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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沪深300ETF鹏华 (15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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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ETF鹏华159673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06-21     基金规模:28.50亿份     基金经理: 苏俊杰 
基金全称: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13%
  • 近一月增长率
    1.43%
  • 近一季增长率
    1.76%
  • 近半年增长率
    10.0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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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04 月 08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04 月 10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代码 159673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06 月 21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
(若有) 年 07 月 17 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3 年 06 月 21 日

基金经理 苏俊杰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年 07 月 09 日

场内简称 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其他(若有)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

注: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
投资目标 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其他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投资范围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主要投资策略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
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6、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ETF 运作的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 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③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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