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逆向策略混合 (229002)
点赞|评论
宏利逆向策略混合229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5-23     基金规模:0.59亿份     基金经理: 刘欣 
基金全称: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94%
  • 近一月增长率
    -6.73%
  • 近一季增长率
    -9.03%
  • 近半年增长率
    -3.5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宏利先进制造股票A 0.6712 1.91%
宏利先进制造股票C 0.6661 1.90%
宏利品质生活混合 0.448 1.59%
泰达宏利业绩股票A 1.5084 1.59%
泰达宏利业绩股票C 1.4716 1.59%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宏利活期友货币B 0.5222 1.94%
宏利活期友货币E 0.4962 1.76%
宏利货币B 0.4302 1.73%
宏利货币E 0.4333 1.72%
宏利活期友货币A 0.4561 1.70%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86%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3.9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25%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722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11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19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 人 6
四、基金托管 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 构 20
六、基金的募 集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47
九、基金的投 资 59
十、基金的业绩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十七、风险揭示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8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理规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 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等媒体
业务规则: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信息披露联系人:袁静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 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r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roF)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宄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宄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年 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起 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宄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宄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宄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宄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宄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 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 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宄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宄生。2006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宄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月至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 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2004 年12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07年5月至2010年5 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年5月至2015 年9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2015年 9月至2017年10月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年10月至2018年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8年11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欣先生,清华大学理学硕士;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就职于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2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1年7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高 级研宄员,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现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4年 1月3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改革动 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7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月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1年基金从业经验,11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焦云女士,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总 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总监戴洁、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 析师庄腾飞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 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 99 亿元,增幅3. 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 27 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 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 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 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 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 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汇付 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 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 www.ccb. 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菲
银行网站: www. icbc. com. 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恭冰
联系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 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崔瑛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 www. boc. 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 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 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 spdb. com. 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 cbhb. com. 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 nbcb. com. 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盖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 com. cn
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兆群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 www.psbc. com
1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客服电话:95352
1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 bhzq. 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 com. cn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嵐
公司网站: www. gf. com. 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 csc108. 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 gt ja. com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www. pingan. com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 swhysc. com
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 zts. com. cn
2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 com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 htsc. com. cn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 nesc. 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 com
2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 xsdzq. 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 newone. com. cn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 njzq. com. cn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 址: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 www.htsec. com
3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 gzs. com. cn
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 www. hfzq. com. 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公司网站:www. guosen. com. cn
3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嘉
公司网站: www. tebon. com. cn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 essence. com. cn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网络地址: www. longone. com. 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0007)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 guodu. com
4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 cfzq. com
4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 hysec. com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 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 foundersc. com
4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 www. cs. ecitic. com 客服热线:95548
49.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网址: www. westsecu. com
客服热线:95582
5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客服热线:95305 联系人:郭小璇
5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公司网址: www. wlzq. com. 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sd. citics. com
客服热线:95548
55.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办公地址:石家庄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热线:400-612-8888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5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 www. shhxzq. co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 www.citicsf. 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 jjmmw. com 客服电话:4006-788-887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 www. ehowbuy. 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62)妈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l23.cn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蛾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 com
6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 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 com
68.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 yilucaifu.com
6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 : //tty. chinapnr. com
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 com
7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蛾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ortune. com
7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 com
7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money.jrj.com.cn
7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 com
7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T2B座250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 www. ncfjj.com
7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r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ro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 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7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 com
7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www.niuguwang.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9.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公司网址: www. gscaifu.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8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址: www. jiyufund. com. cn
8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 cn
8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 www.zhengtongfunds. com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 0161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8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fund. jd. com
8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 com
8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 taichengcaifu.com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 com
90.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 com
9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 com
9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8
公司网址: www.tenganxinxi. 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19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依据基金部函[2012] 347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起 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7月3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 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 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十申购费率)=50,000 / (1+1. 5%) = 49' 261. 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 50,000 — 49, 261. 08 = 738. 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 / 1.016 = 48,485. 31 份
艮P: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 则可得到48,485. 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X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X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一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且大于7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X1. 016-10160 元
赎回费=10160X0. 5%-50. 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 80=10109. 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 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75%
100万250万M多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 50%
100万250万M多500万元 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超过0. 5%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自2018年3月31日起,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 5%
7天(含)?365天 0. 5%
366天(含)?730天 0. 25%
7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 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3、自2013年6月14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4、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在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 + 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 + 2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 + 1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 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 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 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2012年7月30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2012年7月30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2017年1 月23日起,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首次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 况设定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 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逆向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 投资者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现代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导致股价大幅偏离其内在价值,而成功 地利用其他投资者的错误定价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本基金以估值和反转策 略等量化指标逆向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个股,回避由于市场 热点而价格涨幅过高的个股,同时把握股票市场中事件冲击型投资机会获取长期 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 — 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一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 — 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结合逆向投资核心理念和中国市场实际,本基金着重于资产配置策略和精 选个股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联邦模型寻找大类资产(股票或债券)被
低估的时机,逆向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类别;在个股精选过程中,一方面利用 估值和反转策略逆向精选个股,另一方面依据逆向投资理念把握事件冲击等不 易量化的逆向投资机会,并辅以严格的优质公司特征分析及投资时机分析,力 求获得逆向投资策略带来的长期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 资产配置秉承逆向投资理念通过量化模型判断股市拐点并约束极端值,战术性 资产配置则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由基金经理决策判 断。
1. 战略性资产配置
利用联邦模型(Fro Model)完成初步的资产配置,在股票资产体现出较大 程度的高估或低估时限定股票资产仓位范围。联邦模型度量了股票市场与国债 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国债收益率与股票市场代表性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 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对于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本基金分为三种情 况,一是Fro进入买入区域,股票仓位限定为80%-95%,当Fro进入卖出区 域,股票限定仓位为60%-80%;中间区域,仓位限定在60%-95%之间。
2. 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使用联邦模型初步确定了大类资产仓位范围后,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经 济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确定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鉴于股市往往可以提前反应宏观经济,本基金管理人将重 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关注指标包括: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港口货运 量、非金融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
国家政策因素:重点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 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 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票。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精选 具有相对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 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筛选
1. 定量筛选
剔除禁投股票、流动性差股票、涉及重大诉讼的股票,以及流通市值在1 亿元以下的股票;
剔除市盈率(P/E)为负的股票;
在以上两步选定的范围内,计算股票前期的涨幅;
综合P/E和涨幅指标排名,取P/E相对较低、涨幅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如果未来市场运行规律发生变化,在充分研宄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人投 委会决策,可以新增其它辅助指标,以改善股票库的绩效。
2. 非量化逆向投资机会筛选
研宄表明在特别事件中的公司常会产生逆向投资机会,而这些投资机会无 法通过量化指标简单识别。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依靠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 及基本面分析,全面挖掘公司事件中股价潜在上涨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事 件冲击类股票包括:
①反转及改善类--在重组和购并事件中,历史业绩较差的公司出现了早期
改善迹象;
②隐藏收益类--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具有未完全被市场认知的
潜力;
③公司事件类--市场对上市公司突发的公司事件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股
价偏离了其内在价值;
④其它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
以上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筛选不受量化选股指标限制,且由于事件冲击类个 股的特殊性,可以投资ST股票。优选出的事件冲击类个股及其它基金经理认为 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均可由研宄员提出申请,提交内外部研宄报告,通 过股票库审批流程后纳入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1. 投资组合构建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保证逆向投资的效果,对于具有逆向投资机会的个股 基金经理还需进一步研宄其是否具有优质公司特征并分析具体投资时机。首先 对逆向策略备选库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等 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长潜 力,然后结合股价“催化剂”等因素寻找投资时机。主要优质公司特征指标及 投资时机指标包括: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 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 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 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 录。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 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
③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所在行 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 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 著优势。
④具有股价“催化剂”,股价未来增加可以预期。“催化剂”因素是指重新 估值的触发因素。
综合定量筛选和定性研宄的成果,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 在基金风险承受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 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 个券并构建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包括:(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 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 权证投资。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 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 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是沪深市场整体走势 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部分的比较基 准。
在本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是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为目的,所以 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我们选择了成分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 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35%;
8.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乳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60%-95%的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3)、(22)、(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 12月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16, 536,528. 47 86. 50
其中:股票 416, 536,528. 47 86. 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_f4- 1 , /十
具中:1M#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订存破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 840, 585. 75 9. 73
8 其他资产 18,153,459. 92 3. 77
9 ^.'4- a 1 481, 530, 574. 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广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627, 186. 80 0. 5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3, 054, 903. 65 57.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4, 980. 00 0. 08
E 建筑业 10,062,490. 44 2. 10
F 批发和零售业 30,135,941.54 6. 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7, 755. 00 0. 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654, 805. 44 2.22
J 金融业 19,750, 376. 00 4 12
JL ? JL C-t
K 房地产业 39,674, 998. 00 8. 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97,116. 00 4. 30
M 科学研宄和技术服务业 1,671,877. 00 0. 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78, 452. 60 1. 31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72,592.00 0. 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3,054. 00 0. 15
S 口 - -
人斗
口 L 1
416, 536,528. 47 86. 9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科A 905,649 22,007, 270. 70 4. 59
2 601888 中国国旅 302,200 20,555,644. 00 4. 29
3 600352 浙江龙盛 1,793,513 17, 504, 686. 88 3.65
4 600056 中国医药 793,988 13,354, 878. 16 2. 79
5 000786 北新建材 763,848 12,672,238. 32 2.65
6 601318 中国平安 184,700 12,651,950. 00 2.64
7 002146 荣盛发展 1,367, 409 10,911,923.82 2.28
8 002572 索菲亚 491,885 10,747, 687. 25 2.24
9 600332 白云山 279,410 10,226,406. 00 2 14
C-t ? JL JL
10 600426 华鲁恒升 548, 238 9,435,175.98 1.97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包括:(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 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882.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814,320. 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14. 80
5 应收申购款 213,242.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53,459. 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8年
9月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沐牟
猶鹽 (g) Ifl ^
隊鐘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5.23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2. 12. 31
-0. 60% 1. 05% -2. 32% 0. 91% 1. 72% 0. 14%
2013. 1. 1^2013. 12. 31 14.79% 1. 51% -4. 73% 1. 04% 19.52% 0. 47%
2014. 1. 1^2014. 12. 31 34.79% 1. 30% 38.62% 0. 91% -3.83% 0. 39%
2015. 1. 1^2015. 12. 31 54.94% 2. 72% 7. 23% 1.86% 47.71% 0. 86%
2016. 1. 1^2016. 12. 31 10.13% 1.84% -7. 40% 1. 05% 17.53% 0. 79%
2017. 1. 1^2017. 12. 31 -4. 28% 0. 82% 16.22% 0. 48% -20.50% 0. 34%
2018. 1. 1^2018.9.30 -16.17% 1. 30% -10.17% 0. 92% -6. 00% 0. 3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9.30 110.57% 1. 65% 33.75% 1. 11% 76.82% 0. 5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站金份额累计净仉增长氺Mhd期业绩比较坫准收益申的历史走势对比阁

6S0-85C
s°9°8 srNI
60-S-8 5C 9T0T.US S-90-Z5C 9S0-ZIS S-U-9 5C 60-Z0-90S ST0O-9 5rN 02T9 5C s-zo-sorsl S-S-9 5C
zo-£Tns
£T8045rN 6L4-04srsl
tsTers
0£-8°£ srsl 9°90-£ srNI oTo-cosrN
9T6tmo£
s-so-fNorsI

——块金份額?冷怕WK率一》?8比?垛淮进计收益丰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I h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己达到基金介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X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X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生 口。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同时与更新招募说明书一并登载在公司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Q. 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
风险影响较大。
2、由于本基金逆向投资作为投资的理念,并将逆向投资策略贯彻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中,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2.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一(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1.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1.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1.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2.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一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指数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0-35%;
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3%;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乳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60%-95%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8)、(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一(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考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400- 698-8888 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2年7月30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 见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2年7月30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 mfcteda. 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 务。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X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 mfcteda. 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 8888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 com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31日、6月20日、6月22日、6月26日、
6月29日、8月4日、8月7日、8月21日、9月22日、10月12日、10月17 日、10月19日、11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12日、6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17日、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生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泰康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27日、8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长生”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8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8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7日、11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 mfcteda. 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5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