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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瑞智优选混合(LOF)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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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瑞智优选混合(LOF)161728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8-07-05     基金规模:13.14亿份     基金经理: 李崟 
基金全称: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9%
  • 近一月增长率
    -4.84%
  • 近一季增长率
    -0.27%
  • 近半年增长率
    14.3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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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6日《 关于准予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92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主要参与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
波动的风险。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见风险揭示章节。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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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
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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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 言.....................................................................4
二、释 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备案.................................................................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30
十、基金的投资...............................................................43
十一、基金的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6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八、风险揭示...............................................................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1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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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指《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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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1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等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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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
开放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43、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
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进入受限
开放期,即首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月度对日,第
二个受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依次类推。本
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只开放申购业务,不开放赎回业务
4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45、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6、 《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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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5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只开通场外认购,不开通场内认购。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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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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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 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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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 11.7%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
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 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
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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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
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
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
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
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
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 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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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 2008 年 4 月
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
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
贷部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 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
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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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
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 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
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姚飞军先生,经济学硕士。 2007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及交
易主管; 2012 年 8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1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总监兼招商增荣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6 月 3 日至今)。拟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尹晓红女士,硕士。 2013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
2015 年 2 月工作调动至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任投资经理;
2015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曾任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安
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4 月 8 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拟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
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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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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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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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
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
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
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
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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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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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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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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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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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 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 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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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 021-6141 8888
传真: 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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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8】92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 6 个月受限开放
一次,每个受限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即首个受
限开放期的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依次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
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的受限开放期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办理申购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在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可以接受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但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受限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适当的
申购限制措施对基金总规模及单一个人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具体
详见招募说明书中“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及相关公告。
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受限开
放期内,可以接受场内的申购申请。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本基金名称调整为“招商瑞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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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
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
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计算。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将以场外方式公开发售,不开通场内方式公开发售。个
人投资者认购费率为 0.6%。
特定机构投资者认购费率为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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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
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个人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个人投资者投资 100,6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6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600/(1+0.6%)=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600-100,000=6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50) /1.00=100,050 份
即某个人投资者投资 100,6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100,050 份。
( 2)特定机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特定机构投资者投资 101,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对应的认购费为 1,000 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1,000-1,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50) /1.00=100,050 份
即某特定机构投资者投资 101,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100,050 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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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
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
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
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
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3、认购的限制
(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 4)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
费),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单个
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个人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上限为 50 万元(含认购费),本
基金募集期间可调整基金募集上限,但需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相关规定。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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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50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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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可以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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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受限开
放期内,可以接受场内的申购申请。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 6 个月受限开放
一次,每个受限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
每个受限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的受限开放期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封闭
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在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可以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但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者在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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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且申购申请的金
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单一个人投资者认、申购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50 万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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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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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受限开放期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
同。
个人投资者申购费率为 0.6%。
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费率为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3、转换费用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转换业务。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
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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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受限开放期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 1)个人投资者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个人投资者投资 100,6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金额=100,6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600/(1+0.6%)=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600-100,000=6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3,33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
( 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0=9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0,600-99,999.60-600=0.40 元
即个人投资者投资 100,6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同时
应得退款 0.40 元。
( 2)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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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特定机构投资者投资 101,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 元,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000-1,000=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3,33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
( 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0=9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1,000-99,999.60-1,000=0.40 元
即特定机构投资者投资 101,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
同时应得退款 0.40 元。
(八)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
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内申购费率
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场内赎回费率与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连续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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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6 个月 0.5%
N≥6 个月 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
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
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
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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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3,33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
( 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0=9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0-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
退款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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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6 个月,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 =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6 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十)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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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开
放期内暂停申购的,该申购开放期的时间可相应顺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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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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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
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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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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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
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在
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相对灵活的配置,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
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
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
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 2)战略配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通过对战略配售股票的深入研究,精
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战略配售股票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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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配售股票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进行
行业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以定量分析方法对战略配售股票所属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 PB、
PE/G、 PS、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
长率、净利润现金 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从中选出价值
相对低估、成长性 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
备选战略配售股票;再通过分析备选战略配售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
率等变量,以及通过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
资分析体系,从战略配售对象结构、战略配售股票类别,多层面地分析备选战略配售股票
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战略配售股票进行投资。
( 3)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策略包括债券投策策略、债券回购投资策略,其中债券投资策
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债券投资策略
A、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B、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C、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2)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
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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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
限。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
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以供决策
参考。
5、投资限制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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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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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指数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
的 0-5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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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3、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在
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积极的配置,并根据风险的评
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 2) 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的多主题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
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多主题投资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
A、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
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各种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政策导向、体制变革、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链
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个方面来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
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及外部冲击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投资比例和主题退出时机。
B、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
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 P/E、
EV/EBITDA、 PEG、 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 NAV、 FCFF、 DDM、 EVA 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C、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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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A、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B、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C、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
位为主要目的。
(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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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
“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
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以供决策
参考。
5、投资限制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5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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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17)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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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21)、( 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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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指数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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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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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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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
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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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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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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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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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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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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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年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合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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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若当年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合计达到 4000 万元,则当年内不再计
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3、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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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其
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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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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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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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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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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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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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 2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或进入受限开放期;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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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
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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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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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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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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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2、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主要参与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
波动的风险。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
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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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6、港股通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7、香港市场风险
(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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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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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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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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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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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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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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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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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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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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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
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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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
议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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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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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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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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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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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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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年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合计金
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若当年计提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合计达到 4000 万元,则当年内不再计
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3、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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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其
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基金的投资
一、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
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在
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相对灵活的配置,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
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
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
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战略配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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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通过对战略配售股票的深入研究,精
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战略配售股票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战
略配售股票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进行
行业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以定量分析方法对战略配售股票所属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 PB、
PE/G、 PS、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
长率、净利润现金 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从中选出价值
相对低估、成长性 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
备选战略配售股票;再通过分析备选战略配售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
率等变量,以及通过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
资分析体系,从战略配售对象结构、战略配售股票类别,多层面地分析备选战略配售股票
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战略配售股票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策略包括债券投策策略、债券回购投资策略,其中债券投资策
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 1)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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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
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
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
限。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
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以供决策
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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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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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指数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
的 0-5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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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情况,在
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积极的配置,并根据风险的评
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 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的多主题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
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多主题投资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
( 1)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
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各种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政策导向、体制变革、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链
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个方面来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
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及外部冲击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投资比例和主题退出时机。
(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
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 P/E、
EV/EBITDA、 PEG、 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 NAV、 FCFF、 DDM、 EVA 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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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
(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
位为主要目的。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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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
“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
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以供决策
参考。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5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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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17)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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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21)、( 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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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指数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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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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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
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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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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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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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438,779.1241 万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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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1)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 0-5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封闭运作期内的基金投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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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基金投融资比例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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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17)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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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21)、 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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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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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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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正本,自身保留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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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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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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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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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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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
该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 cmf@cmfchina.com
(五)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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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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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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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注册的文件;
(二) 《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 《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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