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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富中证100指数 (4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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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100指数410008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9-12-30     基金规模:1.80亿份     基金经理: 郜哲 李孝华 
基金全称: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2.69%
  • 近一季增长率
    -5.96%
  • 近半年增长率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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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100:招募说明书更新(2010年第2号)
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0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华富基金保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属于基金产
品中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适合有稳定收入来
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成果的投资人。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
避免。本基金至少9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
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
希望通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人
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
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3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指数基金的
特定风险,也包括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9 月30 日。
4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4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5
十、基金的投资..................................................................................................46
十一、基金的业绩..............................................................................................55
十二、基金的财产..............................................................................................56
十六、基金的财产..............................................................................................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七、基金财产估值..........................................................................................5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6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6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7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7
二十五、备查文件..............................................................................................7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9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96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100
6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1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7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3.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3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8
3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4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4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44.T+n 日:指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45.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9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1.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林楠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代行),1959 年生,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
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
10
任、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
投资总部总经理。
李工先生,董事,1959 年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
科长、科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合肥市政府副
秘书长、合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
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合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中共肥西县委书记、
肥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事长、副主任。现任华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新潮先生,董事,1953 年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经贸
委综合处、财金处调研员,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总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担保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安徽省科技产业投
资公司董事长。
刘庆年先生,董事,1955 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
导员,副营职干事,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
长(主持工作)、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
二营业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 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
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
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
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顾问。现任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生,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
民二庭庭长等职,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
研究会总干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1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 年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
师、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鹏军先生,监事,1973 年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业务员,安徽省物资局拆船加工公司办公室科员,安徽省物资局政治处(后
改为徽商集团人力资源部)科员,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
副所长。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 年生,研究生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
司(筹)。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姚怀然先生,公司总经理,1959 年生,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人民
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
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
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牧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5 年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高级经理,首创证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北京营业部总
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总监、机构投资部总监等职。
满志弘女士,公司督察长,1976 年生,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韩玮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5 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先后担任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研究员、研究开发部副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投资副总监、总监。
12
2009 年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总监兼华富价值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四川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三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平
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绩效分析师、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9
年11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
的领导、涉及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
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
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程坚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韩玮先生 投资部总监
陈茹女士 研究部副总监
曾刚 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14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15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
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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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
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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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
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562.59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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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
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
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10年6月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3.7万亿元,
2010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03.5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
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
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 年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
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 年10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0 只,包括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
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
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
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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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
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
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融通
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
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业磐
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
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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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
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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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 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客服电话:010-9616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chinese/index.html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24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http:// www.cbhb.com.cn/
(1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电话:0755-25188371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961200,4001961200
(1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热线: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25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1
客户服务热线: 021-52574550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http:// www.ebscn.com
26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网址:http:// www.htsec.com
(1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联系人:陈敏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3)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7802
28
传真: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54033888
传真: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29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0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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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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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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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2093669
传真:0531-81283900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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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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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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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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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
32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0)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26 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33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4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www.htsc.com.cn
(4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 www.zszq.com.cn
(4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34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李永波
经办律师: 吕红、李永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 层401
负责人: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马静
35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曹小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 年11 月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1158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09 年11 月23 日到2009 年12
月25 日止,共募集了337,341,867.0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911 户。本基金的
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12 月3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36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10 年2 月1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37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38
50≤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 年 0.5%
大于等于1 年,小于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9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9640.4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41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42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 年2 月1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43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 元)。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 年2 月1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45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6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力
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可以充分代表中国经济增长
的领导力量;中国证券市场日益成熟有效,中证100 指数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指数化投资是有效市场理论的具体实施,指数化投资可以在确保获取市场平
均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投资成本。
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100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旨在为
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中证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
47
金投资于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
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100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 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
后)*5%
中证100 指数于2006 年5 月29 日正式发布,中证100 指数是从沪深证券市
场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
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中证1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
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因此,中证100 指数适合作为
本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 指数。本基金原则
上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次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按照中证100 指数成份股的权重确定个股的配置比例。
48
2.指数化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
年平均误差最小化,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35%,年平均
误差不得超过4%。
3.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100 指数各成份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4.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中证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
根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情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票组合进行
适时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
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中证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
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
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
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② 如果预期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行
前瞻性调整。
③ 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
置比例。
5.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
基金无法购买中证100 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中证100 指数某成份股的权重
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
49
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6.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由于成份股调整和流动性冲击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
表现的出现偏离。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
末、每季度末分析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并对跟踪误差等
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跟踪方案。
(六)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
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金融工程研究员依托研究部的投资
决策支持平台,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分析、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资产配置建议,组织金融工程研究员进
行讨论,形成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作
出基金资产配置决策,并下达给基金经理执行。
(3)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决策,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权
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交易执行
50
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通过中央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基金经理在授权权
限内可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5)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研究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风险,
找出跟踪误差来源,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以确认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一
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51
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如适
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
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2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81,276,792.40 93.90
其中:股票 181,276,792.40 93.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18,965.39 5.29
6 其他资产 1,559,641.83 0.81
7 合计 193,055,399.62 100.00
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4,626,760.41 12.85
C 制造业 41,480,436.02 21.65
C0 食品、饮料 9,343,256.00 4.88
C1 纺织、服装、皮毛 732,036.00 0.3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2,887,432.30 1.5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9,745,785.92 5.09
C7 机械、设备、仪表 18,771,925.80 9.80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5,951,727.00 3.11
E 建筑业 6,034,174.00 3.1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180,198.00 3.75
G 信息技术业 4,765,186.20 2.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827,210.50 2.00
I 金融、保险业 77,610,575.87 40.50
J 房地产业 7,763,101.40 4.05
K 社会服务业 1,125,603.00 0.5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911,820.00 0.48
合计 181,276,792.40 94.60
5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819,757 10,615,853.15 5.54
2 601318 中国平安 191,325 10,119,179.25 5.28
3 600016 民生银行 1,560,860 7,960,386.00 4.15
4 601166 兴业银行 293,880 6,794,505.60 3.55
5 600000 浦发银行 505,132 6,546,510.72 3.42
6 601398 工商银行 1,165,300 4,707,812.00 2.46
7 000002 万 科A 552,700 4,642,680.00 2.42
8 601088 中国神华 188,271 4,445,078.31 2.32
9 600030 中信证券 397,500 4,229,400.00 2.21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79,500 3,913,100.00 2.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55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8,022.94
3 应收股利 31,270.49
4 应收利息 3,635.00
5 应收申购款 76,713.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9,641.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56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12.30-20
09.12.31 -0.03% 0.04% 2.63% 1.27% -2.66% -1.23%
2010.01.01-20
10.06.30
-28.27% 1.53% -28.90% 1.53% 0.63% 0.00%
2009.12.30-20
10.09.30 -21.39% 1.44% -20.26% 1.44% -1.13% 0.0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57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58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59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60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61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2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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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6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6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67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8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69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7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数基金的特
定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可包括
利率、汇率及期货等价格;
2.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有着极大的影响;
3.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
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
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
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指数基金的特定风险
71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等将导致本基金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发生偏离;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本基金所运用的指数跟踪技术会对本基金回报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所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果中证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 指数
72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六)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风
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
2.除上述第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74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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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0 年7 月2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010 年7 月7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渤海银行
为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2010 年7 月21 日,《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2 季度
报告》。
4、2010 年7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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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5、2010 年8 月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渤
海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0 年8 月1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夏银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0 年8 月14 日,《华富中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0 年第1 号)》及其摘要。
8、2010 年8 月18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
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手机炒股)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0 年8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天风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0 年8 月26 日,《华富中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半年
度报告》。
11、2010 年8 月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联证
券、山西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0 年9 月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3、2010 年9 月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都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0 年9 月1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泰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0 年9 月20 日,《华富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公告》。
16、2010 年9 月20 日,《华富基金参与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公告》。
17、2010 年9 月2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
山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2010 年10 月2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华泰联合证券网上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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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0 年10 月23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010 年10 月26 日,《华富中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21、2010 年10 月3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
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2、2010 年11 月0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中国民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3、2010 年11 月0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长城证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10 年11 月0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5、2010 年11 月22 日,《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暂停系统的通知》。
26、2010 年11 月27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在办公大厦更名
的公告》。
27、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过交通银行
定投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扣款金额下限的公告》。
28、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10 年12 月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增
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0、2010 年12 月2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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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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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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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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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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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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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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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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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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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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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4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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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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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90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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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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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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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
2.除上述第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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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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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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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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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8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投资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 项除外】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9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
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100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101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
102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103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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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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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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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107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中估值方法的第1 至第6 项进行处理
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
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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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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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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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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