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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富成长动力混合 (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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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成长动力混合45000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9-03-25     基金规模:0.22亿份     基金经理: 杜飞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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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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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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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9】4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3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3
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2
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4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陈明月
联系电话:021-3855560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LLC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
7
南宁特派办处长、副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温昌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广西梧州大酒店总经理,梧州地区电业公司总经理。现任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董事梁国坚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索芙特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Gregory E. McGowan先生,博士学历。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等职务。
董事金哲非女士,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历任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机构、美国哈佛大学计算机科学家,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资产组合分析与投资风险部环球总管。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Robert R. Williams先生, 硕士。历任State Street Australia Limited, (澳洲雪梨)执行董事,State Street Asia, 香港资深副总裁,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美国波士顿)副行政总裁。现任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非执行)。
独立董事平雷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党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现已退休。
独立董事吴真先生,硕士。历任UDI ( Eisenberg Group) 美国公司对华总助,UDI ( Eisenberg Group) 欧洲总部对华总助,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总助,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Green View International Resort董事总裁。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8
监事会主席何雅玲女士,本科学历。曾在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隶属摩根大通资产管理的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亚洲区。
监事李慧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部及交易部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监事张志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在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4月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金哲非女士,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历任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机构、美国哈佛大学计算机科学家,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资产组合分析与投资风险部环球总管。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李雄厚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宝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上海证券业务部筹建负责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销售主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HK)机构业务联席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期货机构监管处副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9
潘江先生,CFA,耶鲁大学管理学院MBA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学学士。曾任职美国韦里逊电信公司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研究总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分析部总经理。现任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潘江先生任基金经理,没有发生基金经理变更。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金哲非女士(公司总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潘江先生(基金经理);张晓东先生(基金经理);朱国庆先生(基金经理兼权益类投资团队负责人);徐荔蓉先生(基金经理兼研究分析部总经理)。李彪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1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2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各种证券的持仓比例以及行业分布比例。基金经理按经审核同意的投资方案开展业务,不做出超过其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建立了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了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交易员交易上限控制制度。中央交易室针对个别交易员的从业经验及能力设置相应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在交易系统上设定并由交易系统自动监控,以避免因交易员经验不
13
足、执行交易量过大等因素对交易执行质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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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内幕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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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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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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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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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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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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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白雨杉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2、代销机构:
(1)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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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田耕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 7083
传真:010-6555 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吴海鹏、董云巍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23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24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888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26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6789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28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2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29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3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徐翔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32)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www.bigsun.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0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通讯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服电话:400-8866-567
31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2
(4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4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全国)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户咨询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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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01
传真:(021)68880981
联系人:董卫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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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3月23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1,109,462,046.5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6,773.99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10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1,109,462,046.5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36,773.99 份,两项合计共1,109,598,820.5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生效。
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自2009年4月27日起开始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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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均作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39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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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20%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1.00%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60%
1年(含1年)至2年
0.30%
2年(含2年)至3年
0.10%
3年(含3年)以上
0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20%
1.00%
申购费(C=A-D)
147.78
11857.71
49504.95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988,142.29
4,950,495.05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823,451.91
4,125,412.54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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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0-10,000×1.2500×0.6%=12,42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2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该费率前的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3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4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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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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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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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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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扩张的积极成长型企业,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理念
中国崛起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是行业成长的动力来源。
内生性成长和外延式扩张是企业成长的动力来源。内生性增长来源于企业内部财务资源的积累,一般是稳定可持续的。外延式扩张是企业采用并购等资本运作手段,利用外部资源快速成长。
重点投资于兼具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扩张的积极成长型企业,辅之以适度的行业配置,将能获得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精选成长股”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个股、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兼顾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行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的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作为一只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将不低于6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
50
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大类资产配置研表
宏观经济: GDP 周期,利率周期,固定资产投资等;
市场流动性:贸易顺差、美元利率,汇率水平,M2/M1,新基金/IPO 增量等;
政策: 宏观调空政策、CSRC 政策,投资工具,资本市场有效性;
投资者行为:基金持股结构分析,边际价量趋势;
估值水平: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H 股P/E,沪深300P/E,股债吸引力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运用“精选成长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1)寻找积极成长的动力
成长动力是对经济发展,行业兴衰和企业盈利起关键性影响的趋势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点:前瞻性;动态变化;具有成长动力的企业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业,地域或板块。成长动力是一个多层次、长期性的历史进程,不同特点的行业和企业发展顺序有先有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各不相同。成长动力行业群具
51
有的跨行业、跨地域的特点将为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借鉴主流经济体崛起的历史经验和中国产业政策,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发掘以下成长的动力:
??
自主创新
??
产业升级
??
生活形态变迁
??
人口结构改变
??
科技进步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对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创新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发,动态分析中国崛起过程中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崛起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来的成长动力。
??
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进步是成长的首要条件,它决定了新产业的兴起和旧产业的消亡。
??
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升级是成长的必要条件,产业生命周期今天已演变为技术的生命更替,落后于时代的夕阳产业注定消亡,采用新兴科技的产业必将加速更新和升级,为大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
生活习惯和人口结构的改变是成长的必然结果:例如,大众环保意识的觉醒推动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
(2)行业分析
??
行业分类:国海富兰克林研究团队在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将“成长行业群”中的各相关行业划分为新兴行业,成长行业,成熟行业和夕阳行业。其中,前三类行业为重点关注行业。
??
外部因素分析: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性因素分析,例如新技术,行业政策,外国竞争等。
??
需求分析:行业投入产出分析,顾客群体分析等
??
供应分析:产能利用率,供应稳定性分析等
??
盈利分析:行业集中度分析,行业壁垒分析,原材料价格及走势分析,
52
供求平衡关系分析,产品细分分析等。
??
国际市场竞争分析:国际市场状况、竞争者和替代产品分析。
??
行业与商业周期分析:以多元回归分析为基础,获取行业的历史表现与商业周期的相关性,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商业周期的预测,做出行业配置决策。
(3)精选成长股
本基金股票的选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成长型筛选是针对企业历史财务指标,应用数量模型筛选股票,连同研究员实地调研推荐的部分股票,建立备选股票库;其次,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应用估值模型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对投资目标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找出未来成长的动力,进行整体优化,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成长型筛选
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增长
价值筛选
PE,PB,
EV/EBITDA
(1)成长型筛选--备选股票库的建立
按照Wind行业分类标准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A股细分到第四级;按照近三年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二分之一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一次筛选结果;在此基础上,按照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二分之一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二次筛选结果;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过去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二分之一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次筛选结果;最后,按照公司近三年ROE增长率指标由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
53
排名靠前的二分之一数量上市公司进入我们的备选股票库。这一方法选出的公司即为备选股票库。
成长型股票初选具体标准
G1
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
G2
近3年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
成长指标
G3
近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
盈利指标
ROE
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
(2)估值筛选
结合券商的研究和公司内部研究,采用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比(EV/EBITDA)等相对估值方法以及贴现自由现金流(DCF)等绝对估值方法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判断并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商业模式分析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的商业模式做进一步研究分析,找出其未来成长的动力。
第一,外生成长性分析。研究员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于因重大技术革新、资产重组、资产注入、管理革新等因素,发展轨迹会发生根本变化,将进入一个可以预见的、持续增长的轨道的企业,在经过审慎研究后,也可进入我们的核心股票组合。
第二,内生性成长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治理结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是否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保持原有的竞争优势,进而保持原有的持续成长的轨迹,或者是否能够在竞争中不断建立和强化竞争的优势,建立新的、持续成长的轨迹。
第三,持续成长的财务保障分析。由于持续成长型企业经营规模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财务方面的安全性受到一定操作。因而,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走访上市公司,重点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对公司财务健康情况综合评价,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成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54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
4、
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所分离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85%X沪深300指数+ 10% 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5% X同业存款息率
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收益,较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5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56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1年3月18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7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0 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0,099,396.78
88.06
其中:股票
210,099,396.78
88.0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483,275.28
9.42
6
其他各项资产
6,006,501.60
2.52
7
合计
238,589,173.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950.00
0.01
B
采掘业
12,587,963.76
5.31
C
制造业
136,674,525.39
57.63
58
C0
食品、饮料
18,648,102.52
7.86
C1
纺织、服装、皮毛
3,608,727.60
1.5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435,706.24
4.40
C5
电子
3,344,947.20
1.41
C6
金属、非金属
29,874,707.12
12.60
C7
机械、设备、仪表
55,462,601.77
23.39
C8
医药、生物制品
15,299,732.94
6.4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8,979,853.00
3.7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1,198,097.17
13.16
I
金融、保险业
11,744,378.46
4.95
J
房地产业
8,884,629.00
3.75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0,099,396.78
88.5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9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24
苏宁电器
1,309,773
17,158,026.30
7.23
2
000858
五粮 液
332,524
11,515,306.12
4.86
3
002202
金风科技
479,244
10,687,141.20
4.51
4
300090
盛运股份
261,992
8,692,894.56
3.67
5
600585
海螺水泥
289,084
8,580,013.12
3.62
6
000983
西山煤电
280,500
7,486,545.00
3.16
7
600312
平高电气
540,019
7,360,458.97
3.10
8
600104
上海汽车
487,624
7,158,320.32
3.02
9
000568
泸州老窖
174,396
7,132,796.40
3.01
10
000630
铜陵有色
188,700
6,613,935.00
2.79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60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49,886.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32.19
5
应收申购款
5,752,782.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06,501.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3月25日- 2009年12月31日
23.07%
1.55%
38.11%
1.66%
-15.04%
-0.11%
2009年3月25日- 2010年12月31日
29.42%
1.49%
23.60%
1.50%
5.82%
-0.01%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5.16%
1.43%
-10.51%
1.34%
15.67%
0.09%
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63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价格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按以下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65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6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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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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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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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获取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次可分配收益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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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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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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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中“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认购费、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部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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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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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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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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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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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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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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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中高等级风险的基金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高于混合型基金。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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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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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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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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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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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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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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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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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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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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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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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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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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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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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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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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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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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次可分配收益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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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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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扩张的积极成长型企业,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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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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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按以下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
101
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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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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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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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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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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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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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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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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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并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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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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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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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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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1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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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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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已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人也可选择按季度或年度发送。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保留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将按基金持有人的不同频率选择(季度、半年度、年度),为每期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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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及推出此方案的时机将以公司公告和业务规则为准。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确认情况等。
2、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E-MAIL、手机短信等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交易确认、定期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采用恒生呼叫中心系统,为投资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方式了解公司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按“0”可转人工坐席。
客服传真:021-6887 0708/6888 3069
2、网络服务
网上“基金账户查询”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个人信息,及时详细地了解各类公告信息。登录网站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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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资料、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等信息,变更查询密码,提出投诉和建议,定制信息服务,与客服人员时时交流咨询或给客服人员留言、浏览基金经理报告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6888 3069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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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0年10月13日,关于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2010年10月13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处理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3、2010年10月13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4、2010年10月16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通多交易账户业务的公告
5、2010年10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参加个人网上银行申购基金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0年10月26日,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
7、2010年11月4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10年11月4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9、2010年11月6日,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0年第2号)
10、2010年11月2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0年12月2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0年12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0年12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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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0年12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1年1月24日,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4季度报告
16、2011年2月1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1年2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相关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1年3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2011年3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11年3月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通过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2011年3月10日,澄清公告
22、2011年3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持有双汇发展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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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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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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