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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LOF) (1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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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LOF)163415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2-12-18     基金规模:38.10亿份     基金经理: 乔迁 
基金全称: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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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商业模式优选(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8月)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4 年 6 月 17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4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33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6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51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3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附件一 ................................................................................................................... 89附件二 ................................................................................................................. 114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在该帐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 2014 年 6 月 17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共 14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全球基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万维德先生(Mar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霍以礼先生(Elio Fattorini),董事,1970 年生,荷兰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巴林银行分析师,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荷兰银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 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皮尔斯.希利尔先生(Piers Hillier),董事,1968 年生,英国国籍,管理学硕士。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历任英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伦敦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泛欧权益投资负责人、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欧洲区权益投资负责人、West LB 梅隆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LV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和董事会成员。现任 Kames 资本公司海外权益投资负责人。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 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张志超先生,独立董事,1952 年生,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华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世界经济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任国际金融学讲师,此外,兼任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华东师大紫江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记者。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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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涵雯女士,职工监事,1983 年生,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 年生,理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利亚怀特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兴业全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2 月 6 日起至今)、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今)。
吴圣涛先生,1977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至今)。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4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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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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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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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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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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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6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47.8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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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兴业银
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
浙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南京银行、温州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
和准贷记卡、支付宝基金专户)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2、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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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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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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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代销券商(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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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http:// www.cjsc.com.cn(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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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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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1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1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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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ywg.com(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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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scstock.com(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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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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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32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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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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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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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49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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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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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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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46,108,563.8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56,458.02 份,募集户数为 6,53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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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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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赎回、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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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费率
Y<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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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2 1.0%
2≤Y<3 0.6%
Y≥3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费率
Y<1 0.6%
1≤Y<2 0.3%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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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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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80.00=11,36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65.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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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05.00=10,340.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0.5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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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6%,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6%=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68.88=11,411.1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11.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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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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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筛选策略、以及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商业模式”优选为股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新兴产业、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将涌现大量优秀具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科技信息行业、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同时,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商业模式”优选股票投资策略
(1)“商业模式”的内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并因研究视角、研究深度的不同,关注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基金管理人认为,关于商业模式,广为接受的概念是:商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得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因此,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业务运营的基础性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核心能力等等。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比如商业模式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获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以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相反,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收入模式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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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价值主张: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 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品和服务; 组织构建:价值链、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 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
群; 程;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 在供应商、合作商以
优势的基本战略。 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
地位。
价值获取:
收入模式与来源
经济模式(收入、成
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进行价值链挖掘,是商业模式成功的基石;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是商业模式最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网购还是实体等等)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分销渠道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网络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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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
收入模式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顺应信息技术进步、交易成本下降,客户需求多元化等要求,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经济类商业模式等,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组织边界、竞争优势及其可持续性,相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差异化、愿景和网络等;运营类商业模式关注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管理流程、资源流、知识管理等;经济类商业模式是指“如何赚钱”的利润产生逻辑,相关变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单产业一体化商业模式、多产业链整合模式、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具体而言,单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值创造环节上,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依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多产业链整合模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依靠整合能力、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刀片模式”是指利用某一“平台”意在提供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然后通过耗材、或者补给、或者服务,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传统行业。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类似的例子有绿山咖啡公司以在成本价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售以吸引消费者,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然后通过增值服务,将部分免费用户转化为收费用户,实现网站的收入。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式的销售手段,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业模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直销模式(Direct salesmodel)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因此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等。
(3)“商业模式”优选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因此,基金管理人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稀缺性、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并在某些业务流程、经济绩效方面能量化的则进行量化。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而是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如收入模式,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组织构建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因此,一方面,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式的优劣,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以判断其基于商业模式可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就是发现那些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子环节”,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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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后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两个层面,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可比以及可获得数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 ROE、主营业务利润率、经营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盈利增长与质量;用销售、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研发、广告投入占比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盈利模式进行定性分析,以挖掘、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创新性等的模式。本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而给予收入、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期,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比如对于某些需要前期投入,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会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业绩,或前期给予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核心战略、分销渠道、客户关系、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公司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但对于具体各构成要素的评价,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指标度量,比如用存货、应收、应付款、预付、预收款占比及其周转率等指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次、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股票估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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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但以过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因此,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PB、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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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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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5-40%,因此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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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228,697.62 77.24
其中:股票 69,228,697.62 77.24
2 固定收益投资 15,552,940.0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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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15,552,940.00 17.3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4,423.15 0.64
7 其他各项资产 4,272,581.51 4.77
8 合计 89,628,642.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996,049.82 58.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95.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1,230,952.80 25.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228,697.62 84.03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代码 值比例(%)
1 600596 新安股份 614,000 7,871,480.00 9.55
2 002152 广电运通 441,000 7,814,520.00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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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1318 中国平安 176,000 6,610,560.00 8.02
4 002436 兴森科技 234,921 5,609,913.48 6.81
5 600036 招商银行 540,040 5,303,192.80 6.44
6 601601 中国太保 310,000 4,898,000.00 5.95
7 600731 湖南海利 410,000 3,308,700.00 4.02
8 600398 海澜之家 346,000 3,169,360.00 3.85
9 600389 江山股份 84,201 3,167,641.62 3.85
10 600104 上汽集团 200,000 2,770,000.00 3.3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5,006,500.00 6.0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0,546,440.00 12.80
8 其他 - -
9 合计 15,552,940.00 18.8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号 码 (元) 值比例(%)
1 113005 平安转债 66,000 6,524,100.00 7.92
2 130014 13附息国债14 50,000 5,006,500.00 6.08
3 110015 石化转债 22,000 2,252,140.00 2.73
4 110023 民生转债 20,000 1,770,200.00 2.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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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679.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6,048.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7,361.67
5 应收申购款 3,587,492.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2,581.5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2,252,140.00 2.73
2 110023 民生转债 1,770,200.00 2.1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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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 年第 1 季度 -1.73% 1.25% -5.89% 0.95% 4.16% 0.30%
2013 年度 2.96% 1.32% -6.35% 1.12% 9.31% 0.20%
2012 年度 1.30% 0.25% 5.26% 0.88% -3.96% -0.63%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2.50% 1.29% -7.22% 1.08% 9.72% 0.21%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
注:2012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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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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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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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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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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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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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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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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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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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模式优选理念的公司股票,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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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此外,本公司还向客户寄送《兴业全球基金投资纵览》。对于新开户认、申购的客户,将于下一月度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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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7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解聘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2013-12-21
经理的公告
2 旗下各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4-1-1
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汤臣倍健)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1-28
4 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20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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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5 关于通过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旗下部
2014-2-14
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14-2-20
构的公告
7 关于通过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旗
2014-2-20
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告 2014-2-27
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新华医疗)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2-28
10 关于增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14-2-28
构的公告
11 关于通过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旗
2014-2-28
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关于部分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4-3-20
13 关于在浦发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3-24
14 关于在安信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3-25
1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互动娱乐)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3-29
16 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4-4-1
的公告
17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0 杉杉债(122050)”债券估值方法调整
2014-4-9
的公告
18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长信科技)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4-30
1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和佳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4-30
2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卫宁软件)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5-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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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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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合同摘要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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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①
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变更为:(021)203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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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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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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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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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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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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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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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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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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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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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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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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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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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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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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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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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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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摘要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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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②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②
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变更为:(021)203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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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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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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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应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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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依据现实情况确不能取得的除外):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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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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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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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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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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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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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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