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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混合 (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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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混合16072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1-02-10     基金规模:6.33亿份     基金经理: 王贵重 
基金全称: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2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3%
  • 近一月增长率
    -6.07%
  • 近一季增长率
    -6.78%
  • 近半年增长率
    0.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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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开放日(有限制): 02-24~03-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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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2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混合(场内简称:嘉实创业两年定开)

基金主代码 1607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2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公告依据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2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2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2月1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2月10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2023年2月10日(含该日)至2023年2月23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
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
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
等公告为准。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本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场外与场内申购费率
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
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
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
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开办本基金申购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
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个场外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与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
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5 转换业务

5.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
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5.2基金转换费用

(1)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

+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 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 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

差费率 G 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申购费用

0 0

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
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① 若转出基金为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即:申购

补差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② 若转出基金为非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0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
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5.3 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
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
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A、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④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⑥发生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和/或转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申购
时的情形;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⑤发生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和/或转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申购
时的情形;

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C、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直销机构

6.1.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21层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
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
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2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
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
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
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
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
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
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
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
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
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关注。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
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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