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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LOF)A (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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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LOF)A160620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2-09-27     基金规模:0.80亿份     基金经理: 闫冬 
基金全称: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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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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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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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资源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5月)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58号)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9月2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一、绪言 ................................................................... 1二、释义 ................................................................... 1三、基金管理人 ............................................................. 6四、基金托管人 ............................................................ 14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6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37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0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0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4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十三、基金的业绩 .......................................................... 64十四、基金的财产 .......................................................... 65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 70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二十一、风险揭示 .......................................................... 86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0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份额: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和/或鹏华资源 B 份额;
11、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2、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13、鹏华资源 B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14、标的指数: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15、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资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份额的折算、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6、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告:《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及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6、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天:公历日;
41、月:公历月;
42、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0、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1、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2、配对转换: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折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7、不定期折算:当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8、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9、基金份额净值: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3、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
出资人名称 出资比例
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7,350 49%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 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继之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合规控制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 AIM Trimark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靖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长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工作,先后任研究员、行业研究小组组长;2001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5 年开始先后任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原鹏华普润基金(2007 年 4 月已转型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沪深 3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杨靖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原鹏华普润基金(2007 年 4 月已转型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及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润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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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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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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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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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57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2 只,其中封闭式 5 只,开放式 27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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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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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销售机构1、场外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联系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联系电话:010-88082426传真:010-88082018联系人:李筠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联系电话:021-68876878传真:021-68876821联系人:李化怡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联系电话:027-85557881传真:027-85557973联系人:祁明兵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联系电话:020-38927993传真:020-38927990联系人:梁剑波(2)代销机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A、银行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电话:010-66105662联系人:查樱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联系人:王嘉朔客户服务电话:95533传真:010-66275654网址:www.ccb.com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户服务电话:95599联系人:刘一宁网址:www.95599.cn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陈铭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49联系人:邓炯鹏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东联系人:陈春林传真:010-68858117客户服务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客户服务热线:95528联系人:唐苑公司网站:www.spdb.com.cn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范一飞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联系人:汤征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联系人:谢小华电话:010-66223587传真:010-66226045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联系人:严峻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网址:www.hzbank.com.cn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客户服务电话:95568联系人:董云巍传真:010-58560666网址:www.cmbc.com.cn1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联系人:李亚洁客户服务电话:96699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联系人:方伟强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网址:http://www.xmccb.comB、券商代销机构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联系电话:010-66568430联系人:田薇网址:www.chinastock.com.cn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张于爱联系电话:010-60833799传真:010-60833739网址:www.citics.com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电话:021-23219275联系人:李笑鸣客户服务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芮敏祺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www.gtja.com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许梦园传真:010-65182261客服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站:www.csc108.com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电话:0755-82133066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齐晓燕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兰荣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联系电话:021-3856578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传真:021-38565955联系人:谢高得客户服务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5、18、24 楼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联系电话:0755-82492193联系人:庞晓芸网址:www.htsc.com.cn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吴忠超联系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www.zxwt.com.cn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电话:0755-82943666联系人:林生迎客户服务电话:95565网址:www.newone.com.cn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储晓明联系电话:021-33388215联系人:曹晔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电话委托:021-962505网址:www.sywg.com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联系电话:0755-83516289联系人:李春芳网址:www.cc168.com.cn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电话:0531-68889157联系人:王霖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www.qlzq.com.cn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乔骏联系电话:0571-87925129客户服务电话:96336(上海地区:962336)网址:www.ctsec.com1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张运勇联系人:张巧玲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公司网址:www.dgzq.com.cn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电话:0431-85096517传真:0431-85096795联系人:安岩岩网址:www.nesc.cn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郁忠民联系电话:021-53519888传真:021-63608300联系人:张瑾客服热线:4008-918-918公司网站:www.962518.com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周妍联系电话:0571-86078823传真:0571-8578377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www.bigsun.com.cn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电话:021-22169081传真:021-68817271联系人:刘晨客户服务电话:95525公司网站:www.ebscn.com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电话:0755-22627802传真:0755-82400862联系人:郑舒丽客服电话:95511—8网站:www.pingan.com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电话:0755-82825551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陈剑虹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网址:www.essence.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电话:020-88836655公司总机:020-88836999传真号码:020-88836654客服热线:961303网址:www.gzs.com.cn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联系人:郭军瑞联系电话:0731-85832503客户服务电话:95571网址:www.foundersc.com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0985客服热线:400-800-8899网址:www.cindasc.com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法定代表人:张雅锋联系电话:0755-83709350传真:0755-83704850联系人:牛孟宇网址:www.ghzq.com.cn3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法定代表人:高竹联系电话:0755-82545555传真:0755-82545500联系人:赖君伟网址:www.wkzq.com.cn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联系人:吴宇电话: 021-63325888传真: 021-63326173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网址: www.dfzq.com.cn3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电话:010-88085201联系人:李巍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3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张宇宏联系电话:0451-82336863客服热线:400666228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网址:www.jhzq.com.cn3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金达勇联系电话:028-86137782传真:028-86150615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818网址:www.hx168.com.cn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定代表人:刘汝军联系人:马俊杰电话:010-83561329传真:010-83561094邮编:100086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公司网址:www.xsdzq.cnC、第三方销售机构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客服电话:4006-788-887传真:0755-82080798联系人:汤素雅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汪静波客服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38509777联系人:张姚杰网址:www.noah-fund.com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客服电话:4000-766-123传真:0571-26698533联系人:周嬿旻网址:www.fund123.cn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客服电话:010-66045678传真:010-66045527联系人:林爽网址:www.txsec.com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客服电话:400-089-1289传真:021-58787698联系人:敖玲电话:021-58788678-8201传真:021—58787698客服电话:400-089-1289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刘颖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 A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 B 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险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 2 份鹏华资源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金资产净值
NAV鹏华资源份额
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 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 A 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t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 R
N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2 NAV鹏华资源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 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份额净值;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R 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 A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 R
参考
N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2 NAV鹏华资源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 参考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 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份额净值;
参考 参考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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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35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643,316,982.66 份,利息结转份额 68,561.87 份,合计 643,385,544.53 份 ,募集户数为3,85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资源A,基金代码:150100;资源B,基金代码:150101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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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资源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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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3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可能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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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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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786=27,663.56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27,663.56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883=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0.25%=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470.75=187,829.2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 187,829.2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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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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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60%)=1,988,071.57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 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786=1,113,141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113,141×1.786=1,988,069.826 元;
实际申购金额=1,988,069.826×(1+0.60%)=1,999,998.24495 元;
实际申购费用=1,999,998.24495-1,988,069.826=11,928.42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1,999,998.24495=1.7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1,113,141 份,申购资金返还 1.75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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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883=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0.50%=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941.50=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元,则可得到 187,35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赎回或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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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2、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通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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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含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含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享资源产业稀缺价值,参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四)标的指数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当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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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从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该指数样本股主要属于能源行业、原材料行业中的多种金属与采矿、贵重金属与矿石、黄金、铝等子行业,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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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13年1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权益投资 166,814,785.28 85.03
其中:股票 166,814,785.28 85.0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4,510,642.20 7.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其他资产 14,863,498.52 7.58
7 合计 196,188,926.00 100.002、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16,086,947.60 66.14
C 制造业 50,727,837.68 28.90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塑胶、塑
C4 2,975,227.71 1.70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7,752,609.97 27.21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66,814,785.28 95.05
3、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积极投资前五名与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股票代 数量
序号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码 (股)
(%)
1 600403 大有能源 227,710 4,688,548.90 2.67
2 600547 山东黄金 103,774 3,960,015.84 2.26
3 600489 中金黄金 234,234 3,895,311.42 2.22
4 601088 中国神华 152,886 3,875,660.10 2.21
5 600123 兰花科创 189,018 3,835,175.22 2.19
6 600583 海油工程 640,188 3,757,903.56 2.14
7 600028 中国石化 542,735 3,755,726.20 2.14
8 002353 杰瑞股份 78,121 3,721,684.44 2.12
9 601808 中海油服 226,406 3,713,058.40 2.12
10 601699 潞安环能 168,996 3,699,322.44 2.11
4、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债券。
5、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债券。
6、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13,656.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28.65
5 应收申购款 8,046,712.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63,498.52
(4)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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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成立时间 1-3 2-4
长率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 1:业绩基准=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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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鹏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对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资源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将按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获得新增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资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NUM定期后 A 份额 NUM定期前 A 份额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其中,
NUM定期前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NUM定期后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定期新增,鹏华资源 A 份额
NUM定期前 A 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鹏华资源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NAV鹏华资源份额
其中,
NUM定期前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参考,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后
NAV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定期折算前全部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5 NAV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
定期前
NUM 鹏华资源份额
(2)鹏华资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参考,定期后 参考,定期前
NUM定期后 B 份额 NUM定期前 B 份额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3)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NUM定期后
鹏华资源份额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NUM定期新增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NUM 定期新增
0.5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NUM定期前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NAV 鹏华资源份额
其中,
参考,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后
NAV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资源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天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资源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份额,即 20 亿份和 65 亿份。
(1)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NUM定期后 A份额 NUM定期前 A份额 20 亿 ,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定期折算前全部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5 NAV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前
NUM 鹏华资源份额
8, 659, 000, 000 0.5 1.065 1.000 6,500, 000, 000 ,
6,500, 000, 000
1.300 元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NUM 定期新增,鹏华资源 A 份额
NUM定期前 A 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鹏华资源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NAV鹏华资源份额
2, 000, 000, 000 1.065 1.000

1.300
100, 000, 000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资源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NUM 定期新增
0.5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NUM 定期前
参考,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后
NAV 鹏华资源份额
0.5 1.065 1.000 6,500, 000, 000
,
1.300
162,500, 000 份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为
NUM定期后
鹏华资源份额
NUM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NUM定期新增
鹏华资源份额
6,500, 000, 000 162,500, 000 。
6, 662,500, 000 份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6,662,5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或当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当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NUM不定期后 A 份额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其中,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NUM不定期后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不定期新增,鹏华资源 A 份额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1.000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1.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鹏华资源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NUM不定期后 B 份额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其中,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NUM不定期后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不定期新增,鹏华资源 B 份额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鹏华资源份额
1.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前
NUM 不定期后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
1.0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额
(2)当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资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NUM 不定期后
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NUM不定期后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2)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即
NUM 不定期后 A 份额 NUM 不定期后 B 份额
鹏华资源 鹏华资源
NUM 不定期前 B 份额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1.000
NUM 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B 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不定期前
1.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NUM不定期后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NUM不定期后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NUM不定期后 A 份额 1.000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鹏华资源
NUM不定期新增,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
1.000
其中,
NUM不定期前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参考,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不定期后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前
NUM不定期后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
1.00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中,
NUM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前
NAV鹏华资源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资源份额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份额数 份额数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华资源份额
10,000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80 份鹏华资源份额
10,000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440 份鹏华资源份额
(2)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份额数 份额数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资源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60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8,220 份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按 50,000 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资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资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或转换;
(29)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鹏华资源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鹏华资源 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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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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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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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配对转换、折算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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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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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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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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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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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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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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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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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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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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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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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当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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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并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并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并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笔交易确认短信、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财经资讯、电子对账单、客户活动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天 8:30-21:00 的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我公司跟进处理。
(七)“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鹏友会”俱乐部旨在提供一个良好基金投资互动平台,通过举办丰富多样的客户活动促进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公司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上海证券报》 2012年8月22日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8月23日
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上网发售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8月27日
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鹏华中证资源基金代销机构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9月7日
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9月14日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关于部分基金参与好买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9月14日
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使用农行卡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9月18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9月28日
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0日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展恒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0日
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5日
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5日
源 A 与资源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6日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6日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资源 A 股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B 份额上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8日
交易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资源参与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0月19日
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时代证券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1月1日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
鹏华基金公司网站 2012年11月15日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鹏华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鹏华基金公司网站 2012年11月15日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合作开通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1月22日
上直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2月5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2月19日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2月22日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中证资源办理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012年12月25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资源 A 定期份额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调整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2年12月27日
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中证资源办理定期折算的公告 2012年12月27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邮储银行费率优惠公告 2012年12月31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4日
资产净值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诺亚正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4日
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5日
华资源 A 份额 2013 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中证资源 A 停牌的公告 2013年1月7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8日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资源 A 定期份额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8日
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9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 《证券时报》
2013年1月12日限公司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19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2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1月22日
年第 4 季报报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财付通合作开通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2月1日
直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支付宝合作开通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3年2月1日
直销第三方支付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中国证券报》、《上海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3年3月1日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3年3月9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止。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名录
1、《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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