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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 (4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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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40002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07-03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许文波 
基金全称: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众禄费率:0.12%(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0.66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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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8 号)和《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296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3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保

证《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保本周

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3 日。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八、保本与保证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8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9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七、风险揭示 ......................................................................................................... 10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9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一、绪 言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释 义

在《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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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

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

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3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3 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在

《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36.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

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38.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0. 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1. 折算日: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4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未持有到期而

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4.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

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6.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47. 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

48.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

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 保本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

51. 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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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5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6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7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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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

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公募业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电子商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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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

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

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

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

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

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

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

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东证融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

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

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

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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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

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

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

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

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

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

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

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兼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嘴山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

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

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

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本公

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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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

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

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

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

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

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
学硕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6 年 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
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
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
王丹丹(女士) 2013 年 7 月 3 日至今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
朱晓栋(先生) 2014 年 1 月 30 日至今
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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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
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
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
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 2013 年 7 月 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

基金经理介绍。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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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呼振翼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9 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

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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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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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6)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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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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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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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

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

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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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

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

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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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于 2007 年 3 月 20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

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

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

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

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

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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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

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包括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

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易方达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47)、易方达新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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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

体系,托管规模达 12,919.41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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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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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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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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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sc.cn

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或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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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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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或 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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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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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 83252843

传真:0591-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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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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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xzq.com.cn

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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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3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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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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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 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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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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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安心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8 号)和《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296 号)的核准,并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 年 5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募集份额为:221,496,054.75 份

有效户数为:7,738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

部函【2013】542 号)的批准,于 2013 年 7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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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

服务机构”中“(二)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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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按照申购优

先于认购,后认购/申购优先于先认购/申购的原则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并按照扣除所

有赎回及转换出基金份额后的剩余认购份额计算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但若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受理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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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

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登记等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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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Y<3 年 1.00%

Y≥3 年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东方成长回

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

率按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 1.20%/ (1+1.20%)=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2=88,226.99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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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六个月,对应费率为

2.0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3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13=11,130 元

赎回费用=11,130×2.00%=222.60 元

净赎回金额=11,130-222.60=10,907.4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四)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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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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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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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到期后的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过渡期

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即: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

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在折算日折算后的并且一直持

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之

和,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为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于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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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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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本与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

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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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的保本周期而言,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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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3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 元人民币

净资产:2003209736.36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

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

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人民

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 2 家办事

处与 2 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

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

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

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2 年第三季度,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余额 80.95 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

基金在保责任余额 19.69 亿元人民币。

截止 2012 年第三季度,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 208,033.84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695.69 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及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持有

到期的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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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或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

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次保本额度 40 亿元人民

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

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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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

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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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

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

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

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

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3)每个自 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

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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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

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或风险买断

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

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述情形。在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更换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

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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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

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

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

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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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

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

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

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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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

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文件;

4、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6、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回报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

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

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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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

转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在此 期

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

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

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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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1 )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

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

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

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

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

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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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2)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

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上一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资产净值及申购费用之和。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

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

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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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

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

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担保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担保人对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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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

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权证等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

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

保本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其中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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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

下简称 CPPI 策略)与基于期权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

OBPI 策略)在保本周期内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运用 CPPI 策略来动态分配资产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

产上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对未来市场形势的分析判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M 的大小。

在保本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本金安全为目的。即通过持有相当数量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

于保本周期的债券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证券,并规避利率、再投资等风险,以确保保本资产的

稳定收益。

在收益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收益为目的。即采用积极投资方式,把握市场时机、挖掘市

场热点,精选个股,获取稳定的资本增值。

1、CPPI 组合保险机制

CPPI 策略最早由 Black and Jones 在 1987 年提出,并于上世纪 90 年代以后成为保本型基

金重要的交易策略之一。

其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通过投资保本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

收益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如图 1 所示。

其中,保本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

险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而收益资产主要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以博取更高的收益。
图 1 CPPI 策略下的本金保障


有保证的本金价值
100%
收益资产
资产价值




保本资产




到期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为了尽可能地分享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品种在价格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资产管理人在运用

CPPI 策略进行资产管理时,通常会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放大收益资产的投资额度,如下列

公式所描述:
S = M × (A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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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S
其中:

S =收益资产投资部分

B =保本资产投资部分

A =基金资产净值

F =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M =风险乘数

假设风险乘数 M = 1 ,代入上面公式,则 B = F ,这就是买入持有策略。由此可见,买入持

有策略为 CPPI 策略的一个特例,或者说 CPPI 策略是买入持有策略的进一步发展。在 CPPI 策

略中,称 A F 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cushion),安全垫除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安全垫。

2、基于 CPPI 机制的资产配置策略

①CPPI 机制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基于 CPPI 机制,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第一,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要保额度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基金资产的当前最低要保额

度;

第二,计算基金资产总净值超过当前最低要保额度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将安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风险乘数),将相当于该数额的资金投资于收益资产以博

取高于最低要保额度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即,在保本周期内任一时间 t(t>0),可投资于收益资产的额度为:

S t = MC t = M (A t Ft ) = M (A t FT / (1 + r ) ( T t ) ) ,

投资于保本资产的额度为 B=t A t St 。

其中, C=t A t Ft 为 t 时间的安全垫,T 为保本周期时间长度, FT 为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

资产的最低要保额度,r 为年贴现率。

CPPI 的核心思想就是充分利用安全垫(cushion)来进行操作,也就是随着安全垫(cushion)

的增厚,增加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cushion)的变薄,减少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同

时,当乘数 M 逐渐增大时,CPPI 策略也将提高收益资产的参与度;当乘数 M 逐渐减少时,CPPI

策略也将减少收益资产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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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乘数 M 的范围

尽管从理论上说无论乘数 M 取多大值,只要 CPPI 通过安全垫(cushion)的增减来调控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它都是完全能够保本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市场剧

烈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 CPPI 的实际调整出现偏差。比如:当安全垫(cushion)接近

零时才进行调整,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很可能导致调整后的安全垫(cushion)为负。此外,

管理费、托管费、保证费等逐日计提,当安全垫(cushion)很小时,如果不进行慎重操作很可

能导致在保本的同时难以应对这些费用。

风险乘数 M 的选择与股票资产剧烈波动的程度有密切关系,比如发生股票资产毫无流动性

的快速下跌(如:跌停板的发生),使基金资产组合无法得到及时的调整而很可能导致安全垫

(cushion)快速减小,甚至为负。

从 CPPI 的公式我们可以看到:

股票资产=M*安全垫(cushion)
1
根据上面的公式,如果股票资产快速毫无流动性地减少超过 ,则安全垫(cushion)就
M
完全损失了。

在我国股票市场存在股票跌停的情况,如果是在交易日中逐渐跌停的,则因存在流动性,

CPPI 能够适时进行调整;如果是在一开市就跌停,无法交易,则安全垫(cushion)将受到冲击。

假设 G 为股票资产遭遇毫无流动性下跌的减少幅度,那么应该有:

股票资产* G =M* G *安全垫(cushion)

要确保股票资产无流动性缩水的程度小于安全垫(cushion),那么必须:

M *G ≤ 1
根据这一公式,假如股票资产发生毫无流动性的一个跌停,则要求乘数 M ≤ 10 ,假如股

1
票资产发生毫无流动性的两个连续跌停,则要求乘数 M ≤ = 5.2631 ,假如股票
1 (1 10%) 2

1
资产发生毫无流动性的三个连续跌停,则要求乘数 M ≤ = 3.69 ,假如股票资产
1 (1 10%) 3

1
发生毫无流动性的 N 个连续跌停,则要求乘数 M ≤ 。当 N 变得无穷大时,M
1 (1 10%) N

趋于 1。所以,如果 M=1,保本周期到期时,如果不发生债务危机,致使保本资产的本息无法

偿还,即使收益资产血本无归,依然能够达到保障本金不发生损失的目标(不考虑各种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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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一只业绩健康良好的股票几乎不会发生超过三个以上连续毫无流动性

跌停的。在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中,将选择业绩优良的、流动性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则收益

资产跌停的情况将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本基金选择风险乘数 M ≤ 3 的 CPPI 策略,并且当单位

安全垫<4%时,执行 M ≤ 1 的买入持有策略。显然,这种策略至少能够抵御股票资产毫无流动

性的三个连续跌停的冲击,并且当基金资产净值接近于要保额度时,严格控制收益资产的风险

敞口。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 策略,更灵活地将收益资产分配于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两个

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面临证券市

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会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

度)或不定期对风险乘数 M 进行适时调整,确定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并以收益资

产的下跌临界点作为收益资产的止损点,如图 2 所示。即当收益资产随投资标的价格的变化而

发生波动时,只要其保持在止损点以上,则整个投资组合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依然能够实现保本
1
目标。根据前面的论述,收益资产允许的最大下跌比例为其初始投入资金的 ,相应的止损
M
M 1
点则为收益资产初始投入资金的 。
M
图 2 乘数作用下收益资产的风险收益情况



有保证的本金价值
100%
收益资产 止损点
资产价值




保本资产




到期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③风险乘数 M 的调整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 组合保险机制,灵活地将收益资产分配于股票和债券两个市

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面临证券市场

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如一个月)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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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风险乘数 M 进行适当调整,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 的大小,动

态调整本基金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根据自身对于市场利率、通货膨胀、货币供应、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指标的深入研究分析,判断股票等权益类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各类别资产

的预期风险收益变化趋势,分析各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

期出具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研究成果,确定风险乘数 M 的调整方向和调整

范围,并实时跟踪风险乘数 M 的变化,严格控制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3、OBPI 投资策略

OBPI 策略是根据 Fischer Black 和 Myron Scholes 在 1973 年提出的 Black and Scholes 期权

定价公式所衍生出的投资策略。较具代表性的是 SPO 策略(Synthetic Put Option,复制性卖权

策略)。将 Black and Scholes 的期权公式代入 Stoll(1969)的期权平价关系中,可得:

C + Xe rT = S + P
其中:

C =看涨期权

Xe rT =无风险资产
X =期权的执行价格
r =无风险利率
e =自然对数底数

S =股票
P =看跌期权
因此,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 OBPI 投资策略,一是构建债券组

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

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

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首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周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把握

行业轮动中带来的超额投资机会;其次,在对行业中相关上市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中,本着风

险控制第一的原则通过优选具有低风险性、较好的中期成长性和流动性、以及当前估值相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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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收益资产的增值。

(1)择时及行业配置(投资时钟量化模型)

根据本基金对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要求,我们设计了将宏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轮动配

置、多因子选股结合为一体的投资时钟量化框架来作为本基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基础模型。由于

策略牵涉到宏观层面的分析,而宏观因子的变动速度通常至少是以月来衡量的,因此本模型也

以月为基本单位,是一个偏中期的投资框架。

投资时钟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宏观经济因子的不同表现将经济分为有周期性的若干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中,经济、以至市场,呈现出互不相同而又各有规律的特征。本模型采用 CPI 和产

出缺口两个指标的高低位及变动趋势来刻画宏观背景,为了表述的方便,分别用数字和字母代

表两个指标的不同状况:

1 CPI<中位数 A GAP<0

2 CPI<中位数 B GAP<0

3 CPI>中位数 C GAP>0

4 CPI>中位数 D GAP>0

实证中可以发现,绝大部分的时间经济呈现以下 8 个时区中的一个,并且经济的运行表现

出有规律的顺序:1A-1B-2B-2C-3C-3D-4D-4A-1A
时区 描述 通货膨胀 经济增长
1A 衰退核心时区

1B 衰退-复苏转换

2B 复苏核心时区

2C 复苏-过热转换

3C 过热核心时区

3D 过热-滞涨转换

4D 滞涨核心时区

4A 滞涨-衰退转换

由于宏观面的因素直接影响大盘的表现,并在中长期内影响行业轮动,因此我们以投资时

钟的框架作为投资决策中大盘择时和行业选择的基础。按照时钟分区,我们统计过去十多年内,

各个时区所对应的市场和行业表现。首先,在市场方面,有以下结果(以上证综指作为大盘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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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时区 大盘单月上涨概率 大盘月均收益率
1A 38.5% -1.8%

1B 91.1% 6.7%

2B 65% 0.8%

2C 33.3% -1.3%

3C 82.4% 5.2%

3D 36.8% -1.8%

4D 50% -4.0%

4A 21.4% -5.0%

从我们的统计中可以看到,在 1B、2B、3C 三个时区中,大盘表现出明显的上升倾向性,

其中 3C 的上涨概率超过 80%,1B 更是超过了 90%;相对地,1A、2C、3D、4A 四个时区表现

出显著的下跌倾向性,上涨概率均不足四成;最后剩下的 4D 时区涨跌各半,但下跌的绝对幅

度显著大于上涨幅度,使得月平均收益率为-4.0%。这些结果和宏观经济理论有相当的一致性,

其中产出缺口变动和股市的正相关性尤为明显。进一步的研究发现,1B、2B、3C 三个时区贡

献了大盘在过去十年间 73%以上的上涨幅度,而相对地,四个具有下跌倾向的时区则贡献了大

盘 69%以上的下跌。利用投资分区与股市之间的这一关系,我们对大盘进行择时的方法可归纳

为:在 1B、2B、3C 时区增加仓位,而在其他时区降低仓位。

在行业方面,我们同样得到了非常显著的统计结论:在每个时区内,都可以选出一些明显

占优的行业和一些明显弱势的行业,如果在申万 23 个行业中按时区选出最优和最弱各五个行业

的话,两者的平均收益差别非常显著,据统计,最佳行业选择的结果如下:
时区 最佳行业
1A 交运设备、餐饮旅游、食品饮料、房地产、医药

1B 采掘、有色金属、房地产、交运设备、餐饮旅游

2B 交运设备、医药、食品饮料、机械设备、商业贸易

2C 餐饮旅游、信息服务、电子元件、食品饮料、商业贸易

3C 采掘、有色金属、家电、黑色金属、机械设备

3D 农林牧渔、电子元件、有色金属、医药、机械设备

4D 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家电、采掘、医药

4A 公用事业、金融服务、食品饮料、信息服务、餐饮旅游

根据我们关于不同时区内行业表现的分析结果,可以在各个时区内,配置相应的最佳行业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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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股选择(多元选股模型)

根据本基金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力争资产稳定增值

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结合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对个股的选择进行把握。首先将根据风险

性、中期成长性、流动性、盈利能力以及当前估值等多个指标进行多元定量分析,进行个股初

选,然后再通过定性分析从中挑选出具有行业内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完善和中长期盈利能力稳

定的上市公司,并将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对象,择时投资。

第一步:定量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数

据,按风险性指标、成长性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个方面分别进行考核筛选,并将各项指标分

别进行打分、排序,然后将排名靠前的股票纳入到初选库。具体考察指标如下:

①风险性指标:个股 BETA 值、波动率等;

②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PEG 等;

③流动性指标:流动市值、日均成交额、日均换手率等;

④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⑤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净率(P/B)等。

同时,考虑某些行业的不同特性,将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行业侧重不同基本面指标分别进行

排序。

第二步:定性分析,构建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经过实地调研等,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核

心股票池:

①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风险最重要的

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

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

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督的职责

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

是否明晰;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维

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分析

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②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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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及对未

来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

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

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

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

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步延

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

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研究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股票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在此

基础上谨慎参与新股申购,力争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或长

期资本增值。

5、债券(非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保本资产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将主要根据对未来利率调整的预期,采用久期控制下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

比例。

为防范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

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三年)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另外,在收

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

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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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

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

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

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

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

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

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

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

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

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

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

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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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

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即包含一个看涨

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即 OBPI 策略公式中的 Xe rT 。

在本基金购入可转换债券后,在分析的过程中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

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

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

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

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

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

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投资组合。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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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

方可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

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

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

整。

6、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

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

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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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保本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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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在目前国内

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帮助投资者界定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反映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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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的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转型后“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

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60%,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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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通过投资优

质债券,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动态把握大类资产的适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长。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其中衡量成长特

征的因子有:过去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 3 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

特征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

价格比率。沪深 300 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

的成长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中。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进一步刻画了沪深 300 指数

样本股的成长性,正体现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相对成长指数作为

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图 2-1 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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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全面分析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走势的

各种因素,深入详细地评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影响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种因

素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系统性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

基金主要应用 MVPS 模型,即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

素等因素的影响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各因素考虑的指标见表 2-1。
表 2-1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指标
因素 指标
宏观经济因素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工业增加值、CPI、PPI 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市场
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M1、M2 值及其增加量等
市场估值因素 纵向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横向比较股票、债券之间的相对收
益水平、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其盈利预期、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
政策因素 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市场情绪因素 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在一些特定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参考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固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

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提升超额收益。本基金将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合理配置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比例,

在特定市场环境下争取稳定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挖掘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符合经

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或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目前股价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作为权益类

资产的主要投资对象。

(1)备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统地

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定量分析指标见表 2-2。
表 2-2 备选股票库筛选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成长能力强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
总资产报酬率
盈利质量高
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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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现金比率
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增长潜力大
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市盈率
估值水平合理
市净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

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

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

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

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

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

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

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

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

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

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

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

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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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

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价

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

隐含的投资风险。

(2)核心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经过实地调研等,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核

心股票池:

①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风险最重要的

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

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

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督的职责

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

是否明晰;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维

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分析

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②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及对未

来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

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

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

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势等。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

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步延

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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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

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④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微观个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发展趋势,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

背景下,符合这一潮流的公司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发展潜力。因此,本基金还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是否受益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

(3)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股票池

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

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本基金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

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

①行业配置调整

组合的行业配置调整,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行形势

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

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来完成。

②组合构建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池,将成为最终可投资的股票池,据此进行实际的股票

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将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行业偏离度等各项指

标进行评估,作为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的依据之一。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

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

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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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

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

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

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

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

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

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①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

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

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③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

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

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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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

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0,309,314.14 2.94
其中:股票 400,309,314.14 2.94
2 固定收益投资 1,742,002,142.40 12.80
其中:债券 1,742,002,142.40 12.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115,311,832.95 37.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6,323,758,909.26 46.47

7 其他资产 26,587,976.63 0.20
8 合计 13,607,970,175.3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5,631,751.87 0.7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47,863,759.93 0.35
应业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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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3,172,740.44 0.02

J 金融业 203,603,061.90 1.5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894,000.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144,000.00 0.34

S 综合 - -
合计 400,309,314.14 2.9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211 国泰君安 5,929,035 203,603,061.90 1.50
2 000673 当代东方 1,400,000 46,144,000.00 0.34
3 601985 中国核电 3,000,000 39,210,000.00 0.29
4 002651 利君股份 598,100 25,837,920.00 0.19
5 300429 强力新材 149,967 18,297,473.67 0.13
6 603088 宁波精达 199,915 8,818,250.65 0.07
7 600310 桂东电力 226,601 7,144,729.53 0.05
8 300471 厚普股份 50,453 6,377,763.73 0.05
9 300274 阳光电源 200,000 6,114,000.00 0.05
10 002592 八菱科技 100,000 5,398,000.00 0.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60,069,000.00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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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60,069,000.00 6.34
4 企业债券 47,129,400.00 0.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3,679,000.00 5.93
6 中期票据 27,626,400.00 0.20
7 可转债 3,498,342.40 0.03
8 其他 - -
9 合计 1,742,002,142.40 12.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
1 150411 15 农发 11 1,500,000 150,645,000.00 1.11
2 150413 15 农发 13 1,400,000 139,902,000.00 1.03
3 150205 15 国开 05 1,300,000 126,711,000.00 0.93
4 150211 15 国开 11 1,200,000 120,420,000.00 0.89
5 150206 15 国开 06 1,000,000 100,920,000.00 0.7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4,480.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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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24,885,205.45
5 应收申购款 1,558,291.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587,976.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3501 洛钼转债 448,996.80 0.00

2 113007 吉视转债 198,224.00 0.00

3 110030 格力转债 192,130.0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允价值(元) 值比例(%) 明

1 600310 桂东电力 7,144,729.53 0.05 筹划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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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7/3-2013/12/31 1.65% 0.06% 2.12% 0.01% -0.47% 0.05%

2014/1/1-2014/12/31 17.68% 0.23% 4.22% 0.01% 13.46% 0.22%

2015/1/1-2015/3/31 4.36% 0.22% 0.97% 0.01% 3.39% 0.21%

2015/4/1-2015/6/30 4.56% 0.07% 0.90% 0.00% 3.66% 0.07%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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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7 月 3 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成立不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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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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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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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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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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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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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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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2)转型后: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

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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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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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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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转型后“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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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保本周期期间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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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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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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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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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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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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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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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风险越大。本基金为保本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

益品种。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

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

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

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

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

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

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

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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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

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

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行为

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保本风险(产品风险)

本基金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为前提,但仍存在到期时不能保障保本金额安全

的风险。如遇证券市场短期内突然巨幅下跌且下跌过程中市场流动性极度丧失,以致放大后的风

险暴露部分未能及时变现而使本基金净值跌破净值保本线;或投资标的市场处于频繁的剧烈波动

状态,引发基金大量的赎回,基金被动频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间的比例,使运作成本增加,

影响保本目标的实现;或基金管理人未能严格执行策略,使本基金存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不能保障

保本金额安全的风险。因此,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在市场遇到上述极端情形等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保证风险

本基金具有保证机构,但仍存在保证机构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实施保证的风险。此类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

(三)申购赎回风险

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存在本基金无法及时确认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申购赎回风险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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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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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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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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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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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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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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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6)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

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

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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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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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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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

行的;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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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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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担保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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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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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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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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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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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以参
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
市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
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
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其中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保本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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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

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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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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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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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

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

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

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

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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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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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帐户”中,本帐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
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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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
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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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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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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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
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
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
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
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
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
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
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交
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
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

本公司如下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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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六、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
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办 理基 金申 购业务 时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惠 ,详情 可登 陆本 公司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
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七、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
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东 方 基 金 呼 叫 中 心 ( 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 公 司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
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九、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
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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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
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
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1 月 3 日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5

年 7 月 3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关于增加增财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2015-01-08
的公告
关于在海通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1-20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01-21
关于在华安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1-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安心
2015-02-10
收益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号) 2015-02-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4 年第 2 号) 2015-02-1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2-27
关于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及中信证券(浙江)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
2015-02-27
业务的公告
关于在东莞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3-04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 100 万以上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
2015-03-05
额投资申请的公告
关于在华福证券和江海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3-12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3-13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柜台恢复 100 万元以上申购业务公告 2015-03-28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开通东方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5-03-30
关于增加上海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2015-03-31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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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03-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4-03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04-20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28
关于在东海证券和广发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5-1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2015-05-23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100 万元以上申购业务公告 2015-05-23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暂停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
2015-05-29
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9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6-1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2015-06-29
的公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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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地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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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号)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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