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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基金融鑫 (18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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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鑫184719
基金类型:封闭式、股票型、传统封闭式     成立日期:1993-02-05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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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鑫: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监会2004年9月23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公司管理的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融鑫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作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契约有关名称的修改
原融鑫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原"基金持有人"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二、关于融鑫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融鑫基金合同第十二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改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2)《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 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
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
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
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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