2006 年
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11 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4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 年在
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1998-2002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 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
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Sarah Pearson 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
执业事务律师资格。现任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负责亚太区及全球新兴市场的资产
管理业务。Pearson 女士于1994 年加盟伦敦瑞士信贷金融产品(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2010 年年中曾先后派驻香港、新加坡、东京和悉尼。出任现有职务前,
Pearson 女士曾任亚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并在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担任瑞士信貸澳洲區首席
运营官以及亚太区副信誉风险核准人。加入瑞士信贷之前,Pearson 女士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的伦敦银行部门担任事务律师。
王妍敏女士:监事,硕士,会计师。1997.08-1999.04 中远(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员
工。1999.04-2009.02 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员工。2009.02 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督部财务审计室副经理。2010 年7 月起兼任中远慈善基金会监事。
江明波先生: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0 年7 月至2001 年12 月,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1 年12 月至2003 年7 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3 年11 月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3 年11 月26 日至2007 年1 月20 日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8 月至2006 年12 月担任机
构理财部总监助理;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2 月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基金
基金经理。2008 年11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11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固定收
益总监。2010 年6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总监。2011 年2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2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 年至2002 年,
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 年至2000 年,任职于北京东方
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 年至1998 年,任职于北京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
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 年至1994 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
年11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10 年8 月起担任财务部业务主管。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 年至2003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 2003 年至2005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资产
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1982 年任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1984 年至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8 月至1997 年7
月,任职于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1997 年7 月至1998 年5 月,任职于君安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1998 年5 月至2000 年5 月,任职于国信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
2000 年5 月至2009 年11 月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
权益投资副总监。2000 年5 月至2002 年11 月,历任研究部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其中2002
年11 月5 日至2004 年7 月19 日,担任基金金鑫的基金经理;2003 年1 月29 日至2004 年3 月
20 日,担任基金金鼎的基金经理;2004 年7 月21 日至2008 年4 月3 日,担任国泰金马稳健回
报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 年4 月30 日至2008 年5 月17 日,担任国泰金鹰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 年5 月21 日至2009 年12 月2 日,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4 月1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江晖先生,2005 年8 月31 日至2007 年5 月24 日管理本基金。
王筱苓女士:2007 年1 月5 日至2007 年11 月29 日管理本基金。
詹粤萍女士:2007 年5 月8 日至2007 年11 月29 日管理本基金。
曹冠业先生: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17 日管理本基金。
张翎先生:2007 年4 月24 日至2010 年4 月12 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总经理郭特华女士。
成员:权益投资总监何江旭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江明波先生,首席经济学家陈超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曹冠业先生,国际业务总监郝康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杜海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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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
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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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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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
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
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
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
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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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
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
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
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
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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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
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
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
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
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
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
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
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
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
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
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
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
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
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
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
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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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 年3 月起
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
行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
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11 月加入中国
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
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
程大学。2002 年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 年11 月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自2005 年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7 月至2005 年9 月历任中
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 年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
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
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
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 年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
合(LOF)、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
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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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
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
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
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
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万家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
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
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
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
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
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
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
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 只证
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
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
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
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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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
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010-58698918
传真:010-66583111、010-66583100
联系人:杨光
网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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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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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吴海鹏、董云巍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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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勤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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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
公司网址:www.bjrcb.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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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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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2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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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2000.com.cn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邮编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安徽省: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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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6 楼、7 楼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8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负责人:赵大建
投诉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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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3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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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4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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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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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8)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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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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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雪筠
(53)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人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徐雅筠
联系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联系方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5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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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3、5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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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025-95597(江苏省外需加区号)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地盛南街1 号国光高科大厦4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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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6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 号新华保险大厦606
负责人:韩小京
电话:(010)65693399
传真:(010)65693838
经办律师:张晓彤,胡雪蓉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7 月11 日证监基金字[2005]122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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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8月31日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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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
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 年9 月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5 年11 月0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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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
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1.5%
100 万≤M<500 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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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M<1000 万0.8%
M≥1000 万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
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0.5%
1 年≤持有期<2 年0.25%
持有期M≥2 年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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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净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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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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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1、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遇有调
整,另见相关公告)
3、办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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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 年2 月28 日,本基金可在本公司部分网上交易渠道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
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
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截至2011 年2 月28 日,我公司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及B 类基金份额、工银
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及B 类基金份额、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及B 类基金份额、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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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及现金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40%。
(三)投资理念
股票价格终将反映其价值。本基金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值被低估的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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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配置理念,发展了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工银瑞
信资产配置模型,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性与定
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Forecast Returns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ternational Domestic Economy Economy
ECONOMIC SCENARIOS
ADVANCED CENTRAL LAGGED
数量模型优化
资产配置方案
国内宏观经济分析 全球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情景分析
正面 中性 负面
股票市场收益风险预期 债券市场收益风险预期
图1 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结合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全球宏观经济研究资
源,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
济变量,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的风险溢价。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
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
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
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行资
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给出相关报告。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决策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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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行业配置流程如
下: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景气度变动
趋势分析
宏观经济
及产业政策
行业配置方案
优势行业 景气行业
图2:行业配置流程
(1)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
对这些行业给予较高评分,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给予较低的评分,对处于衰退
期的行业避免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
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
司进行投资。
(2)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基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利能力:1)产品定价
能力;2)上游行业谈判能力;3)行业进入壁垒;4)技术、产品的可替代性;5)行业内部竞争
状况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
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3)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
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利用反映各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例如,产量、开工率、投资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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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
尤其是进入景气度拐点性好转的行业给予较高的评分,而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不利、
尤其是受宏观经济政策负面影响较大、进入景气度下降通道的行业给予较低的评分。
(4)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各行业近中期的相对投资价值,
挑选出那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变
动,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理念和经验,运用价值投资理念,按照品质扫描、
竞争优势评价和价值评估的股票选择流程,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值被低估的
大中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股票选择流程如下:
图3 股票选择流程
(1)品质扫描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经营稳健、质地优良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因此在股票的评定
上将严格按照市值规模、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三方面的要求对股票市场进行全市场扫描,筛选出在
市值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等品质上符合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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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工银瑞信股票品质扫描
针对那些扫描进来的股票,本基金还将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和公司研究数据库,对企业进行进
一步诊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通过企业诊断,剔除那些价格被操纵、有频繁资本
运作迹象的企业,以及那些业务结构明显不合理、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过高,或有严重违法迹象
的企业。
(2)竞争优势评价
本基金将从企业的基本战略、产品市场份额、成本状况、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以及企业的
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考察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在行业中居于领
先地位,在成本、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3)价值评估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定量分析主要采用
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对估值法等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价值评估将考虑公司的业务发展
规划与前景、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的市场份额及增长趋势,公司资本结构及经营风险水平等多种因
素。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寻找
被市场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等
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
策略等投资策略,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资产
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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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信标普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300 指数。中信标普300 指数是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基准指数,用于描述中国A 股市场的总体走势,
其样本股是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上市公司中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最具流动性且财务稳健的300
家公司,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从代表性以及对于A 股市场
走势的刻画程度来看,中信标普300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覆盖交易所和
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将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大中盘价值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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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5%;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8,569,848,328.19 89.21
其中:股票8,569,848,328.19 89.21
2 固定收益投资485,470,000.00 5.05
其中:债券485,470,000.00 5.05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524,236,258.05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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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资产26,934,366.57 0.28
7 合计9,606,488,952.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63,783,152.77 0.67
B 采掘业157,379,581.80 1.65
C 制造业3,458,625,490.10 36.27
C0 食品、饮料506,851,444.75 5.32
C1 纺织、服装、皮毛77,202,221.03 0.81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1,214,001,539.72 12.73
C5 电子64,101,347.64 0.67
C6 金属、非金属201,866,508.31 2.12
C7 机械、设备、仪表940,012,190.87 9.86
C8 医药、生物制品454,590,237.78 4.77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649,827.27 0.88
E 建筑业177,558,955.53 1.8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03,875,266.25 1.09
G 信息技术业1,745,769,476.88 18.3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879,251,509.36 9.22
I 金融、保险业1,003,020,987.79 10.52
J 房地产业432,535,433.71 4.54
K 社会服务业85,352,625.52 0.9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379,046,021.21 3.98
合计8,569,848,328.19 89.8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00 同方股份35,645,681 944,967,003.31 9.91
2 601318 中国平安9,289,377 521,691,412.32 5.47
3 000527 美的电器24,630,349 428,568,072.60 4.49
4 000792 盐湖钾肥5,745,917 380,609,542.08 3.99
5 600118 中国卫星15,124,738 375,395,997.16 3.94
6 600739 辽宁成大11,791,910 355,172,329.20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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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519 贵州茅台1,925,477 354,133,729.84 3.71
8 600315 上海家化6,348,839 235,732,392.07 2.47
9 600331 宏达股份14,445,939 224,056,513.89 2.35
10 600036 招商银行17,453,707 223,581,986.67 2.3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485,470,000.00 5.09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可转债- -
7 其他- -
8 合计485,470,000.00 5.0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01072
10 央行票
据72
4,500,000 436,950,000.00 4.58
2
1001077
10 央行票
据77
500,000 48,520,000.00 0.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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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3,710,008.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2,797,101.82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3,635,175.88
5 应收申购款16,792,080.70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26,934,366.57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315 上海家化235,732,392.07 2.47 临时停牌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8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8.31-2005.12.31 1.56% 0.35% 1.04% 0.70% 0.52% -0.35%
2006 年142.69% 1.42% 83.94% 1.05% 58.75% 0.37%
2007 年100.39% 1.94% 107.66% 1.72% -7.27% 0.22%
2008 年-41.07% 1.91% -52.10% 2.25% 11.03%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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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57.49% 1.45% 66.73% 1.53% -9.24% -0.08%
2010 年5.67% 1.38% -7.47% 1.18% 13.14%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84.38% 1.60% 185.20% 1.58% 199.18% 0.02%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5 年8 月3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三条(二)投资范围、(七)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规定的
各项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及现金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5%-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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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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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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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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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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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日内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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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 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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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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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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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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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
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
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
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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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
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
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现投
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本基金投资风格定位于大中盘价值型基金,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大中盘股票或者价值型股票
的表现可能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
数。
(二)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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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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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
金净值、基金对帐单、最新公告等相关内容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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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
400-811-9999(免长途费)或:010-58698918。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料寄送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若基金投
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取消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并定制月度、季度、年度电子对帐单。电子对
账单在每月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介绍、服务指南、基金投
资报告、投资者教育资料等。
(三)收益分配方式的查询服务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
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详细的操作步骤可咨询代
销机构或本公司客服中心400-811-9999(免长途费)。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五)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添加电子邮箱地址,订制电子对帐单和各类
资讯。
(六)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录本公司网站,预留准确的手机号码,订制资讯及通知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网上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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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通
过“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包括: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信函、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
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联讯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0年9
月3日;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海通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0年9
月15日;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10月8
日;
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年10月12日;
5、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0年10月12日;
6、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2010年10月26日;
7、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八次分红公告,2010年10月26日;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2010年10月26日;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0年10月
28日;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网上交易工行在线支付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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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2010年12月31日;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2011年1月12日;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年1月17日;
1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4季度报告,2011年1月24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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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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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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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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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
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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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
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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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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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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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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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
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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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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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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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
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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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注册资本: 二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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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
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
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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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
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
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
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
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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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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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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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
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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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
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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