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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双利债券A (16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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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利债券A16381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0-11-24     基金规模:0.41亿份     基金经理: 范锐 张飞 
基金全称: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2%
  • 近一月增长率
    -1.21%
  • 近一季增长率
    -0.41%
  • 近半年增长率
    4.75%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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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双利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双利债券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双利债券 基金代码 163811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双利债券 A 下属基金代码 163811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11-24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12-11

张飞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7-08-17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2-11-14

范锐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核心固定收益类资产辅以
投资目标 权益类资产增强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投资范围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存托凭证、二
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


品种,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向、行业和企业盈
利、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
益等因素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
或不定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
主要投资策略 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和回购放大策略自上而下完成
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跨品种套
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和骑乘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
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
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1.16% 其他资产

2.38%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5.41% 权益投资

81.05% 固定收益投资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20.00%

15.00%

10.00%

5.00%

0.00%

-5.00%

-10.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15.92% 12.60% -0.27% 0.96% -0.64% 14.70% 9.48% 0.99% -7.31% 0.02%
业绩基准收益率 6.54% 4.19% -1.63% -3.38% 4.79% 1.31% -0.06% 2.10% 0.51% 2.06%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申购费(前收费)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N < 7 天 1.50%

7 天 ≤ N < 365 天 0.10%

赎回费

365 天 ≤ N < 730 天 0.05%

N ≥ 730 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7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

其他费用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 相关服务机构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

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9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力求稳定收益;择机参与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以增强收益。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因参与新股申购而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因少量投资可转债或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市场整体或个别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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