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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C (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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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C16052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8-01     基金规模:0.12亿份     基金经理: 张锦 
基金全称: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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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弘盈定开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弘盈定开混合C)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2月5日
送出日期:2021年2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弘盈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 160520

下属基金简称 博时弘盈定开混合 C 下属基金代码 160521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08-01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深市 2016-10-26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 开放频率 18 个月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1-02-05

基金经理 张锦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3-29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投资范围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含存
托凭证)资产占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本基金分为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封闭期投资策略又分为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非公开发行股
票投资策略、事件驱动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主要投资策略是买
主要投资策略 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
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1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费为准。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
的赎回费免除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和在场内买入后赎回持有不足 7 日的赎回费率为 1.50%;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含一个封闭期)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1.2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20%

销售服务费 固定比例 0.8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其他费用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

(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 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C 类基金份额开通上市交易后亦存在类似的折价交易的风险。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以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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