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05月13日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10
§4风险揭示....................................................................................................................................11
§5基金的投资................................................................................................................................16
§6基金管理人................................................................................................................................31
§7境外投资顾问............................................................................................................................41
§8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4
§10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11基金的财产..............................................................................................................................58
§12基金资产估值..........................................................................................................................59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15基金的信息披露......................................................................................................................67
§16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1
§17基金托管人..............................................................................................................................74
§18境外托管人..............................................................................................................................77
§19相关服务机构..........................................................................................................................78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8
§23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1
§25备查文件................................................................................................................................142
重要提示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5年5月13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和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而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对“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介;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
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5年4月9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2015年5月13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产业政策、税法、汇率、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资产会因上述影响而面临潜在风险,例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等。此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5、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将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但本基金主要采取股票组合管理,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香港证券市场。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等,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5基金的投资
5.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香港证券市场上的主题性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5.3投资理念
本基金主要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上短期、中期、长期等各类主题性投资机会,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选择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证券以及投资于上述证券的基金等进行科学的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5.4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策略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策性、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研判,挖掘
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扎实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ETF和权益类基金,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香港市场的效率比较高,投资于ETF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资ETF时,将重点分析标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通过构建主动投资组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2,000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定量选择:
i. 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
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
(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5.5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5.6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9)、(10)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5.7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95,882,006.15 80.69
其中:普通股 295,882,006.15 80.69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7,464,714.42 18.40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347,492.35 0.91
9 合计 366,694,212.9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175,141,287.87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48.26%。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95,882,006.15 81.54
合计 295,882,006.15 81.54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8,703,587.32 10.67
材料 15,538,172.40 4.28
工业 10,479,706.21 2.89
非必需消费品 81,943,386.87 22.58
必需消费品 135,873.94 0.04
医疗保健 11,505,108.38 3.17
金融 74,452,648.73 20.52
科技 38,961,293.58 10.74
通讯 682,800.84 0.19
公用事业 23,479,427.88 6.47
政府 - -
合计 295,882,006.15 81.54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公司名 证券代 所在证 所属国 数量 公允价 占基金
称(英 称(中 码 券市场 家(地 (股) 值(人 资产净
文) 文) 区) 民币元)值比例
(%)
1 Red 红星美 1528 香港联 香港 2,006,6 13,064, 3.60
Star 凯龙家 HK 合交易 00 222.34
Macalli 居集团 所
ne 股份有
Group 限公司
Corpora
tion
Ltd.
2 Inke 映客互 3700 香港联 香港 6,409,0 10,720, 2.95
Limited 娱有限 HK 合交易 00 273.41
公司 所
3 Power 电能实 0006 香港联 香港 220,000 10,275, 2.83
Assets 业有限 HK 合交易 466.41
Holding 公司 所
s
Limited
4 CITIC 中信证 6030 香港联 香港 610,000 9,565,0 2.64
Securiti 券股份 HK 合交易 44.73
es 有限公 所
Compa 司
ny
Limited
5 AAC 瑞声科 2018 香港联 香港 240,000 9,562,6 2.64
Technol 技控股 HK 合交易 42.92
ogies 有限公 所
Holding 司
sInc.
6 Xinyi 信义光 0968 香港联 香港 2,900,0 9,403,0 2.59
Solar 能控股 HK 合交易 00 93.98
Holding 有限公 所
s 司
Limited
7 Luk 六福集 0590 香港联 香港 379,000 8,598,9 2.37
Fook 团(国际)HK 合交易 58.74
Holding 有限公 所
s 司
(Interna
tional)
Ltd.
8 China 华润电 0836 香港联 香港 830,000 8,401,1 2.32
Resourc 力控股 HK 合交易 95.26
es 有限公 所
Power 司
Holding
sCo.
Ltd.
9 Postal 中国邮 1658 香港联 香港 2,000,0 7,702,9 2.12
Savings 政储蓄 HK 合交易 00 54.20
Bankof 银行股 所
China 份有限
Co., 公司
Ltd.
10 Hope 希望教 1765 香港联 香港 7,500,0 7,591,4 2.09
Educati 育集团 HK 合交易 00 41.50
on 有限公 所
Group 司
Co.,Ltd.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09,106.28
3 应收股利 357,157.08
4 应收利息 7,239.85
5 应收申购款 73,98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47,492.35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8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型基金,恒生指数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自推出至今一直获广泛使用。因此本基金采用“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4年
10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
24日首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5.10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11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2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境外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5.13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IPO的支持等,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IPO的支持。是指券商是否有充足的IPO资源,是否能够在IPO项目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
5.14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5.5.13 -25.05% 2.69% -14.30% 1.47% -10.75% 1.22%
-
2015.12.3
1
2016.1.1- -10.41% 1.18% 6.92% 1.12% -17.33% 0.06%
2016.12.3
1
2017.1.1- 27.15% 0.84% 25.63% 0.71% 1.52% 0.13%
2017.12.3
1
2018.1.1- -14.84% 1.55% -8.89% 1.20% -5.95% 0.35%
2018.12.3
1
2019.1.1- 19.43% 1.25% 9.54% 0.99% 9.89% 0.26%
2019.3.31
自基金成 -13.17% 1.59% 14.89% 1.11% -28.06% 0.48%
立起至今
§6基金管理人
6.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6.2主要人员情况
6.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6.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6.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1年9月至2017年8月,黄亮;2017年8月至2017年
11月,黄亮、毕凯;2017年11月至今,毕凯。
毕凯先生,美国埃默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金融方向)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赛灵思股份有限公司、翰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晨星资讯有限公司,历任高级分析师、绩效评价员、股票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任职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任国企精明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
2018年6月至今,任南方沪港深价值基金经理。
6.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董事苏炫纲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毕凯先生。
6.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6.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6.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7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8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上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1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9.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香港证券市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非开放日或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适当延迟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场内申购
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3%,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3%
100万≤M<500万 0.7%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日):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4%
1年≤N<2年 1.3%
2年≤N<3年 1.0%
3年≤N<4年 0.7%
4年≤N<5年 0.4%
N≥5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日)。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3%,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3%)=98,716.68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60=97,162.09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16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162×1.0160=98,716.59元
退款金额=100,000-98716.59-1,283.32=0.09元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7天且在一年内,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2)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7天且在一年内,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0×1.4%=1,422.4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60×0.5%=51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0-1,422.40-518.00=101,659.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资产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9)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及时公告、通知。当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9.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9.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11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9.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9.1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9.15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9.16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0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6%。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或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1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2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10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10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保护;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澄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7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BankofNewYorkMellon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GreenwichSt,NewYork,NewYork10286USA
办公地址:240GreenwichSt,NewYork,NewYork10286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W.Scharf(Chairman&CEO-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Greenwich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9年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4.5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1.8万亿美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12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3.1%。全球员工总人数为49,800。
信用等级: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2019年3月31日)
§19相关服务机构
19.1销售机构
19.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9.1.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8 司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4 司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1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世光
联系电话:025-86775305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20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
22 司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
银行大厦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2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
2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2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 A座)
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宋雯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
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
商证券大厦23楼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19 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
路833号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8号7-9层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9楼
3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
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4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20楼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76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4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
建国际中心26楼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
世贸中心A座F12、F13
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
观A座40层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17层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
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
置地广场E栋12层
6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D座14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君座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19楼
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
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
连期货大厦39层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5层
7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7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7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7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7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7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
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D座三单元
7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7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7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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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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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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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9.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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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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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19.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或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监督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资产托管人;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2)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需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上列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6%。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9)、(10)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普通股、优先股)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2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3.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F.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H.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I.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J.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K.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A-J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L.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5月13日暂停申购、赎回和 2019-05-08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4-24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9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复活节暂停申购、赎回和定 2019-04-16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9-04-02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9-04-01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7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2-22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2018-12-28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5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圣诞节假期暂停申购、赎回 2018-12-20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8-12-17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5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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