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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逆向策略混合 (22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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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逆向策略混合229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5-23     基金规模:0.59亿份     基金经理: 刘欣 
基金全称: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94%
  • 近一月增长率
    -6.73%
  • 近一季增长率
    -9.03%
  • 近半年增长率
    -3.5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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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11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19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 人 6
四、基金托管 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 构 20
六、基金的募 集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49
九、基金的投 资 60
十、基金的业绩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七、风险揭示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0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理规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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