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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医药生物混合A (2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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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医药生物混合A24002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2-28     基金规模:3.63亿份     基金经理: 张金涛 
基金全称: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8%
  • 近一月增长率
    -4.82%
  • 近一季增长率
    -2.55%
  • 近半年增长率
    -6.0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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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医药: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1]1115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 基金的募集 ................................................................................................................... 26

七、 基金合同生效 ...............................................................................................................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0

九、 基金的投资 ................................................................................................................... 38

十、 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六、风险揭示.....................................................................................................................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3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2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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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 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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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

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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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韩东霞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领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

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法国财政部预算办公室部门负责

人、里昂信贷资本市场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拉扎德兄弟银行部门经理、Arjil et Cie 银

行董事总经理、德国商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法国兴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领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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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杰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

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

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

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张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北京

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讲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罗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讲师、会计

系西方会计研究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会

计监管中心主任。

江岩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深圳市轻

工集团公司法律秘书、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现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主管银团

贷款、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银行亚洲

区债务融资及衍生产品业务部总管。现任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

孔祥清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担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外汇管理、资

金业务主办、资金业务主管、副处长,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兴华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

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裴长江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

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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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加拿大明道银行证券公司

金融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运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拟任基金经理
范红兵先生,1993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硕士学位。曾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新苏州工业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风险投资工作,于

2007 年 7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至今担任华宝兴

业大盘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从事证券行业 11 年。曾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浙江龙盛集团、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9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职务,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职务。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主任委员、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牟旭东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郭鹏飞先生,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蒋宁女士,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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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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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10
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

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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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

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

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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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5,021.99 亿元,增长 4.65%。2011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19%;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 2.69%,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31.54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

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

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

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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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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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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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认)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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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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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11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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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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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dwzq.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 www.sywg.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ce.ecitic.com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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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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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97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2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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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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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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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3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韩东霞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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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吕 红、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边卓群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15 号

核准日期:2011 年 7 月 15 日

(一)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和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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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五)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柜台、直销 e 网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的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
1、 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8%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0%
50 万以下 1.2%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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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

账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

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

过其原认购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

的交易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 e 网金

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

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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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等值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等值

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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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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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认)购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尽快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经其查询发现确认的信息与其提交申请中所记载的相应信

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销售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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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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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可得到

90720.2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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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和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

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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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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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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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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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医药生物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力争在长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

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三类指标:(1)宏观经济方面:季度 GDP

增速、消费价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月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数

据以及汇率等因素;(2)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品

政策等;(3)市场流动性方面:市场资金的供需等。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涉及的医药生物相关子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
药饮片、中药制剂、医疗器械、医药商业、医疗服务、生物制药和生物农业等。未来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新进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对所包含的
子行业进行调整。
医药生物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
同,因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
金组合的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政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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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各子行业本身具有弱经济周期的特性,但是却与政府政策高度相关。本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制等政策因素的变化,提前做出预判,积极配置于政
策受益大的子行业。
(2)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的消费结构和
消费习惯的变化,都会对医药生物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的跟
踪这些变化,积极配置于在各个阶段增长速度高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因素
中短期内,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有不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
观经济形势,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
业。
(4)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变革与创新是医药生物行业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医药生物行业各个子行业
由于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技术创新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个子行业的技术创新能
力都有差异,本基金将深入分析相关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及进展,重点配置技术水平较高
以及处于技术变革节点的企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医药生物类的上市公司分为以下两类:一类为以医药生物相关业务为主业的上
市公司;另一类为当前医药生物业务非主业但是未来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对于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的方法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
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定性的方法则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
长期发展前景,及短期重大影响事件,精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1)技术研发能力强
技术研发能力是医药生物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研发能力强,对
市场需求反应迅速,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的上市公司;
2)营销能力强
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能够高效的整合内部销售资源并管理外部销售渠道。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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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共媒体宣传公司品牌和产品,且营销团队稳定。
3)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产品处于该类产品生命周期的前期阶段,在相关的细分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
势,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且这种优势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得以保持。
4)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定明晰,且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战略管理、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并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5)公司具有垄断优势

公司在技术、营销、产品、监管等领域具有同业公司一定时期内所无法企及的垄断优势,

保证公司可以再较长时期内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水平。

6)有正面事件推动

公司由于整体上市、优质资产注入、并购重组等因素,而获得外延式成长的契机。

(2)与医药生物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部分上市公司虽然主营业务并不属于医药生物相关行业,但是却与医药生物有着密切的

联系。如:公司涉足医药生物领域,且相关业务成长迅速,有望为公司总体业绩作出重要贡

献;或未来医药生物业务有望成长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对于此类上市公司,除了使用(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还会重点关注该

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医药生物相关业务的比例;医药

生物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医药生物相关于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各券收益率、波

动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

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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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

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

入债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

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

国债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

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

来达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

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

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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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证行业系列指数中的一只,该系列指数

旨在反映沪深 A 股中不同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按行业分

类标准分为 10 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形成 10 条中证行业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我们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我们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

示器"。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事宜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型的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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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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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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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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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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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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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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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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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基金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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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以及该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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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

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

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

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第

(三)条第 5 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第(三)条第 5 项所述的默认分红

方式规则。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开户费及账户维护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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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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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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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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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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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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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

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

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

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

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

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

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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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行业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行业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

行业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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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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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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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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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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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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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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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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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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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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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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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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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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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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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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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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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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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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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与存放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48 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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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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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为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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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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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

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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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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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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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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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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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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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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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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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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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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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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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

系统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开通 4007 电话地区) 4007005588, 该电话可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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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888-301 或 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

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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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宝兴业医药生物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

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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