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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 (3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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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主题精选混合32001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0-09-15     基金规模:0.97亿份     基金经理: 罗春蕾 
基金全称: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5%
  • 近一月增长率
    -1.20%
  • 近一季增长率
    -8.42%
  • 近半年增长率
    -7.0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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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期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示
(一)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原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0】98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
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系统性风险、 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
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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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6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8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9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1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6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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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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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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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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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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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三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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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先进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艾合买提江先生, 副董事长,历任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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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
宣传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
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 监事,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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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CFA。 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
理。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合规与风险控
制部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曹园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 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事业部总经理。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
司证券部职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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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蕾女士,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医药行业研究工作。 2011年12月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2015年9月起任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杨谷先生,曾于2010年9月至2015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魁先生,曾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韩冬燕女
士,投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
部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
包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谢
志华先生,基金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经理;王创练先生, 首席
策略师(总助级)兼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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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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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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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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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
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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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 4) 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
政策,对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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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
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标准差、跟踪
误差、下方风险、组合 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
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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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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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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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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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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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增幅 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净利息收益率 2.20%,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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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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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
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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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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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
户、 申购和赎回业务:
1、 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 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冬灵
2、 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010-59027811
传真: 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 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021-68824617
传真: 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惠如
4、 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38928980
传真: 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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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 610021
电话: 028-86050157
传真: 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申购和赎回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 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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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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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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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pdb.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 翼光恒
联系人:周睿
电话: 021-38576985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hrcb.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86-574-89068221(值班电话)、 086-574-87050028(投资者关系)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 025-84544135
传真: 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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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 025-58588167
传真: 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秦莉
电话: 010-65546655-108
传真: 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 962699(上海)、 0577-966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wz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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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588
网址: www.qsbank.cc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6358、 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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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98(全国)、 96198(北京)
网址: www.bjrcb.com
2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 4000096636(境内)
网址: www.whccb.com
2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 967585(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
网址: www.zzbank.cn
25.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B101,B103,B106,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206-2
08,301-308,401-408,501-508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40089(国内);( 86 755) 25833688(海外)
网址: www.ocbc.com.cn
2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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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2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 www.csrcbank.com
2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2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3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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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全国)或 96299(广西专线)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3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 96008
公司网址: www.zjrcbank.com
33.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3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电话: 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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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 www.swhysc.com
3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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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10、 18、 19、 35、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http://new.gf.com.cn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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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ce.com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9557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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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 www.xcsc.com
4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0591-87580107
网址: www.xyzq.com.cn
4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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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cn
5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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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 95578、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400-88-95335
网址: www.avicsec.com
5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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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田德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5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邵崇
电话: 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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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 www.cgws.com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6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6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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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6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6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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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6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9839、 95385
网址: www.grzq.com
6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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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汪晖
电话: 0411-39673301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estock.com.cn
7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 0755-83718808
传真: 0755-837115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0771-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2.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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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电话: 025-8336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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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热线: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7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 400-88-96326(全国)
网址: www.hfzq.com.cn
7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5、 17、 18、 24、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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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 95513
网址: www.lhzq.com
8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8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8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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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95355
网址: www.swsc.com.cn
8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8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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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8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8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zq.com
9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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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9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9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9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9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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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 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9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热线: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9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热线: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10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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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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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0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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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表人: 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11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1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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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11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 010-58170943,010-58170918
11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1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查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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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网址: www.bzfunds.com
1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1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人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1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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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2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魏可妤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站: www.noah-fund.com
1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12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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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cn
12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 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2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12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 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2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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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2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2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法人代表: 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30.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人代表: 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 186012077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公司网址: www.qiandaojr.com
131.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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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13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联系电话: 152015862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3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 1891044968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www.xincai.com
13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联系电话: 010-88499161-800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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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taixincf.com
13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凤凰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公司网址: www.fengfd.com
13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138183066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13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38.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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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6 号安邦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 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69
公司网站: www.hx-sales.com
14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 18519215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4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4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网址: http://fund.jd.com
14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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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5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4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4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 18511290872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4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7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 座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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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 021-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 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朝晖
电话: 010-65178866
传真: 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010 85085000
传真: 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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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984 号
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到 2010 年 9 月 1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
集工作已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7,38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309,251,362.0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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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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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下午 3: 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生效,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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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
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
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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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2 日内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 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2 年 0.2%
T ≥2 年 0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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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 五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四 申购五
申购金额(元, a) 1000 5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b) 1.5% 1.0% 0.8% 0.5%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c=a/
( 1+b))
985.22 495049.50 992063.49 1990049.75 4999000.00
申购费( d=a-c) 14.78 4950.50 7936.51 9950.25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e) 1.450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 =c/e) 679.46 341413.45 684181.72 1372448.10 3447586.21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 0.5%=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 – 67.50=13,432.50 元
例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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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 × 0.2%=29.00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 – 29.00=14,471.00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 1.650=16,500.0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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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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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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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
额代码: 320002,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19)、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4)、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6)、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7)、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8, B 级基
金份额代码: 320009)、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0)、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1)、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320014)、诺安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5)、诺安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 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20)、诺安双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21)、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 320022)、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066)、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0538;
C 类基金代码: 002053) 之间的转换业务、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代码: 000559, E 级基金份额代码: 000560)、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0714; C 类基金代码: 002052)、诺安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0736, C 类基金代码: 000737)、诺安
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97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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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代码: 000771)、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20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001351)、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1411; C 类基金
代码: 002051)、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528)、诺安
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137)、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145)、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291)、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292)、诺安和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560)、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706)、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1743)、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744)、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707) 等之间的转
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
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
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 A=[ B×C×(1-D)/( 1+G) +F]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主题精选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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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主题精选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主题精选混合的净值为 1.2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主题精选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 ÷( 1+申购费
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主题精选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 1-0.50%) ÷( 1+
1.50%) ÷1.2000=44930.21 份
例 2:诺安主题精选混合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主题精选混合,至 T 日其持有
期未满两年,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主题精选混合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 T 日该代销
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主题精选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主
题精选混合的净值× ( 1-诺安中主题精选混合的赎回费率) ÷ ( 1+申购费补差费
率)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1.20×( 1-0.50%) ÷( 1+0) ÷1=59700.00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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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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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主题,稳健投资,力图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均可突破局限,
在长期内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体由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
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
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
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在具体的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在市场中验证有效的 LEPV 模
型,根据市场流动性、经济发展状况、国家政策倾向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状
况,判断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时机,从而动态优化资产组合,以达到建立一个
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可获取较高收益的组合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由构建备选主题库、筛选主题、
精选个股和构建组合四个步骤组成。
(1)备选主题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特征、特殊事件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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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主题,建立备选主题库,并且积极调整主题库,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题库。
1)主题发掘
我们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特征、特殊事件
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完备地、前瞻性地发掘可应用于市场中的投资主
题,构建备选主题库。
①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经济周
期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②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刺激等
利好政策的部门将获得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我们以政策制度倾向为标
准发掘该类主题。
③行业特征
行业特征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特征。
例如,在产业资本利益的驱动下,并购重组成为某些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比较
突出的是,在争夺资源产品定价权的动机下,资源型产业的并购重组提速的趋势
较为明显,而并购重组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价值重估型投资机会,从而具备了主题
性的投资意义。
④特殊事件
市场上还有一些主题存在时间相对较短,其驱动因素可能仅仅是某个事件。
发掘和研究事件性的主题,有助于把握较为短期的投资机会。
除以上观察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新的观察投资主题的角度,
我们也将经过详细的研究之后,纳入到我们主题挖掘的体系当中。
2)主题库更新
主题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我们将从上述逻辑出发,持续地跟踪相关要
素的趋势性和结构性变化,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题库,以实现备选主题库的动
态更新。
(2)主题筛选
在建立了备选主题库的基础上,我们将按照前瞻性、标的可投资性以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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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度等标准,筛选当前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并按照我们对主题的重要程度的
判断赋予备选主题以不同的权重。
1)前瞻性是指从宏观经济和市场微观环境,以及政策预期的结构性或趋势
性变化的角度出发,判断所选主题是否已被市场充分理解。若在市场之前介入前
瞻性的主题,便可享受时间上的溢价,而若此主题已被市场充分理解,则介入风
险可能会较大。我们将从宏观经济和市场微观环境结构性或趋势性变化的角度出
发,关注敏感时间窗口,前瞻性地把握主题。
2)标的可投资性是指所选主题是否有足够的投资标的与之相对应(具体应
看股票数量、市值覆盖是否足够),以及投资标的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若可
关联股票群足够广泛,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若可关联股票较少,则存
在较大的集中度风险。
3)市场关注度主要指市场对所选主题的理解和预期程度,我们将从市场情
绪、资金流向、卖方研究集中度等角度进行甄别。市场对该主题的投资情绪高涨、
资金流向明确、卖方研究集中度较高,则我们认为该主题的市场关注度较高。
在挑选出合适的主题的基础上,我们将从上述三个标准出发,按照我们对主
题的重要程度的判断赋予备选主题以不同权重:最具有前瞻性,同时市场关注度
良好,标的可投资性强的主题将被赋予最高权重;前瞻性和市场关注度中等,具
有合适的标的可投资性的主题将被赋予中等权重;将前瞻性和市场关注度较低,
同时具有稍差的标的可投资性的主题将被赋予较低权重。
( 3)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按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将筛选出来的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中,从
而这些不同主题所关联的股票群便组成了对应主题库的备选股票库。最大范围覆
盖原则是指在将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的过程中,本基金的研究团队会根据主题
筛选的结果,结合第三方研究和市场认知程度,从该主题是否对个股基本面状况
产生影响、是否历史上存在联动关系、未来产生关联的可能性等角度出发,在本
基金允许投资的基本股票库中,最大可能的筛选出与备选主题相关联的股票群。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个股与既定主题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
选股票,并根据定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股票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1)构建主题库对应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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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按最大范围覆盖原则将所选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中,从而这些不
同主题所关联的股票群便组成了对应主题库的备选股票库。
2)关联度分析
在经由最大范围覆盖原则产生的股票群中,我们需要对其中的个股与相关主
题的关联度做出分析。我们主要从盈利影响度、市场认知度和历史联动关系等方
面进行考察。
3)投资价值分析
在个股的投资价值分析的层面,我们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股票的基本
面情况、估值水平进行分析,并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的实际调研,对个股赋
予投资价值权重。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包
括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判
断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
价值。
从财务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四方面的指标:
①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 ROE)、销售毛利率、净利润/营业总收
入、每股收益( EPS)等--这是判断企业赚取利润能力的基本指标,我们会结合
历史数据、卖方研究以及实地调研对未来数据变化做出研判,从而力图对企业的
成长性作出基本的判断;
②营运能力指标,如总资产周转率( ATO) --这是销售额和总资产的比率,
其综合考察了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显示了公司总体的投资效率,周转率越快反
映公司销售能力越强。
③偿债能力指标,如资产负债率( TDO) --这是负债总额(长期债务加短期
债务)与资产总额(债务类资产加权益类资产)的比率。
④成长能力指标,如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这是企业三年内净利润增长的
平均比率,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
状况和成长能力。
从估值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 P/B, P/E, P/S, PEG 等相对估值指
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 FCF)等绝对估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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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性方面,我们主要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
产品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
我们将结合个股基本面情况、估值水平分析,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个股
投资价值权重。基本面情况良好、估值水平合理,同时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合理,信息透明度高,产品创新能力强的股票赋予较高权重;反之则赋予较低的
权重。
( 4)组合构建
最后,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备选个股的主题权重和投资价值权重,并结合其他
投资机会的挖掘,遴选在备选主题库之外的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共同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之后结合行业集中度、组合流动性等因素的考量,进行组合的再平衡,
得到最终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
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我们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
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整体状况的指数;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从而,沪深 300 指数与中
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
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 300 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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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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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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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70,616,587.25 86.66
其中:股票 170,616,587.25 86.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012,348.97 10.17
8 其他资产 6,245,389.63 3.17
9 合计 196,874,325.8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261,000.00 3.19
B 采矿业 14,240,000.00 7.26
C 制造业 122,274,319.47 62.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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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53,639.62 3.85
J 金融业 7,461,596.88 3.8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042,000.00 4.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84,031.28 1.93
S 综合 - -
合计 170,616,587.25 87.0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11 中顺洁柔 1,150,072 15,215,452.56 7.76
2 000538 云南白药 140,000 13,139,000.00 6.70
3 600867 通化东宝 720,000 13,132,800.00 6.70
4 600479 千金药业 810,000 11,720,700.00 5.98
5 600038 中直股份 240,000 10,984,800.00 5.60
6 601888 中国国旅 300,000 9,042,000.00 4.61
7 002241 歌尔股份 450,012 8,676,231.36 4.43
8 601857 中国石油 1,000,000 7,690,000.00 3.92
9 300199 翰宇药业 499,950 7,669,233.00 3.91
10 300463 迈克生物 300,000 7,650,000.00 3.9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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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968.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67,325.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85.30
5 应收申购款 3,710.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45,389.6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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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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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9.15~2010.12.31 0.20% 1.48% 3.71% 1.29% -3.51% 0.19%
2011.1.1~2011.12.31 -20.96% 1.11% -17.93% 0.98% -3.03% 0.13%
2012.1.1~2012.12.31 7.32% 1.04% 6.94% 0.96% 0.38% 0.08%
2013.1.1~2013.12.31 17.76% 1.18% -5.64% 1.05% 23.40% 0.13%
2014.1.1~2014.12.31 53.04% 1.09% 40.69% 0.91% 12.35% 0.18%
2015.1.1~2015.12.31 26.58% 2.52% 7.91% 1.86% 18.67% 0.66%
2016.1.1~2016.12.31 -12.34% 1.22% -7.71% 1.05% -4.63% 0.17%
2017.1.1~2017.6.30 5.87% 0.72% 7.96% 0.43% -2.09% 0.29%
2010.9.15~2017.6.30 79.97% 1.42% 29.91% 1.15% 50.06% 0.2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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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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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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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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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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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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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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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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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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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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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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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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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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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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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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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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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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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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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
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
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的
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其信用风险极低。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
是 AAA 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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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实施的是主题投资策略,存在主题选择失误风险
以及主题所覆盖的个股选择风险。
主题选择失误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在主题库中筛选出的主题缺少前瞻性
和可投资性,从而对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市场情绪误导以及噪音干
扰的存在,还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主题仅具备短期可投资性,而缺乏长期
可投资性的风险;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备选股票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数
据偏差、分析逻辑错误、信息不完全等问题,纳入最终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
投资性,从而会对整个组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
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
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九、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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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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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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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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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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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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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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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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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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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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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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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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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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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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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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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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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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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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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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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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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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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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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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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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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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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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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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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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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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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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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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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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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5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的紧急事故;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6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7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8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49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1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齐商银
行、上海农商银行、 烟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哈尔滨银行、 南京银行、 郑州银
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苏州银行、 桂林银行、紫金农商行、 民生银行、 中原银
行、广发银行、 华泰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信达证券、 国融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长江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中
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长江证券、华融证券、爱建证券、长城证券、国泰君安
证券、南京证券、 中泰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山东) 、渤海证券、 国盛证
券、 平安证券、 大同证券、 首创证券、 华信证券、华宝证券、 联储证券、华安证
券、 中信期货、 深圳新兰德、长量基金、天天基金、增财基金、 蚂蚁基金、众禄
基金、好买基金、和讯信息、同花顺、腾元基金、展恒基金、一路财富、钱景财
富、晟视天下、宜信普泽、唐鼎耀华、 天相顾投、 中经北证、汇付金融、利得基
金、浙江金观诚、陆金所、诺亚正行、嘉实财富、凯石财富、泰诚财富、厦门鑫
鼎盛、 北京汇成基金、盈米财富、联泰资产、中证金牛、奕丰金融、陆金所资管、
乾道金融、格上富信、广源信达、新浪仓石、泰信财富、凤凰金信、万得投顾、
国美基金、电盈基金、和谐保险、懒猫金融、肯特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等代销
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 营销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lionfund.com.cn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3-29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3-29
3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3-30
4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3-3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3-31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4-22
7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4-24
8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4-29
9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摘要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4-29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4-29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6-8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通华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6-8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
苏银行基金定投及电子银行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6-12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7-6-15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3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泰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6-28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6-30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7-1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7-3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7-10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
票云内动力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7-18
21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7-20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西证券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7-21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1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15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安
证券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22
26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8-28
27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28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29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网
上直销平台单笔定投申请最低金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8-31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4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
过中泰证券定投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9-6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7-9-8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
金名称及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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