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财通资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现将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69301;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69302;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
相关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4 月 8 日 15:00 起至
2020 年 5 月 6 日 17:00 止,会议计票日为 2020 年 5 月 7 日,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财通资
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7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共计 10,936,070.1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16,221,355.55 份的 67.42%,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财
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开会条
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 , 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
为: 10,845,841.86 份基金份额同意, 90,228.28 份基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
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99.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未列入基金资产费用。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本报告发布日(2020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30 起复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
相关议案说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业务指南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自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将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等业务,本基金不
再收取基金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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