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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国证ESG300ETF (15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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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国证ESG300ETF159653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03-06     基金规模:0.62亿份     基金经理: 章椹元 黄欣 
基金全称: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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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 年 3 月 24 日

公告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2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3 年 1 月 13 日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上的《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ESG300ETF
5、基金代码:159653
6、基金份额总额:232,972,068.00 份
7、基金份额净值:1.0007 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2,972,068.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53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开发售。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2,963,552 00 元人民币,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8,516.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全额划入基金
托管人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募集股票已于 2023 年3 月6 日前过户至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以联名方式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32,972,068.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3 年 3 月 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3]20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ESG300ETF

5、基金交易代码:159653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2,972,068.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101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1600.4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 232,972,068.00 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7,861,983.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7.6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5,110,085.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2.3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杨敏 3,999,116.00 1.72%

2 俞本银 3,370,092.00 1.45%

3 邓炳照 3,000,087.00 1.29%

4 黄景跃 3,000,087.00 1.29%

5 黄俊 3,000,087.00 1.29%

6 钱树增 3,000,087.00 1.29%

7 申立文 3,000,087.00 1.29%

8 杨家聪 3,000,087.00 1.29%

9 詹泽森 3,000,087.00 1.29%

10 卢红萍 3,000,058.00 1.29%

合计 31,369,875.00 13.4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3、总经理:王琤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030A

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对基金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监控及事后分析;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3月15日,公司正式员工161人,其中69.57%(112人)的员工具
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华

咨询电话:400-700-0365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7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20)、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30)、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40)、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253020、B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50)、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509)、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17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A类257060,C类015577)、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253050、B类25305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70)、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253060、B类253061)、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58)、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511)、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059、C类006569)、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17)、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664、C类002485)、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07)、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57)、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228、C类002186)、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359、C类001654)、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56)、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67)、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275、C类003276)、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076)、国联安
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131、C类004132)、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129、C类004130)、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081、C类004082)、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4083、C类004084)、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708)、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138)、国联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495)、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508)、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568)、国联安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152、C类006153)、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863)、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480)、国联安增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509、C类006510)、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371、C类007372)、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300、C类007301)、国联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701、C类007702)、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7305)、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7999、C类008000)、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5660)、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8108、C类008109)、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A类008390、C类008391)、国联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1096)、国联安增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8882、C类008883)、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8)、国联安增盛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877)、国联安增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8880、C类008881)、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8900)、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6864)、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848)、国联安匠心科技1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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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0 年 5 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

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兼
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
国联安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兼任国联
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 年 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
监助理等职。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12 月 4 日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
理;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中证
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
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兼任国联安中
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 4 月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兼任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 e 链”、“智慧 e 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
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2 年 9 月末,上海银行
总资产 28821.83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63%;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416.73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67 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2年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上海银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68 位。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2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21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2.4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6万亿元。

截至2022年12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38只,产品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QDII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474.18亿元。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3 月 17 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期末

资产

2023 年 3 月 17 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230,267,780.2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912,258.00

其中:股票投资 2,912,258.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33,180,038.21

本期末

负债和净资产

2023 年 3 月 17 日

负 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5,111.01

应付托管费 4,213.3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378.84

负债合计 45,703.19

净资产: -

实收基金 232,972,068.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162,267.02

净资产合计 233,134,335.02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33,180,038.2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3年3月1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912,258.00 1.25%

其中:股票 2,912,258.00 1.25%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0,267,780.21 98.75%

8 其他各项资产

9 合计 233,180,038.2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前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09,070.00 0.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0,908.00 0.30%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2,280.00 0.0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12,258.00 1.2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讯 29,000 1,005,720.00 0.43%

2 002415 海康威视 17,000 685,950.00 0.29%

3 002439 启明星辰 10,900 386,078.00 0.17%

4 300759 康龙化成 4,000 212,280.00 0.09%

5 600845 宝信软件 3,000 162,030.00 0.07%

6 002555 三七互娱 6,000 142,800.00 0.06%

7 000977 浪潮信息 4,000 128,840.00 0.06%

8 002463 沪电股份 6,000 92,940.00 0.04%

9 002402 和而泰 4,000 65,320.00 0.03%

10 601636 旗滨集团 3,000 30,300.00 0.01%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中兴通讯、康龙化成、旗滨集团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兴通讯(000063)的发行主体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李妙娜担任监事期间,其母亲于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中兴通讯股票2,000股,累计卖出中兴通讯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于2022年11月14日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康龙化成(300759)的发行主体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该笔执行的关联案
件为康龙化成与其前员工刘某的劳动争议案件。

旗滨集团(601636)的发行主体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前期部
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2年5月25日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张国明予以监管警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的计算方法、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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